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4年3月,綦江區河東綜合市場内,一位名叫蔣某的個體戶在遛狗時,因未給其寵物狗拴繩,導緻泰迪犬與市場内一隻三花貓發生沖突。蔣某在試圖分開兩者時被三花貓抓傷。事發後,蔣某發現胡某曾為流浪貓提供紙箱安置,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賠償損失。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查明胡某為流浪貓提供紙箱僅是一種臨時救助行為,并沒有形成長期飼養或管理關系。法院認為,蔣某受傷是由于其遛狗未拴繩引起,胡某的行為與蔣某受傷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是以,法院判決駁回了蔣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具有管理職責,其飼養的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若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在本案中,蔣某作為狗主人,未盡到管理職責,遛狗不拴繩,其行為存在重大過失,是以法院未支援其賠償請求。此案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公衆對于動物緻害責任、飼養人責任以及善意救助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展開了讨論。多數觀點認為,法院的判決展現了法律的公正性,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了善意救助行為被錯誤定性為侵權行為的風險,有助于引導公衆正确了解和使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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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來源于:雲上深夜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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