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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結婚證,可以分得“丈夫”交通事故賠償款嗎?

沒領結婚證,可以分得“丈夫”交通事故賠償款嗎?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調解一起共有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07年5月,李某經人介紹與王某(離異,有一子小王)認識,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并共同撫養小王長大成人。2023年4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小王獲得70萬餘元的交通事故賠償款。李某多次向小王主張分割賠償款無果後,訴至仙桃法院。

李某認為:在與王某共同生活期間,其實際履行了對家庭的應盡義務,應當獲得部分交通事故賠償款或得到适當經濟補償。

小王認為:李某未與王某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無權要求分割賠償款。

沒領結婚證,可以分得“丈夫”交通事故賠償款嗎?

法院審理

“一紙裁判不難,但僅僅一判了之并不能達到事了人和的效果,反而會滋生很多新的問題。”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采用“背對背”調解的方式,逐一進行溝通。

“你與王某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你們并不是夫妻關系。”

“雖然李某沒有與你父親進行結婚登記,但是她也照顧你們十多年了,現在李某年紀大了,也沒有固定經濟來源,從公序良俗角度出發,她也應獲得一定經濟補償。”

法官從情、理、法等方面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在“重溫”共同生活的美好時光時,雙方低下了頭、紅了眼眶。最終,在法官調解下,雙方達成一緻意見,小王當場向李某給付4萬元經濟補償,李某也表示不再就案涉糾紛向小王主張任何其他權利。

法官說法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大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本案中,王某與李某的同居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兩人之間不屬于事實婚姻,而是同居關系。王某和李某也不是近親屬,無互相繼承的權利。故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款,李某不享有配置設定請求權。

但在本案中,李某與王某同居生活長達十幾年,已形成了緊密的人身和經濟依附關系,現王某去世,李某失去了唯一的經濟來源,且李某身患殘疾,是以,從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上綜合考慮,李某應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本案通過調解平衡了雙方的利益訴求,既符合法理,也兼顧情理,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在此提醒大家,在法律上,同居關系與婚姻關系并不能劃等号,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為更好維護自身權利,男女之間符合結婚實質性要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沒領結婚證,可以分得“丈夫”交通事故賠償款嗎?

作者:仙桃市人民法院趙豔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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