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燈塔村村民郭某為父親辦“去世三周年”酒席,被罰款1000元一事沖上了熱搜。筆者以為,罰得好!
四川省廣元市旺蒼縣嘉川鎮燈塔村村幹部表示,是接到村民舉報後向郭某罰款的,罰款的名目為“教育費”,将打到集體賬戶,用于本地建設,包括修橋、補路等。該村幹部稱,郭某在過去的四年裡共辦過三次酒席,包括兩次為父親去世、一次為女兒結婚。按當地風俗,村裡有人辦酒席,村民都要出份子錢,有村民受不了這種巧立名目的撈錢方式,是以舉報了郭某。
據旺蒼縣政府官網釋出的《嘉川鎮規範農村自辦宴席實施方案》,該鎮對哪些事情可以辦酒宴有較清楚的規定,不要規定範圍内的酒宴不許辦,各地的村(社群)《村規民約》也有要應規定。郭某辦父親 “去世三周年”酒席,不在規定範圍之内,是以按《村規民約》給予罰款。
老實說,筆者一向反對公權力過多介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尤其是介入老百姓按民風民俗辦事。但是,郭某辦父親 “去世三周年”酒席,還是大大超出了筆者能夠了解的範圍。
任何一個地方,全村家家戶戶都會有去世的家人,包括父母親、爺爺奶奶等,如果允許郭某給親人辦“去世N周年”酒席,恐怕全村天天都要坐在酒席上吃酒,天天都要趕人情。人情份子錢,将會成為無底洞,徹底拖垮當地人的生活。是以說,當地對郭某的處罰,非常對,起到了警示作用。
近年來,農村的人情份子錢,已經成為老百姓的一種重大負擔。适當降低份子錢的數額,需要政府引導,老百姓自覺。但對于完全超出民風民俗的巧立名項的酒席,必須由村(社群)這種基層機關出面,用公權力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