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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檢察院應該審查下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而不應該随意轉辦

上級檢察院應該審查下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而不應該随意轉辦

⇥⇥⇥話題⇤⇤⇤

網友“不懂農業的頂級農業專家”稱:“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向J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事項符合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條件,但是J人民檢察院卻作出不予監督的決定,J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予監督決定存在明顯錯誤。于是其請求上一級S人民檢察院依法糾正下級J人民檢察院的錯誤決定”。

但是,網友“不懂農業的頂級農業專家”于近日收到上級S人民檢察院短信回複『大緻是:XXX,您的來信收悉,根據現有條件看,您反映的問題不屬于我院管轄,已經轉至J人民檢察院。您可直接與J人民檢察院聯系,具體承辦檢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回複您』

網友“不懂農業的頂級農業專家”問:上級S人民檢察院這樣轉辦,符合規定規定嗎?

⇥⇥⇥話題解答⇤⇤⇤

網友“不懂農業的頂級農業專家”向上級S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糾正下級J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錯誤決定”,那麼上級S人民檢察院收到網友“不懂農業的頂級農業專家”的材料後,就應該核實下級J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予監督決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錯誤?

如果沒有錯誤,就依法告知網友“不懂農業的頂級農業專家”。如果确實存在錯誤,就依法糾正,并責令重新作出。這才是正确程式。

是以,上級S人民檢察院将材料轉給已經作出過決定的下級J人民檢察院,存在明顯瑕疵。網友“不懂農業的頂級農業專家”有權向上級S人民檢察院提出交涉,或針對上級S人民檢察院錯誤行為提出控告。

法律法規依據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七條顯示,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八條顯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條顯示,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另外網友“不懂農業的頂級農業專家”如果确實有證據證明下級J人民檢察院應該監督而沒有監督,那就與《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規定條款進行對比,如果有符合應當承擔司法責任條款的情形的,其還有權依法向J人民檢察院反映相關問題。

切記,開展司法責任追究工作,一般由發生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的人民檢察院負責線索受理、開展司法責任調查。而不是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法律法規依據

《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第十條顯示, 開展司法責任追究工作,一般由發生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的人民檢察院負責線索受理、開展司法責任調查。涉及院上司班子成員及相當職務人員的,由上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司法責任調查。

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直接或者指定轄區内其他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組織開展司法責任調查。

上級檢察院應該審查下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而不應該随意轉辦

⇥⇥⇥話題延伸⇤⇤⇤

關于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糾正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錯誤決定的依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早就有規定,而且各種規則也有明确規定。但是根據實際情況來看一般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即便錯誤明顯,上級人民檢察院很少有糾正的,除非是一些引發重大輿情的案件。

例如,曾經發生在河北唐山遷西的某案件,就被上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撤銷了。這個案子有其特殊性,碰到良心記者,當事人身份特殊,家屬也不斷堅持,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引起高層重視,最後才得以糾正。但是對于普通當事人而言,要想達到這些條件,幾乎是不可能。

當然,并不是說,隻要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請求後,上級人民檢察院就一定要糾正,一切還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但是,糾正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錯誤決定,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定權利。既然當事人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了,那麼上級人民檢察院就應該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進行稽核,對了就肯定,錯了就糾正。不能不理不睬,更不能直接轉給已經作出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這樣就太不負責了。

本來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權限,卻交給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怎麼辦?沒辦法。要麼冷處理,要麼就作出一些與申請糾錯事項無關的回複。例如“檢察院隻監督一次”,“檢察院已經沒有法定程式”等等。

關于決定的結果是正确?是錯誤?似乎已經永遠沒有了答案。再然後,就是激化沖突,引發當事人不斷的申訴信訪。

上級檢察院應該審查下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而不應該随意轉辦

⇥⇥⇥再延伸⇤⇤⇤

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的監督機關,一切應該以“結果絕對正确”作為履職的第一要務。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當然應該按照相關規則規定程式履行監督權。但是,在糾錯問題上不應該受程式束縛,一切應該以“達到結果絕對正确為目的”。

這就要求作出決定檢察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更要嚴格依法履職,應當嚴格履行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辦案工作上司權和監督權,不能默默無聞,更不能充當二傳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7月4日印發的《關于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确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也明确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上司和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錯誤決定,或者依法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指令,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作出。

聲明:為了保護網友隐私,和確定本文沒有任何針對性,本文中所稱的“網友不懂農業的頂級農業專家”和相關情節是虛構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文中的S:代表上級。文中的J:代表基層。不要産生不必要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