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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13條法則

刑事辯護,方法論先行,辯護人若沒有方法論猶如司機沒有方向感,兜兜轉轉,極易迷路……且行且思,在執業過程中,不斷汲取經驗、教訓,不斷思悟、提煉,從大量的辯護現象中提煉中國本土的辯護精髓、智慧,從類案中歸納紮根于中國本土的辯護方法論,以期能夠為行業沉澱一些自己的思考,照亮後來者前行的路……

刑事辯護,隻有動筆寫——撰文,才能丈量自己思維的長度,唯有開口講——演講,才能測算自己思維的深度,橫縱坐标延伸交錯的點,才是自己的精準定位,如此反複自我審視、批判、修正,才能不斷超越,猶如電腦的軟體系統方能不斷更新、更新、在更新……

辯護人,生怕在辯護舒适區中被自動化了,周而複始,不斷蛻化;辯護人,生怕在辯護盲區中被自戀化了,自娛自樂,不斷僵化……以鏡為鑒,在此分享半月思悟——刑事辯護13條黃金法則,供同仁、朋友斧正:

法則一:細節切片——把不可能變為可能

目前中國“客觀證據”優先的偵查模式,每個刑事案件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依法判決三道司法過濾器的層層審查,無罪辯護可謂“鳳毛麟角”。是以,家屬的這段人生厚重、驚險又充滿挑戰……需要辯護人運用法律技術回顧、重建、演繹——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如斯,需要辯護人拆解、細分、窮盡思索極緻,然後逐一排列事實細節切片,從中打撈那幾片“夾縫中”的閃爍着微光的切片送出給法官,用論證展現“法之溫暖”,辯護人讓看似不可能變成可能,辯護人讓絕對不可能有所動搖,讓家屬感受到“法之溫暖與自由之曙光”。這就宛若堅硬的路面看似堅不可摧,小草不也竭盡全力演化了生命奇迹——破土而出!

法則二: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

某搶劫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嫌疑人在看守所被羁押4年,案件2次發回重審,依然沒有個定論,我依法接受委托前往看守所會見家屬,其見到我的第一句話就是“田律師,請您說一說我這個案子的靶心在哪裡?我見過11個律師了……”精準分析論證完畢,家屬說了第二句話“田律師,請依法為我辯護,有些律師真的不如我專業,因為我在看守所4年背誦了所有的《刑法》條文,《刑訴法》條文,相當于讀了一個研究所學生。我這輩子就是要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伸冤,請田律師全力救贖,拜托了。”

夜深,我反複琢磨此“懸疑、疑難案件”家屬的話語,其實高手不是“反複做一件事”就可以鍛造、修煉的,要不然天天打麻将的人估計可以“破吉尼斯紀錄”,真正的高手是在反複做一件事的基礎上“反複琢磨、提煉、孕育方法論”,同一件事琢磨出3種、5種方法論,此乃鍛造高手的進階之路,猶如隻要學會查字典的方法即可,沒必要全部記憶中華大字典……如此案,他見過11個律師,必然有重複的辯護政策和方案,我若制定的辯護政策和方案、提出的辯護突破口都是與以前的律師相類似的,必然無法說服家屬,又談何有效辯護?

法則三:先入為主——司法妄想病

某案開庭,同案犯辯護人提出13大疑點,被法官打斷6次,法官說“辯護人,你這都是猜測,請拿證據來……”“辯護人:我這屬于合理懷疑……”庭後,對此法庭現象剖解如下:合理懷疑與無端猜測乃孿生兄弟,但二者有實質差別。一切合理懷疑都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之上的,沒有證據或微弱零星證據支撐的懷疑都會滑向無端猜測,而背後的立法精神則是“先入為主”。法律人當客觀、理性與思辨,公訴人先入為主的有罪或辯護人先入為主的無罪都乃司法“妄想病”——要不得,都會滑向“僞科學”,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合理懷疑乃科學實證精神,無端猜測乃證據虛無主義。是以,若無證據支撐,無邏輯穿透力的論證,與其表演走秀,我在法庭上甯可選擇沉默……

法則四:偷換概念——陷入妄想憂慮黑洞

某案,家屬過度憂慮,每晚連發幾十條微信或者不斷打電話……問到:田律師,如果同案犯四個律師都是有罪辯護,我們做無罪辯護,法官對我們的印象會不會不好?加重處罰我們?

