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隻是公司的其中一個股東,公司是我妻子經營的,我沒參與,欠多少錢我一點都不清楚,公司欠的錢你們去執行公司的财産,為什麼要執行我個人的财産”,一被執行人公司的股東李某陷入疑問。
實踐中,有些公司在遇到債務時,不想方設法解決困難,償還債務,而是試圖通過登出公司來逃避債務,殊不知,這種“自作聰明”最終隻會“聰明反被聰明誤”,最近,巨野法院執行局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7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長期有交易往來,經結算,被告B仍欠貨款609301.81元拒不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出具調解書後,被告B仍違約拒不履行調解協定。
原告A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前往被告B公司注冊地調查得知,B公司系租賃他人廠房作為生産工廠中的房間,生産工廠中的房間早已人去樓空。經過網絡查控及傳統調查未能發現B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财産。經電話聯系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持股80%股東),均以各種理由推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後被告B公司登出了公司登記。
股東成了被執行人
申請人A向法院送出了追加被執行人的書面申請,要求追加B公司股東李某、張某為被執行人,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記登出資訊。
經審查申請人送出的證據材料屬實。法院向B公司的兩位股東發出應訴執異案件通知書,并要求他們向法院送出B公司清算報告及其他能夠證明公司按法定程式完成解散清算事宜的證據。期限屆滿後,二股東未向法院送出任何證據材料。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将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追加為被執行人,對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作出的追加裁定書向李某、張某送達後,迫于執行強制措施的壓力及在執行法官的釋法解釋下,李某主動履行完畢所欠的貨款,此案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提醒
公司被登出,其民事主體地位消失,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債務一筆勾銷。若公司股東企圖通過登出公司來逃避債務,出現登出時未清算以及登出後無法清算的情況,将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此種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需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文稿:巨野法院 王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