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倫理學領域有一個知名的思想實驗,叫做“電車難題”,内容大緻是:一個瘋子把五個無辜的人綁在電車軌道上。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他們駛來,并且片刻後就要碾壓到他們。但你可以拉一個拉杆,讓電車開到另一條軌道上。然而問題在于,那個瘋子在另一個電車軌道上也綁了一個人。
面對這種情況,你是否會拉拉杆呢?
電車難題最早是由哲學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Ruth Foot)在1967年提出的,用來批判倫理哲學中的功利主義。然而電車難題不僅僅涉及哲學和倫理學,更涉及刑法學。
在曆史上,其實發生過很多類似“電車難題”的真實案件,比如經典的1884年“米麗雷特号”案(R v. Dudley and Stephens)。
▌“米麗雷特号”事件:沒有食物可以吃人嗎?
1884年一艘名叫“米麗雷特号”的輪船在暴風雨中沉沒,4名船員,包括船長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員布魯克斯,雜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時的帕克由于不聽勸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後,已經有八天沒有進食了。在漂泊19天後,杜德利船長建議抽簽,誰抽到就會被殺,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員布魯克斯則保持沉默。
後來,船長杜德利決定将已經氣若懸絲的帕克殺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殺死了,沒有絲毫反抗能力的帕克隻能發出微弱的反抗聲:“為什麼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來,杜德利和布魯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得很少。
最後,在漂泊第20天,一艘德國輪船從旁邊經過,三人獲救。回到英國後,船長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謀殺罪被起訴,最後法官認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這個案件在法律界争論不休,一方持道義論的态度,認為禁止殺人是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較的,應該判處有罪。另一方則持功利論的态度,認為多個人的生命比一個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犧牲少數人的生命保全多數人的生命是正當的,應該判處無罪。
雙方針鋒相對,各不相讓。那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該不該被判有罪呢?這裡的關鍵就在于,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法律中緊急避險指的是在緊急狀态下,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損害一個較小的利益來保全一個更大的利益。
比如2012年8月,4名男子前往俄羅斯遠東雅庫特地區探險時失蹤,那裡氣候條件非常惡劣,極其偏僻。有兩人被救援人員發現,救援人員在露營地發現一具人類屍骸。兩人靠吃掉同伴的屍體而存活。這種案件屬于緊急避險沒有争議,生命權自然是高于屍體尊嚴的。
再如,張三遭到李四追殺,看到王五騎着機車,于是把王五的機車搶走,導緻王五摔傷,這是張三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損害了王五的财産和健康。利大于弊,是以張三不構成犯罪。
在“米麗雷特号”事件中,為了三人的生命犧牲一人是否成立緊急避險?如果不考慮倫理,僅從價值量化的比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當然成立緊急避險。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是以,這起案件的問題的關鍵并不是生命的價值比較,而是必須踐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規範。如果無視道德規則的指引,在法律中隻是進行功利的價值比較,那麼整個道德秩序可能崩潰,社會也會瓦解。
在這起案件中,法官最後認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的理由是:法官認為對于謀殺而言,是不能适用緊急避險制度的,因為生命不能比較。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種責任,但是犧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樸素和最高貴的責任。
比如在戰争中就充滿着為了他人從容赴死的責任,在海難中,船長、船員對于婦女兒童同樣有這種崇高的責任。正如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的戰役中,許多醫護人員,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險挺身而出,這種崇高感令人動容。
但是這些責任賦予人類的義務,不是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為了他人犧牲自己的生命。沒有人有權力随意決定他人的生死。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很多時候我們都會面對試探與誘惑,但是不能将誘惑作為犯罪的借口。作為法官,為了公正審理,我們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無法達到的标準,制定我們都難以企及的規則。
但我們不能因為誘惑的存在就改變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義。最終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構成謀殺罪,并處以他們絞刑。後來維多利亞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為監禁半年。
從這起案件中你會發現,在緊急避險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利弊權衡,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利益的比較必須接受道德主義的指導,否則根本無法得出答案。同樣,如果功利主義不接受道義的指導,法律就可能淪為純粹的工具。
▌“姚莉事件”:國家财産比個人生命更重要嗎?
