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做生意講究“和氣生财”,為老主顧提供能力範圍内的幫助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但在幫忙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人身損害,相關損失應該由誰承擔?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無償幫忙絞肉受傷的案件,法院綜合考慮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酌定作為豬肉所有者的受益方承擔30%賠償責任,約20萬元。
圖檔源自網絡 與新聞事實無關
2022年10月20日,經營飯店的範某将300斤凍肉帶到經營肉鋪的趙某處,請趙某幫忙絞碎。彼時趙某已收好攤鋪準備回家,但考慮到範某經常光顧,便借相鄰肉鋪的絞肉機幫忙絞肉。絞肉過程中,趙某不慎将手絞入機器中,受傷嚴重。多次手術後,趙某手部功能部分喪失,經鑒定被評為八級殘疾。其後,雙方雖經多次溝通,但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緻意見,趙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某閣飯店及共同經營者黃某賠償損失共計6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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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範某稱案涉豬肉系三個月前從趙某處購買,絞肉系買賣關系的附随義務,但其提供轉賬記錄金額與豬肉數額無法對應,即便買賣對應關系成立,時隔三個月要求賣方将凍肉絞碎也不屬于買賣行為的附随義務。趙某為範某絞肉未收取任何費用,行為模式符合無償提供勞務,加之案涉豬肉系用作飯店經營使用,應認定趙某與被告某閣飯店之間構成義務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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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勞工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勞工和被幫勞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趙某在絞肉過程中未盡審慎注意義務是導緻其自身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70%責任;範某要求絞碎的豬肉系凍肉,難度較大,數量較多,範某在絞肉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提示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承擔30%次要責任。
經認定,趙某損失共計65萬餘元,法院判決某閣飯店賠償趙某19萬餘元,範某、黃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後,某閣飯店及範某、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從法律角度,該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頭條号作者“胡蘿蔔說法”@胡蘿蔔說法對此進行了分析。
律師:老闆要為自己的傷負主要責任
趙某作為肉鋪的老闆無償幫範某絞肉,在法律上,這可以看作是“好意施惠的關系”。
既然是好意幫對方,一旦出現問題對方也有責任。是以,這件事雙方都有過錯,趙某自己不小心,把手給絞了,當然有過錯了。
而範某明知絞肉是一件危險的事情,在選人的方面不慎重,是以他也有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是以,趙某自己不小心,造成了這個重大過錯,他得為自己的傷負主要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接受勞務一方在選任上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範某找趙某幫忙絞肉,他是受益的一方,是以出現問題,他也要承擔責任,要是一點都不負責,也不公平。
法院最後判趙某自己承擔 70%的責任,範某承擔 30%,就是綜合考慮了他們各自的過錯和公平原則。
還有,因為這肉是給飯店用的,是以範某和黃某共同經營的飯店得賠償,并且兩人要一起負責,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零度時評綜合昆山市人民法院、九派新聞、頭條号作者@胡蘿蔔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