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的保潔員阿姨,在雨天下班騎電動車回家的路上不慎摔傷骨折,這種情況能不能申請工傷,能不能按照病假待遇享受部分工資?
家屬:妻子骨折後一分錢都不發了
下班路上出事應算工傷
8月2日,家住西安市灞橋區席王街辦的何先生反映說,妻子王女士在西安瑞康環衛物業有限公司當保潔員,已經幹了幾年了,簽有勞務合同,公司也給買了社保,主要負責唐都醫院附近一段道路的保潔,平常騎電動車上下班。
“7月7日是個雨天,幹完活上午11點下班,幾分鐘後她騎車到水香路時,在躲避突然減速的前車刹車時摔倒了。”何先生說,當時并未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妻子給自己打了電話,也聯系了公司的路長,後來自己把妻子送到西安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診斷為右胫骨近段骨折,做了手術,醫療費2萬多元。出院後妻子一直躺在床上下不了地,吃喝拉撒都需要照顧,自己也是農民工,隻能不上班在家照顧病人。
“骨折至少得在家休養幾個月,我們倆人都沒收入,靠啥吃飯呢?”何先生說,妻子當保潔員工資是2000多元,工作一直勤勤懇懇,意外發生後,他多次找環衛公司負責人,想看能不能申請工傷,聽說上下班路上出事算工傷,但負責人說不夠條件,公司買有商業意外險,可以申請意外險的報帳。“給我說醫保和意外險隻能二選一,其他都不管了,工資護理費生活補貼啥啥都沒有,就是說這幾個月一分錢收入都沒有。”何先生對此難以接受,保潔員是城市裡的弱勢群體,不幸遭遇意外時為啥不能給點人性關懷呢?他表示想不通。
環衛公司:
公司買有工傷保險但不夠工傷條件
非自然疾病不能算病假待遇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西安瑞康環衛物業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其表示保潔員工作很辛苦,王女士是老員工,公司為員工購買了社保和工傷保險,還有意外險,意外發生後就想為王女士申請工傷,但社保部門告知不符合條件。“并不是所有上下班路上出事都是工傷,必須是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這種才能申請工傷。”該負責人解釋說,公司買有工傷保險,為王女士申請上工傷是好事何樂而不為呢,但不符合條件就沒辦法了。目前隻能是看能不能給報意外險,具體賠付多少還要具體咨詢保險公司,其餘的工資護理費生活補貼等師出無名,公司都無法承擔,隻能是留着崗位等她休養幾個月再回來繼續上班。
那麼,骨折休養期間王女士能否申請病假,享受病假待遇呢?環衛公司負責人說,也不行。“享受病假是自然疾病,她這種是事故,兩回事。”他說,之前有員工腦梗請假享受了病假待遇,和人為原因導緻的骨折情況有所不同。
律師說法:
确屬不符合工傷規定
但涉事公司不準病假說辭不成立
對此,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确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條明确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屬于“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機關 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據此,構成工傷的前提是,首先,傷者與用人機關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其次,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本人不負主責或全責。
趙良善表示,就本事件而言,依據《國務院關于勞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王女士已過50歲,已過退休年齡。另據人社建字〔2019〕37号檔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979号建議的答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願意繼續工作的,用人機關與勞動者的關系可以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民事法律關系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達到退休年齡後按勞務關系處理。據此,王女士與涉事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加之王女士并非發生了交通事故,是以王女士的傷情不構成工傷。
與此同時,趙良善指出,雇員請病假的理由是患病,不需其他任何理由,也無自身疾病與人為原因受傷之分。雇員請病假需提供醫療機構的相關病曆資料給用人機關,并按用人機關規定的流程請假即可。具體的病假時間需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休養時間,以及雇員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機關工作年限确定。雇員在病假期間,工資、醫療費用和醫療待遇按照規定執行;請長期病假的雇員,應與原機關仍保持關系。是以,涉事公司不準王女士病假的說辭不成立。即使涉事公司内部規章制度規定了王女士的傷情不屬于休病假的情形,該規章制度也是無效的,對王女士不具有限制力,因為其與法律是相悖的。
案例延伸:
關于員工上下班騎車自己摔倒,是否能認定工傷,這樣的糾紛案例不少。
1.雨天騎車摔倒受傷,未被認定工傷
葉某在雨天騎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因大風掀起雨衣遮擋了葉某視線,導緻葉某撞上了非機動車道路牙,送往醫院治療後被診斷為左肩關節脫位并大結節骨折、臂叢損傷,交警部門未對此次事故作出責任認定。
葉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葉某所受傷害不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故不予認定工傷。
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天氣惡劣情況下,葉某應謹慎駕駛車輛,盡到應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防範事故發生。
在風大雨大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推行電動車或停車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選擇了繼續騎行。
該起事故的發生,并非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更不應當歸責于天氣的原因。
故葉某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過失,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人社局認定葉某對本次單方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并作出不屬于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2.騎車被落石砸傷,被認定為工傷
方某在下夜班後駕駛機車回家,行駛途中被山體落石砸傷,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将方某所受傷害定義為意外事故。
公司為方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審查後認為意外事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交通事故既包括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造成的責任事故,也包括車輛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事故。
方某系下夜班後駕駛兩輪機車回家,行駛途中與山體落石相撞,造成方某受傷、車輛損壞。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可證明上述事實為意外事故。
方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琳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