對于家屬的憂慮我們經常遇到,其實,歸納家屬的“100種憂慮”,其共性在于“偷換概念——陷入妄想憂慮”,家屬在自我偷換概念。當然,作為辯護人我們能了解家屬深處困境的焦灼,但是,我們不能被家屬帶入溝裡——思考問題要理性、客觀。答曰:如果案件有事實、證據基礎,我們經過理性、周密論證,無罪辯護政策有支點和依據,那麼法官會欣賞與其在同頻率、同層面思考的辯護人,這為其公正裁判提供了參照系,何來加重處罰?如果辯護人是狡辯=無理取鬧,則法官必然會鄙視,可能會給判決帶來負分數……是以,家屬擔憂的是【無理取鬧】而不是【理性的無罪辯護】。分不清兩者之邏輯前提與實質界分會讓家屬陷入“憂慮黑洞”……

法則五:稱量證據幾斤幾兩——清晰才更有力度

刑事辯護律師,證據分析能力是硬功夫,要有抓争議焦點的核心本領 。例如,案件接到家屬咨詢,要有直覺型思維,迅速捕捉本案的核心證據有哪些,然後,條分縷析,本案的客觀證據有哪些,先看客觀性證據;抛開所有主觀性證據,還能定罪嗎?本案中有利證據有哪些?不利證據有哪些,各占多少比重?各自跟争議焦點有沒有關聯性?最終能得出什麼樣的結論?是否達到了證明标準?辯護案件,一定要找出案件中最薄弱的點在哪裡,最堅硬的難以攻克的點在哪裡,無關緊要的點在哪裡,這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法則六:發問應變——事實無可争辯

庭審發問就是講故事,重新建構一個更加真實、可信的故事,以此動搖或者徹底推翻指控犯罪事實,是以,一個一個的精心設計的問題都是故事的骨架和神經,起到串聯和鋪設的作用……猶如河道,辯護人往哪個方向挖、挖多深、挖多寬都決定了河流的流向和流速,最終決定了能否流向大海,試問,那一條河流沒有海之夢呢?

但是,以上隻是理想的情況,在辯護中,我們的案件往往都有缺陷,是以,在辯護過程中,事實、邏輯、技巧和運氣是有順位的,不可颠倒與錯亂,天賦、技巧、邏輯的力量都抵不過事實,發問以事實為基礎,邏輯乃其靈魂。任何有技巧的發問都抵不過事實的力量。一般的原則是:若沒有紮實的事實就靠邏輯,若沒有嚴密的邏輯就靠技巧,若沒有靈活的技巧就隻能靠運氣了……是以,要發問需要靈活應變,瞬間捕捉,巧妙應對。

法則七:比對思維——刑事質證民事化

刑事辯護律師,不僅要有刑事辯護思維,更要有民商事思維,才能打通關。這尤其表現在質證環節,實踐中,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開庭前檢察官都不會提前給辯護人舉證目錄提綱,然而,民事案件中卻有清晰的證據目标(證據名稱、證明内容、證據形式)。既然如此,沒有條件我們就要創造條件,在開庭前,自己預想證據舉證目錄(總結類案規律),抽離本案核心證據項,然後逐一列舉、比對,做成證據目錄和摘要。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輔助我們的庭審,讓我們的庭審更高精準和高效,是以,以上需要一定的标準,在我看來就是要做到:概讀+精讀+點讀。所謂概讀就是浏覽卷宗,精讀就是一項一項閱讀,點讀就是對重大證據細緻化拆分讀。

法則八:拆分細節——增強畫面感

辯護發問是刑事辯護的基本功,發問就是講故事,就是通過一個一個的問題把辯護目标的事實浮現,讓聽故事的人感覺更加可信,辯護就成功了三分之一。例如,針對“張三強奸有沒有使用暴力”這一争議焦點,若辯護人直接問張三有沒有使用暴力?她肯定回答使用了,死路一條。但是,換一種思維方式,拆分、迂回發問:有沒有反抗?抓痕?衣服有沒有破?床單被子?床有沒有壞?外陰部有沒有傷痕?對方有沒有被你抓痕?對方身體哪個部位被你留下了記号沒有?這樣發問你離辯護目标又近了一步、步步逼近…

庭審發問猶如勾勒一幅或動或靜的畫面,需可感、可信、可證,若閉上眼睛,讓聽衆感受到湖面、微風、波紋、船漿、遠山、浮雲、還有那有情調的人兒……發問有點、有線、有面;有細節、有骨架、有形狀;有層級、有順位、有梯度;有邏輯線、邏輯點、邏輯面;概言之,辯護人能讓聽故事的人——身臨其境。如斯,法官不會心動也會動心,辯護目标亦在不知不覺中浮現……

