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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裁判規則(一)

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裁判規則(一)

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裁判規則(一)

01、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構成要件分析

【觀點解析】:

第三人撤銷之訴為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新增的制度,以撤銷或者變更确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為目的,以救濟未能參加訴訟的原訴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功能,實質上是對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糾錯程式,故對該制度為構成要件需嚴格把握。依據《民事訴訟法》56條第3款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具備主體要件、程式要件、時間要件、管轄要件、實體要件和結果要件。前四個要件通常在起訴和受理階段審查,進入審理程式後,人民法院則需要重點審查實體要件和結果要件。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4輯

02、指導性案例148号:高某訴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東對公司法人與他人之間的民事訴訟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其以股東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高某針對已生效的海南省進階人民法院(2012)瓊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決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設定功能,主要是為了保護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的未參加原訴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于第三人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參加原訴,導緻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裁判,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本應參加原訴的第三人有權通過另訴的方式撤銷原生效裁判。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符合本應作為第三人參加原訴的身份條件。本案中,高某不符合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該案訴訟的條件。

(1)高某對(2012)瓊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決案件的訴訟标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不屬于該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之間争議的訴訟标的,有權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的主體。在(2012)瓊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決案件中,天通公司基于其與博超公司訂立的《協定書》提出各項訴訟請求,海南省進階人民法院基于《協定書》的約定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高某隻是博超公司的股東之一,并不是《協定書》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其無權基于該協定約定提出訴訟請求。

(2)高某不屬于(2012)瓊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決案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雖然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主體。第三人同案件處理結果存在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本案中,(2012)瓊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決隻确認了博超公司應承擔的法律義務,未判決高某承擔民事責任,故高某與(2012)瓊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決的處理結果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

※關于是否存在間接利害關系的問題

通常來說,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股東對公司财産享有資産收益權,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産情況,進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收益權利。從這個角度看,股東與公司進行的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間接利害關系。但是,由于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緻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展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是以,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和表達,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案中,雖然高某是博超公司的股東,但博超公司與南海岸公司、天時公司、天通公司的訴訟活動中,股東的意見已為博超公司所代表,則作為股東的高某不應再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該案訴訟。至于不同股東之間的分歧所導緻的利益沖突,應由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依法另行處理。

【案例文号】:(2015)瓊民一初字第43号 (2017)最高法民終63号

03、公報案例:黃某娜與海口棟梁實業有限公司、廣東省陽江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案件争議不動産的登記所有權人,同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案件第三人。

Ⅱ、一方當事人大股東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受讓争議标的物,但未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案件判決生效後,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況,非因不能歸責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慣例。上述大股東所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争議集點一是黃某娜能否作為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第三人;二是黃某娜未參加前述訴訟能否歸責幹其本人。

關于黃某娜能否作為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第三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包括對案件訴訟标的有獨立請求權的人,及雖無此請求權,但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在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2014)瓊環民終字第7号民事判決,判決棟梁公司将案涉華源大廈一層334㎡傳遞陽江公司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而本案黃某娜主張其已向棟梁公司買受了1320m的華源大廈一層,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故上述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一家的終審判決結果影響黃某娜對幸涉房産的權利,其應為該案第

關于黃某娜未參與前述訴訟能否歸責于其本人的問題。根據(2014)瓊環民終字第7号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及黃某娜本案起訴内容,其與棟梁公司系在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一案訴公過程中,就案涉房屬簽訂買賣合同,當時黃某娜為持有棟梁公司50%股份的股東,在前述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一案審理結果勢必影響黃某娜重大權益的情況下,黃某娜未舉證證明其在提起本案撤銷之訴前,知悉前述二審判決結果較知曉該案整個訴訟過程的條件有何不同。本案一審法院依據黃某娜股東身份、當時持股比例,及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與前案起訴時間的關系,推定黃某娜知曉前案,符合常理和企業一般經營決策慣例,一審裁定認定黃某娜應當知曉前案訴訟情況,其不能證明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該案訴訟,故其提起的本率派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的規定正确。

【案例文号】:(2015)民一終字第37号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09期

04、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劉某與中鐵五局集團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銅仁市盛世銘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要旨】:

在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生效判決認定,承包人對涉案商品房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針對該生效判決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與發包人(開發商)作為債務人訂立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借款擔保并進行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原告根據先于該生效判決作出的民事調解書有權在開發商逾期不歸還借款時選擇自行處置涉案商品房。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該生效判決作出前查封了涉案商品房。在此情況下,應當認定原告屬于《民事訴訟法》第56條 規定的第三人,具有針對該生效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某作為盛世銘城房地産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與盛世銘城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了涉案78套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涉案78套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進行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劉某有權選擇自行處置涉案房屋。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涉案78套房屋。根據《民間借貸案件規定》(2020年8月修正)第24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确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标的物,以償還債務。是以,劉某可以申請拍賣涉案78套房屋以實作債權,并且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于原案判決作出前即2018年12月查封了涉案78套房屋。原案判決第三項即中鐵五局在70,302,509元工程款範圍内對其施工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的施工工程包含涉案78套房屋,與劉某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劉某屬于《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第三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綜合考慮本案相關因素,原案判決關于應付款時間以及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應當在審理階段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最終認定。是以,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貴州省進階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終353号

05、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同時具備4個條件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Ⅰ、主體要件,即“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和“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

Ⅱ、程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Ⅲ、實體要件,即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錯誤,損害第三人民事權益。

Ⅳ、時間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終229号

06、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管轄和破産債務人民事案件專屬管轄發生沖突時應适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

【規則描述】: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專屬管轄,是指《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59條第3款規定的特别的訴訟管轄,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其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内,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破産債務人民事案件專屬管轄,是指《企業破産法》第21條規定的特殊的訴訟管轄,即債務人的破産申請被人民法院受理後,有關該債務人的民事訴訟,隻能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為維護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裁判權的權威性,當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管轄和破産債務人民事案件專屬管轄發生沖突時,應适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破産債務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根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專屬管轄規定,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應當根據涉破産債務人的民事案件專屬管轄規定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觀點來源】:王毓瑩主編《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判規則》,法律出版社。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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