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自然資源部做出的關于做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通知中寫到,大陸現就試點地區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抵押貸款。在農村,土地是我們農民生存之本,而随着城市的規劃,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得到了國家的重視,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擁有了同國有土地同價同權、同等入市的權利。
律師解讀
随着城市建設的不斷規劃,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方式也應随之進行改革,按照金融改革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緊密銜接的原則,應當堅持集體土地所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産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一、抵押登記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由不動産登記中心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
(一)權屬不清或存在争議的;
(二)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
(三)被依法納入拆遷征地範圍的;
(四)擅自改變用途的;
(五)其他不得辦理抵押的情形。
二、通過出讓意外的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存在風險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較容易了解,土地使用權抵押早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中便有較為完善的制度基礎,而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訂時,對于可以進入二級市場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采用了“出讓等方式”,意味着通過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具備進入二級市場進行抵押的法律基礎。但在實際操作中,容易産土地使用權無法進行入市交易、交易的獲利收益無法配置設定,亦或是權利帶瑕疵進入二級市場等風險。
三、農地入市各類配套政策不完備可能帶來的政策風險
農地入市相關政策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取得分為一級市場“入市”,包括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二級市場稱為“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在推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各地具體的各類配套政策大多不完備甚至空白或者有政策又與我行制度不比對,導緻後期抵押權實作困難。特别是通過租賃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均短于使用權年限,租賃期限屆滿,無論債權人是否已經主張優先受償,均不能再通過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财産等合法途徑處置抵押的土地使用權。
四、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首先就是法律合規性,應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實借款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并了解該使用權的屬性、期限、轉讓限制等。其次是權屬的清晰性,在稽核中需要核實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歸屬是否清晰。然後是評估價格合理性,農地入市相關政策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取得分為一級市場“入市”,包括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二級市場稱為“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在推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各地具體的各類配套政策大多不完備甚至空白或者有政策又與我行制度不比對,導緻後期抵押權實作困難。特别是通過租賃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均短于使用權年限,租賃期限屆滿,無論債權人是否已經主張優先受償,均不能再通過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财産等合法途徑處置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最後是風險控制的安全性和建立貸後風險監管機制。
綜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并不是沒有風險的一種貸款方式,這種風險不隻是對農民也就是貸款人,對我們的銀行是否有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及催收方式等等都存在一定的風險。是以大家對于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還是要慎重,作好充足的準備在進行抵押貸款。
史主任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是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