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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形态(十)重亲联姻之舅娶甥女——甥舅婚

古代婚姻形态(十)重亲联姻之舅娶甥女——甥舅婚

重亲联姻的风俗在中国历史上十分盛行。因为在中国历史上传统的婚姻观念里婚姻就不是以当事人的爱情为重,而认为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既然是为了“合二姓之好”,重亲联姻便成了亲上加亲,好上更好的一条捷径。再者中国封建社会是大家族家庭,相互通婚也势必形成重亲联姻。同时也满足了中国历史上缔结婚姻很重门第,讲门当户的观念,一些门第血统高贵的大姓为了维护自己的高贵门第,不愿与其他姓人缔结婚姻,只在他们认为门第相当的几姓中相互通婚,也势必形成重亲联姻。在上层社会中重亲联姻又是联络亲族关系,巩固世袭权力和地位的一个重要手段,几乎历朝历代都有一批皇亲国戚不断地进行重亲联姻,来维护他们的地位和既得利益。诸侯王国之间进行重亲联姻又是一种政治上的外交手段,通过联姻可使两国交好,拉拢势力,共同对敌;有时婚姻当事人又被对方当做人质。

古代婚姻形态(十)重亲联姻之舅娶甥女——甥舅婚

重亲联姻既存在于平辈之间,也存在于不平辈分之间。不同辈分的两代人重亲联姻最多的就是舅娶甥女——甥舅婚。风俗如果追溯其深源,则属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时代族外婚的道风。因为在母系氏族时代后期已经发展为族外婚。同氏族内不能通婚,即同族不婚或同姓不婚的禁忌。到了父系氏族时代依然在发展族外婚。但是,这时同族不婚或同姓不婚的族姓都是以父系计。女儿一旦嫁出后所生子女便属于异姓氏族,既然属于异姓的外氏族,相互通婚自然没有禁忌。婚姻以父亲计算辈分,自然对女方的辈分没有什么约束,只要男女双方不同姓就可为婚。

再者,在原始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的情况下,妇女也是一种氏族所有的财产。所以将本氏族女子外嫁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流失,一般需要对方娶妻的氏族予以补偿性回报,回报方式之一就是将对方氏族的女子再回嫁过来。如《易经·归妹》就记载:“归妹以须,反归以娣。”“归妹惩期,归迟有时。”所谓“归妹”就是嫁女,但需要对方反归以娣。即使现在来不及反归,迟一些时间也是可以等待的。这样就形成了舅父娶外甥女为妻,表叔娶表侄女为妻等不平辈重亲联姻现象。这种原始社会婚俗遗风便流传下来,以舅父娶外甥女比较典型。

古代婚姻形态(十)重亲联姻之舅娶甥女——甥舅婚

在春秋时,秦晋两国联姻就有这样的例子。晋献公将女儿嫁给秦穆公,是为秦穆夫人(《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过了二十多年后,秦穆公又将女儿怀赢嫁给晋文公重耳。秦穆夫人是晋文公重耳的姐姐,按辈分排怀赢应该把晋文公叫舅舅。这里就是舅舅娶外甥女为妻。同样在汉代汉惠帝所娶的张皇后,就是他胞姐鲁元公主的亲生女儿。也是甥舅联姻(《汉书·惠帝纪》)。从当时社会风气看,不平辈的重亲联姻例子很多,并不是很讲究班辈。这种甥舅联姻到三国时代仍然有其遗风。《三国志·吴书·妃嫔传》记载孙休的朱夫人是朱据之女,乃“(孙)休姊公主所生也”。裴松之在《三国志》注中把孙休娶其姐的女儿为夫人与汉惠帝娶张皇后联系在一起评论说:“(孙)休妻其甥,事同汉惠。荀悦讥之已当,故不复广言。”孙休娶朱夫人可以说是汉惠帝娶张皇后的甥舅婚故事的重演。与此类似的是孙亮所娶的全夫人,是孙坚的弟弟孙带的重孙女全公主所生。按照辈分全公主已经是孙亮的侄女,孙亮与全夫人的婚姻成舅爷娶侄外甥女。可见三国时代的重亲联姻并不严格讲求辈分。

古代婚姻形态(十)重亲联姻之舅娶甥女——甥舅婚

不平辈分的重亲联胡不只是舅父娶外甥女,还有表叔娶表侄女为妻,《汉书·高五王传》记载刘邦之子赵王刘恢,娶吕后兄子吕产的女儿(即吕后的侄孙女)为妻,就是表叔与表侄女联姻;《三国志·吴书·妃嫔传》记载孙权纳徐氏夫人是其姑之孙女,也是表叔与表侄女为婚。还有姨母与外甥之间缔结重亲,如《汉书·外戚传》记载中山王卫姬的姑母嫁汉宣帝的婕妤,其姐妹又成为汉成帝的婕妤。汉元帝生汉成帝及中山孝王刘舆。汉成帝时中山孝王无子,汉成帝认为卫氏家族吉祥,又以子豪女配于中山孝王。这种错综的关系便缔结出姨母与外甥的婚姻。更为复杂的是汉宣帝与霍光之女霍皇后的婚姻。汉宣帝是汉昭帝的侄孙,汉昭帝的上官皇后又是霍光的外孙女,上官桀的孙女。上官皇后又是汉宣帝的叔祖母,霍光之女霍皇后又是上官皇后的姨母。所以汉宣帝娶霍皇后相当以叔祖母的姨母为妻。

古代婚姻形态(十)重亲联姻之舅娶甥女——甥舅婚

像这种不论辈分的重亲联姻在中国历史上很多,尤其在两汉三国时期人们习以为常。如果仔细再推起来,像汉成帝娶许皇后是以表姑母为妻,汉哀帝立傅皇后是姑母为妻,东汉桓帝纳寇荣的孙女于后宫,是以妹婿之女为妻。所以清代赵翼在《二十二史记》中说汉代时“婚娶不论行辈”,“汉时法制,疏阔如此”。

不同辈分的重亲联姻在东汉时就已有人反对,但是一直到了晋代时才基本禁止。特别是血缘关系很近的甥舅联姻受到人们的鄙视,为重礼教有德行的士人不为。《晋书·良吏传》记载西晋末年邓攸妻子不孕,渡江左后,纳了一妾,本来十分宠爱。但后来讯问其家属,说是家在北方因遭离乱,“忆父母姓名”才知是邓攸的外甥女。而邓攸素重德行,“闻之感恨,遂不复蓄妾,卒以无嗣”。按照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邓攸宁可无后嗣,也不愿妻外甥女,可见观念变化很大。到了唐代,《唐律疏义》明确指出,“缌麻(服孝居丧期结婚)及舅甥妻,徒一年”。从此,这种不同辈分的重亲联姻才濒于绝迹。

古代婚姻形态(十)重亲联姻之舅娶甥女——甥舅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