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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是唐代官學最高管理機構,誰負責地方管理呢?都學習什麼?

#曆史開講#

周予同先生曾這樣評價唐代的學校制度:“唐代學校制度,較諸中古的任何一代,複雜而完備。”唐代的學校在具體的管理上較前代有着更為詳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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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學的最高管理機構——禮部

唐代地方官學的最高中央行政管理機構是尚書省的下屬——禮部。禮部的最高行政官員為禮部尚書和禮部侍郎,其職責主要為“掌天下禮儀、祠祭、宴飨、貢舉之政令”。

即主管國家教化活動及制定禮法制度,至于管轄範圍,文獻中亦有明确記載:“置鄉校、縣學、州庠,以教訓其子弟,長育其才志,自鄉升之縣,自縣升之州,自州升之禮部”。可見不論地方官學制度還是地方官學生的升轉及科舉考試均歸禮部統一管理,展現了唐代教育的中央集權性。

禮部之下設有四個部門分管其事:“一曰禮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其中與地方官學的管理有關的部門主要是前三個。其一禮部,“掌禮樂、學校、衣冠、符印、表疏、圖書、冊命、祥瑞、鋪設及百官、宮人喪葬贈赙之數”。可見禮部職責範圍很廣,主要是掌管禮樂文化制度及管理各級官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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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古以來便是禮法社會,統治者通過禮樂制度傳播儒家思想,強化等級倫理觀念,以鞏固統治。發展到唐代時禮樂制度更為健全,并歸禮部執掌。

如與地方官學有關的學禮:釋奠禮、束脩禮及鄉飲酒禮,除束脩禮在國子監執行外,釋奠禮和鄉飲酒禮均歸禮部管理,并且禮部對行禮的具體流程和陳列器物都有嚴密的規定。由此可見,禮部是通過禮法政策的制定引導和管理各級學校的部門。

其二祠部,“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蔔筮、醫藥、僧尼之事。凡祭祀之名有四:一曰祀天神,二曰祭地祗,三曰享人鬼,四曰釋奠于先聖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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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祠部主要負責國家祭祀活動,并規定了各項祭祀活動的類别及等級标準,其中将地方官學中祭奠孔子先師的禮儀列為中祀,地位很高。

祠部對地方官學教育的職能有二:一是主管地方崇玄學等專業科目;二是執掌官學祭祀中的釋奠先師之事。

其三膳部,“掌邦之祭器、牲豆、酒膳,辨其品數,及藏冰食料之事”。可見膳部的執掌範圍内與地方官學相關的為:掌管地方官學祭祀活動中祭器與祭品的規格以及對各級官學教師的膳食管理。除此之外,禮部的教育職責還包括各級官學生科舉考試的主持。

開元二十四年,“考功員外郎李昂為舉人诋诃,帝以員外郎望輕,遂移貢舉于禮部,以侍郎主之。禮部選士自此始”。自此,禮部的教育職責再次擴大到主持全國的貢舉考試。“每歲仲冬,州、縣、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學有所成的地方官學生都要參加禮部主持的科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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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官學的管理——地方行政長官

唐代的地方官學,并沒有設定專門的官學管理機構,官學的管理主要是當地行政長官兼管,由禮部統而領之。按制,唐代官員每年行考課之法,以定政績優劣,考核标準為“四善、二十七最”,其中二十七最中的第十四最“曰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說明地方長官有對轄區文教、禮儀負責的義務。

《唐六典》中亦載有唐代地方長官對教育的管理職責,“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肅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部内有笃學異能聞于鄉闾者。舉而進之…功曹、司功參軍掌官吏考課、假使、選舉、祭祀、祯祥、道佛、學校、表疏、書啟、醫藥、陳設之事。”地方行政長官對地方官學具體的管理職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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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生徒的補充。“州縣學生,州縣長官補,長史主焉”。由州縣長官負責主持地方官學生的入學。

地方學官的選授與督導。如醫博士可以不經吏部選集,直接由州長官選試,“自今以後,諸州府應阙醫博士,宜令長史各自訪求選試,取人藝業優長堪效用者,具以名聞,”經學博士的選授亦“縣則州補”。

在選授學官之外,地方長官還承擔了督導的責任,如武德時期的士人馬周,雖精通詩書被補為博州助教,但落拓不為鄉裡所敬,整日以酒消愁,不以講授為事,“刺史達奚恕屢加咎責”;唐高宗總章年間的壽州刺史高智周,在任期間政存恩惠,“每行部,必先召學官,見諸生,試其講育,訪以經義及時政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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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學校,化民成俗。在一些州縣,地方長官直接承擔起了興辦當地官學、親自教化群眾的職責。

