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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第一部分 協定書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緻,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定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檔案

1. 協定書;

2. 中标通知書(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書(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檔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内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裝置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定也是本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号碼: ,注冊号: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裝置,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托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号: 賬号: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檔案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内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标準、勘察設計檔案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品質、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資訊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定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曆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曆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争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檔案彼此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檔案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定書;

(2)中标通知書(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書(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标檔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定與其他檔案發生沖突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内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工作内容

2.1.1 監理範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檔案後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檔案,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送出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品質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品質、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送出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稽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品質證明檔案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稽核施工承包人送出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稽核、準許;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品質、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複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送出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标準;

(17)驗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送出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争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送出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品質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送出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檔案并報委托人。

2.1.3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内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标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檔案;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裝置。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标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争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争議送出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範圍内,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準許。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财産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準許時,應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内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送出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送出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檔案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檔案。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将監理有關檔案歸檔。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産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裝置。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裝置屬于委托人的财産,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将這些房屋、裝置的清單送出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确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裝置,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内,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複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内,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送出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 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确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确定。

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品質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緻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是以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币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币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送出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争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送出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送出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内,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定書上簽字并蓋機關章後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緻後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緻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内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将此情況與可能産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内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後,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後工作以及恢複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複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标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緻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緻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緻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緻,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緻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定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緻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緻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将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後的7天内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了解釋,則可在7天内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将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後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後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内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複,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緻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争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争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内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内解決本合同争議,可以将其送出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定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稽核後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裝置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咨詢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确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後,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洩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洩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檔案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檔案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2.2 約定本合同檔案的解釋順序為: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内容

2.1.1 監理範圍包括:

2.1.2 監理工作内容還包括: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額 萬元内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釋出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

2.5 送出報告

監理人應送出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産

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裝置的所有權屬于: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後 天内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裝置,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

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6 答複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對監理人書面送出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複。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确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币

币種為: ,比例為: ,匯率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 支付時間 支付比例 支付金額(萬元)
首付款 本合同簽訂後7天内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後付款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内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緻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定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工作及恢複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定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緻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定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争議進行調解時,可送出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争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後 天内支付檢測費用。

8.3 咨詢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後 天内支付咨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确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9. 補充條款: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内容

A-1 勘察階段:

A-2 設計階段:

A-3 保修階段:

A-4 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裝置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 數量 工作要求 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從業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 數量 面積 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
4. 樣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 份數 提供時間 備注
1. 工程立項檔案
2. 工程勘察檔案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5. 施工許可檔案
6. 其他檔案

B-4 委托人提供的裝置

名稱 數量 型号與規格 提供時間
1. 通訊裝置
2. 辦公裝置
3. 交通工具
4. 檢測和試驗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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