法則九:推己及人——跳到對方的角度去準備

刑事辯護,每個階段的承辦人的工作任務和特點是有差異的,例如,在批捕階段,檢察官的工作特點是“急、急、很急”,根本沒有時間閱全卷。檢察官會抓住争議焦點,去對照相關證據,如果有證據,絕大多數都要批捕。是以,辯護人要知彼知己,厘清楚這個階段的檢察官的工作特點,然後采取最有效的辯護政策:隻要告訴檢察官1點或2點——死死抓住,周密分析——若信心十足,即使退回補充偵查也查不出什麼,直接告訴檢察官退查提綱,這大概就是流淌于辯護人心中的專業自信。

再如,任何一個法官都是一針見血的,換位思考呢?其實辯護律師同樣應該具備一針見血的素養,這是辯護律師的核心競争力。換句話說,辯護律師要有心髒射擊思維——本案的核心争議焦點是什麼,其他的不需要扯太多——就死死抓住争議焦點,絲絲入扣,細細推敲核心争議焦點的邊邊角角,這樣才能把案件做到“征服”與極緻。否則,辯護人窮盡了“案件無關緊要”的細枝末節又有何用呢?

法則十:一目了然——說服的最低标準

說服是刑事辯護的核心,辯護人的核心技藝就在于說服。然而,說服的前提是形成基本共識,形成基本共識的前提是給對方減輕工作量,讓對方一目了然。辯護律師的辯護基本功有很多——閱卷是基本功中的基本功,通過閱卷,我們可以自信的告訴檢察官、法官:“我發現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現有卷宗證據不一樣,概括起來,具體有以下三個不一樣:1.2.3.……”這樣表達,清晰明了,有理有據有節。

進一步,辯護人的最高境界是把20本共計5000頁的卷宗詳細閱完,精準提煉出50頁的閱卷摘要呈送給法官、檢察官,法官會從内心裡由衷的佩服律師,我想檢察官也會的。此時,即使意見不被全部采納,又有何妨呢?誰說意見不被采納就是無效辯護呢?畢竟自由裁量權在于人心……

法則十一:面面俱到——司法解釋的盲區

某案,涉嫌“介紹賣淫罪”,7個家屬來到我辦公司,每個家屬的臉上都充滿了疑惑,問“田律師,我們問了其他律師,我們這個案子沒有具體明确的司法解釋,應該是無罪的,您怎麼看?”

辯護人術業有專攻,辯護方案不一,沒有優劣之分。但是,我回複到:并不是每一個刑法分則條文都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釋。因為,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我們辯護律師沒有司法解釋就不會辦案了,法官們沒有司法解釋就不敢判案了,那司法豈不是出問題了。比如,“口爆、胸推”,最高院是沒有明确的解釋,但是下級法院還是自己判決了;再如,非法經營柴油是否構罪,沒有司法解釋,規定也很模糊,湖南省還有無罪判例,但是,其他省份也有大量有罪判例——同案不同判,然,以上并不影響法官依法判案,法官可以結合大陸刑法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解釋方法去了解與适用法律,隻要不違背立法精神即可,這也就是“法官造法”——司法創造法在中國的深層經驗智慧。

法則十二:等價命題轉化——打開另一扇窗

辯護實戰中,辯護人一定要具備等價命題轉化思想,這将為辯護探尋光亮打開另一扇窗。例如,某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在法庭上滔滔不絕10分鐘,其實,我歸納起來他隻說了一點:我也是被他們騙了=我對他們集資詐騙不知情=沒有主觀故意;例如,某強迫交易案,我沒有強迫交易的行為=大家市場很自由。

但是,學會等價命題轉化思維隻是第一步,依據邏輯學原理,等價命題轉化後,隻要證明其中一個命題為真或為假,則等價命題必然為真或為假。但是,對于證明哪一個命題更有利于案件的突破,不僅需要辯護人的智慧和經驗,更需要辯護人的論證技藝。是以,很多案件看似走入了“死胡同”,當我們用法律技術“轉化命題”後,誰說不會柳暗花明又一村?

法則十三:律者父母心——換一種表達

我們與家屬溝通,要多說肯定的話語。若家屬邏輯有誤區,我們不認同家屬的觀點,我們要換一種修辭或者方法,言簡意赅的用另一種方式表達出來,不要直接否定對方,畢竟家屬是普通百姓,沒有接受過法學邏輯思維訓練,豈能強人所難,要家屬跟律師在同一思維層面思考。

是以,當辯護人不同意家屬的觀點時,可以如斯表達:“我同意你的說法,但是我有幾點補充……”或者“我們歸納一下,剛剛所說隻是其一,還有其二……其三……”也許這樣才能讓家屬感受到法律的溫暖,畢竟出于困境中的家屬是來找專家和專業技術幫助的,而不是來找“反駁”的,無形中給他們一種勇氣和信心,這何嘗不是“律者父母心”呢?

文章來源:刑事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