曾經有一個代表性的案件——姚莉事件。
姚莉是某銀行從業人員,一日歹徒來搶劫,保險櫃中有30萬元現金,抽屜裡有2萬元現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給了歹徒2萬元,成功地用2萬元财産保全了國家30萬元财産。但後來姚莉被開除了,理由是為什麼不用生命去保護國家的2萬元财物。
國家财産和個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僅僅從功利主義考慮,其實很難界定。但是在道德主義看來,生命顯然是至上的,沒有任何物質價值可以與生命相比。
在“米麗雷特号”事件中,試想一下,如果你是那個被犧牲者,你是否願意葬身他人腹中呢?
“你希望别人怎麼對你,你也要怎麼對待别人”,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為實作他人目的的純粹工具,無論為了保障何種社會利益,無辜個體的生命都不能被剝奪。
比如,如果你接受電車案中冷靜的價值對比式的功利計算,那麼在食物緊缺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犧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殘疾者?是否可以為了挽救大有前途的年輕人,而任意割取無辜老人的器官?為了挽救自己夫妻的生命,是否可以随意抽取不願捐血的他人的血液呢?社會存在的前提是對生命的尊重,而離開了對生命的尊重,社會也就不複存在。
▌“天變地變,道義不變”:社會不能沒有底線
你可能會反駁說:現代社會價值多元,法律不應将群眾束縛于一定的倫理秩序内,否則就是用“法”的名義在推廣自己的價值觀。然而,多元社會就沒有必須堅守的價值嗎?是道德規範,還是無視道德規範的功利主義更容易以“法”的名義強行推廣自己的價值觀?
現代社會的确是一個價值多元的時代,但任何時代都有一些必須堅守的基本價值。所謂“天變地變,道義不變”。
英國劇作家切斯特頓說:一個開放的社會和一張開着的嘴巴一樣,它在合上的時候要咬住某種紮紮實實的東西。難道我們可以說,“不得随意殺人”、“不得随意強暴”等價值立場也可動搖嗎?難怪有人說,如果沒有絕對的對與錯,那麼食人也隻是一種口味問題。
人們很容易把價值觀與偏見等同起來,但兩者有雲泥之别。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偏見,這種偏見其實就是一種價值觀,有偏見的價值觀并不可恥,可恥的是不願意傾聽他人的觀點,也拒絕通過他人的觀點來修正自己的價值觀。
偏見的人無法容忍也不願意傾聽他人的觀點,通常都自以為優越,無法容忍質疑。
對道義論提出質疑的有兩類案件。
一類是擊落恐怖分子劫持飛機案。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飛機撞擊大樓,是否可以擊落飛機以保護更多群眾的生命?有人認為,這當然是一種正當的緊急避險。如果擊落行為是違法的,他人就可以阻止乃至防衛,因而會犧牲更多的生命。
對于這種極端案件,我的了解是這并非緊急避險,而是類似戰争的法令行為。一般說來,道德規範并不反對自衛戰争的正當性。是以,如果擊落行為是國家基于正當程式所作出的合理指令,那麼這可以視為一種正當行為,對其自然不能防衛。
另一類是連體嬰兒切割案。G和R共用G的心髒,G各方面都發育正常,而R發育不正常。R缺乏心肺功能,如果不是與G相連,在出生的時候,她早就已經死亡。那麼,是否可以分割連體嬰兒呢?
通俗來講,R其實是寄生在G身上的,她和G共同争奪生存所需要的養分。如果G能夠說話,她肯定會認為R正在侵犯她的生命權。是以,醫院的手術其實隻是為了保護G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正當防衛。這其實并非生命與生命的比較,而是類似當歹徒在殺人,為了保全被害人的生命見義勇為。同時,把寄生在健康的G身上的R從G身上分離出來,醫生并沒有殺死R,隻是對沒有存活希望的R不再采取積極的措施延續她的生命,而是讓其自然死亡。
總之,在危難來臨的時候,我們可能有一種道德上的義務,我們可以為了保全别人的生命來犧牲自己,但這隻是個人的一種道德義務,你不能夠把它演變為我可以犧牲他人來保全我自己或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因為道德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一種自律,而不是他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