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思勇(公衆号:常識)今天
設立特别法庭
1933 年 2 月 28 日柏林議會發生縱火襲擊後,希特勒堅持要處決縱火犯、年輕的荷蘭無政府主義者瑪麗娜斯·範德呂貝爾(Marinas van der Luber),但根據《德國刑法典》,沒有規定縱火罪的死刑,除非導緻另一人死亡。在範德呂貝爾的案例中,大火沒有燒傷任何人。是以,帝國司法部的官員和法律顧問對範德呂貝爾的死刑表示懷疑。然而,内閣無視這些人,并說服興登堡總統于1933年3月29日下令将2月28日通過的《議會縱火法》的死刑條款追溯到自1月31日(希特勒上任的第一天)以來的縱火和叛亂等罪行。顯然,總統令違反了一項基本原則,即不溯及既往原則,因為罪犯在犯罪時并不知道這些額外的紀律措施。
希特勒和戈林不僅堅持要處決範德呂貝爾,還想給德國共産黨潑髒水,指責德國共産黨是縱火襲擊的幕後黑手,取締德國共産黨。是以,1933年9月21日,不僅範德呂貝爾,而且保加利亞共産黨西歐局保加利亞共産黨上司人格奧爾基·季米特洛夫和他的兩名從業人員,以及德國共産黨在議會中的上司人恩斯特·托爾格勒,都站在萊比錫宮廷。他們面臨縱火和叛國罪的指控。
該案的主審法官是一位守規矩的老派律師,而季米特洛夫則非常巧妙地為自己辯護,讓證人席上的戈林看起來就像個徹頭徹尾的白癡。法院随後釋出了一項謹慎的裁決,稱共産黨确實為了啟動革命計劃而放火燒毀了議會大樓,是以《國會縱火法案》是完全合法的。但法院發現,針對季米特洛夫和其他共産黨人的證據并不能證明他們有罪。季米特洛夫最終為他洗清了所有罪名,而這起罪行是範德呂貝爾一個人犯下的。範德呂貝爾很快被推上了斷頭台。但三名保加利亞人很快再次被蓋世太保逮捕,并最終被驅逐到蘇聯。托爾格勒在戰争中幸存下來,後來成為社民黨。
納粹上司層被打了一巴掌。納粹喉舌《人民觀察家報》(People's Observer)譴責這是不公正的裁決,"這表明我們的法律制度需要徹底改革,現行法律與人民處于過時的、完全不合時宜的自由主義路線上"。
幾個月後,希特勒從普通的德國法院撤回了對叛亂的判決,并将其移交給1934年4月24日成立的特别法院,即人民法院。設立人民法院的目的是以最少的規則迅速完成審判,這意味着被告的權利很少得到保障。從1934年到1939年,大約有3,400名共産黨人或社民黨人在人民法院受審,77人被判處死刑。
人民法院曾準備對共産黨上司人恩斯特·蒂爾曼(Ernst Tillman)進行公開審判,但也對特曼羅提出了一系列指控,包括恐怖襲擊、引爆炸彈、大規模投毒、劫持人質,并決定判處蒂爾曼死刑。但這些指控缺乏強有力的證據,而德國主要政黨前上司人的審判吸引了1000多名外國記者的申請。這讓納粹上司層,特别是經曆了上次議會縱火審判的戈培爾感到敬畏,并最終決定不對他進行長期拘留的審判。
肆意擴大處決範圍
納粹政權引入了新的法律,并增加了一系列死刑罪。1933年3月21日通過了一項法令,規定任何通過破壞财産而引起恐懼的人都可判處死刑;1933年4月4日的法令宣布,任何犯有破壞行為的人都可處以死刑;1933年10月13日通過的法令規定,暗殺國家或黨的官員可判處死刑。也許最誇張的是1934年4月24日的一項法令,該法令對試圖修改憲法或試圖通過武力或陰謀威脅分裂第三帝國判處死刑。是以,任何散發批評專制政權(與"憲法"有關的)傳單(與"陰謀"有關)的人現在都可能被抓獲并殺害。随後,根據1934年12月20日通過的一項法令,在某些情況下,針對黨和國家上司人的"仇恨"言論(包括笑話)也可以判處死刑。
與此同時,政府通過一系列新的法律和法令,發明了一些新的罪行,其中一些是追溯性的。這些法律和法令主要服務于政權的意識形态和宣傳。例如,1938年,希特勒下令通過一項新法律,宣布高速公路搶劫可判處死刑,該法律具有追溯力。所有犯罪行為都是政治或意識形态的,甚至小偷小摸也被用作遺傳堕落的證據;懲罰越來越強調所謂種族社群的利益,以懲罰與納粹種族标準不同的人。警察、檢察官和法官越來越多地将各種各樣的人視為自然罪犯,數千人未經審判就被任意逮捕和監禁。
在納粹當局看來,這部法律的目的不是維護長期存在的公平正義原則,而是要消滅國家的敵人,表達種族感情,而國家社會主義意識形态,特别是黨的綱領和元首講話中傳達的國家社會主義意識形态,是解釋法律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