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地求刺激,發洩情緒,肆意耍橫,無事生非,破壞公共秩序。
随心所欲,即行為具有客體的非特定性.時間的即時性.事由的違背常理.動機的違背常理.動機的違法性.地點的無場合性和公開。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随意性?
1、考察主觀動機。施暴者攻擊别人的内在原因或内在沖動,是為了耍威,取樂發洩.填空.追求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還是其他原因。
2、是否是暫時的起意。打鬥中,肇事者毆打他人,并非由于情勢的發展,而是由其随心所欲.從心境和脾氣來看,其所考慮的不是能打,而是想不想打,經常起意.一時興起.打人。
3、是否有結果。實際上,純耍流氓式的任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為人常常有“理由”,但其内容,要麼是社會生活瑣碎,要麼是出于虛構,或是出于虛構.猜忌或邏輯混亂,沒有被社會主流觀念接受。違反常理、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隻能是無理取鬧,可以認定為無理取鬧,此時事出有因的辯解是不客觀的,我們不能一味地強調它的“故”。
其惡劣的情節一般包括:多次打人;多次毆打他人;毆打他人;用兇器毆打他人;用兇器毆打他人;緻輕傷;毆打他人緻被打傷等嚴重後果;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群衆心理嚴重不安等。目前司法實務中具體如何認定情節惡劣,尚無定論。
附件:《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尋釁滋事罪的相關内容: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根據下列情況,在相應範圍内确定量刑起點:
(1)一次尋釁滋事的,判處最長三年以下監禁.拘留幅度内。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均為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者,在五年至七年監禁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2、根據量刑起始點,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傷害後果.強拿他人财物或任意破壞.占用公私财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數量,确定基準刑。
3、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五年至十年徒刑,并處罰金,依尋釁滋事的次數.危害後果.社會秩序破壞程度等犯罪情節,考慮到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應綜合考慮其特定行為.危害後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