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我設計的絨花嗎,怎麼在這裡被售賣?”
“我哪知道誰設計的,大家都在賣我也賣啊。”
秦淮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著作權權屬、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案情回顧
原告趙某某系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産絨花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其設計、制作的絨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涉案“福壽三多”等絨花飾品被電視劇《延禧攻略》等采用,且多家媒體予以宣傳報道。後續趙某某創立了某甲非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絨花的制作、銷售等。2023年3、4月,趙某某先後在淘寶、老門東等店鋪購買到多款被告生産銷售的與原告作品樣式基本相同的絨花制品。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要旨
“福壽三多”主題及其“佛手、桃子、石榴”組成元素屬于傳統公知領域,但作為“福壽三多”傳統主題下的單個絨花造型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仍應根據是否具有獨創性表達的标準進行具體認定。本案所涉絨花作品就傳統主題所涉諸元素在色彩選取、造型演繹、組合方式、尺寸比例、層次排布等方面均展現出了作者趙某某的獨創性,故涉案絨花作品應當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本案所涉美術作品系絨花手工制品,在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比對上,除應比對涉案作品整體表達方式,即線條對創作客體的外形和姿态勾勒,色彩搭配、光線明暗的選擇塑造獨創表達并展現層次的視覺美感外,相較于通常意義上于二維平面創作的美術作品而言,其獨創性特征更多地展現于立體空間的造型創意與排布組合,美術作品的價值就在于通過獨創表達在整體上給公衆呈現的一種視覺審美沖擊和享受,是以整體獨創性表達和美感是美術作品的基本屬性,判定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美術作品是否屬于實質性相似應該采用整體比對的方式。經比對,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涉案美術作品已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生産、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後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萬元。
法官提示
非物質文化遺産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文明綿延傳承的生動見證,是連結民族情感、維系國家統一的重要基礎。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産,對于延續曆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推動文化交流互鑒、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意義。非遺的良性傳承與發展,需要将傳統保守與創新傳承完美結合,對傳承人在非遺傳承中作出的創新性智力成果給予知識産權保護,能夠進一步激發非遺傳承群體的創新活力,使非遺在提升中發展,在發展中傳承。
來源:秦淮法院
編輯: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