唐高宗顯慶年間的檀州刺史韋弘機,因檀州百姓大義多所不通,“乃修學官,畫孔子、七十二子、漢晉名儒像,自為贊,敦勸生徒,由是大化”;唐玄宗開元年間的汴州刺史倪若水,在任期間,政尚清靜,人吏安之,“增修孔子廟堂及州縣學舍,勸勵生徒,儒資甚盛,河、汴間稱詠不已”。

還有些地方行政長官甚至擔負起學官的角色,教化群眾,如貞觀末年的王義方任儋州吉安丞後,便召集生徒,親自為生徒講經,行釋奠禮。

這些地方行政長官都将興辦官學作為吏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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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唐中央政府也曾試圖在地方設定專門管理地方官學的行政人員,但最後不了了之。地方官學發展到唐德宗時,唐政府曾将主管教授的諸州“博士”改為“文學”,使“品秩在參軍之上,其中下州學一事以上,并同上州。

每令與司功參軍同試貢舉,并四季同巡縣,點檢學生,課其事業”。博士改為文學,并且提高了品秩,成為主管地方官學教育的行政長官,職責範圍包括主持貢舉和點檢學生。

然而這一改制并未長久實行,随着地方官學的衰落,至唐憲宗元和六年時,“廢中州、下州文學”,地方官學的管理再次由地方行政長官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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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官學的教授内容

自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政策實施以來,後世的官學均以儒家經典為主,積極推行經學教育,利用儒家綱常禮制控制臣民思想以鞏固統治。唐代繼承了這一傳統,将儒學視為強化控制的思想武器,地方官學的内容仍以儒家經典為主。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地方官學在傳統的儒家經典之外還增設了醫學科目,玄宗以後,以道家思想為主的崇玄學也曾作為專門學科存在于地方官學的教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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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經學

唐代的文教政策以崇儒尚禮為中心。在朝廷中,官吏的選任有精通儒術的要求,在各級官學中亦是如此。唐代地方官學以儒家經書為主要研習内容,對各經書在官學中的側重也有所規定。

唐代對地方官學所修經書的範圍有明确要求。首先,要求“《孝經》《論語》皆兼通之。凡治《孝經》《論語》共限一歲”,也就是說,《論語》和《孝經》是地方官學必須修習的經書,修習年限為一年。

其次,唐政府還規定了其餘需要修習但無需全通的經書,分為大經、中經和小經,同樣也規定了修業期限。“凡《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詩》、《周禮》、《儀禮》為中經,《易》、《尚書》、《春秋公羊傳》、《谷梁傳》為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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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的修習無需所有地方官學生全通,官學生可以根據唐王朝規定的參加科舉的通經标準,自行選擇組合所修經書。唐代官學生學有所成可參加科舉的标準有三:分别是通二經者、通三經者和通五經者。通二經者,需修習大經、小經各一,或二中經;通三經者,需修大經、中經、小經各一;通五經者,指的是大經皆通,餘經各一。

不同屬性的經書修業時限也有差異,大經的修業時間最長,為三年;中經次之,為兩年;小經的修業時限最短,除了《易》書時間為兩年以外,其餘均為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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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唐代對地方官學的學習年限規定為“及其學九年,律生則六年”,是以不論地方官學生選擇哪種組合通經,總的修業時限都必須在官學規定的九年以内。

官學所修習經書的版本,唐政府也很重視,曾多次下令對經書重新整理和編訂。儒家經典自漢流傳至唐多有遺失,殘存的經典則注疏繁多,釋義各異,不利于傳播思想的需要,對經書的整理修訂工作刻不容緩。

貞觀四年,唐太宗因經書編纂年代久遠,其中文字多訛謬,命前中書侍郎顔師古于秘書省考定《五經》,對文字謬誤之處多加厘正,此後又命房玄齡帶領諸儒審閱讨論新定五經,後将新修訂的《五經》頒行天下,“命學者習焉”,統一了全國經書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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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十二年,唐太宗又因儒學經書的章句晦澀繁雜,命國子祭酒孔穎達帶領顔師古等群儒,博綜古今儒學各家對經書的注疏,撰定《五經》義訓,以求統一經書注解,名曰《五經正義》。

此處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史籍中對孔穎達版本《五經正義》的施行範圍記載上有一些差異,《舊唐書》中《儒學上》篇的記載為“令天下傳習”,而同書中《孔穎達列傳》則載“付國子監施行”,是以有學者認為,貞觀十二年的《五經正義》隻是在國子監範圍内試行,地方州縣官學教材此時應仍是貞觀四年顔師古考定的《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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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随着天下學士對《五經正義》的傳習,經書修訂的錯誤之處也随之顯露。高宗永徽二年(651),唐政府又命長孫無忌與諸學士重新勘定了《五經正義》,糾正了貞觀年編纂中的謬誤。

至永徽四年功畢,将新修訂的《五經正義》作為儒家經學的官學教材,“每年明經,依此考試”。《新定五經》及《五經正義》作為唐代地方官學的經學教材自此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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