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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頭息、軟暴力催收……兩95後非法放貸1500餘萬元被公訴

利用幾十款非法網貸App,“95後”男子楊某和何某做起了對外發放高利貸的“生意”。接單、簽借條、放款、催債……他們的放貸業務做得風生水起。截至案發,兩人累計放貸高達1500餘萬元。近日,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楊某、何某依法提起公訴。

急需資金,放貸短信乘虛而入

“快速放款,無需等待!”2019年11月的一天,上海普陀的尹先生收到一條放貸短信,其中附有借款App的下載下傳連結。因正好有貸款需求,尹先生按照提示下載下傳了一款名為“信用錢包”的App。填寫完基本資訊及銀行卡資訊後,App内跳轉出“借款額度5000元,周期7天”的彈窗。

點選下方借款按鈕後,不到半小時,尹先生便收到了放款金額。但讓尹先生不解的是,他收到的金額僅有3500餘元,而非5000元。“砍頭息35%!”經人提醒,尹先生恍然大悟。可平台放款成功後,他就再也聯系不到客服,也無法撤銷貸款。

急需資金周轉的尹先生也顧不上追究高額利息,為了快速到款,他又多次在平台上借了高利貸。

利息到底是多少,粗心的尹先生一直沒認真計算。直到債務越滾越多,對方态度惡劣地持續撥打騷擾電話催收,并揚言每天須支付借款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尹先生才開始後悔:“一旦掉入高利貸深淵,想出來就難了……”

高利貸App背後的人到底是誰?經過線索摸排,公安機關很快鎖定了放高利貸的楊某、何某。

膽大妄為,犯罪路上越走越遠

年紀輕輕的楊某平日裡貪圖享樂,經常借高利貸滿足花銷。久而久之,楊某心生放高利貸擷取暴利的念頭。2019年10月,楊某通過網絡管道購入具有放款、簽訂線上協定等功能的非法網貸App,并通過貼吧廣告、發送放貸短信等形式,大肆推廣其高利貸業務。

一開始,楊某用自有資金放貸,由于放貸金額不高,且一周左右便可收到回款,是以楊某在短期内收益頗豐,放貸資金庫也如同滾雪球般日益膨脹。

楊某采取的放貸手法俗稱“砍頭息”,即在支付借款本金的過程中,預先扣除利息,緻使借款人實際借到的本金遠低于借據約定的借款數額。此外,在逾期之後,放貸人仍按照借據約定的借款本金計算利息。這種惡劣的行為不僅嚴重違法,而且對借款人極不公平,常常讓借款人陷入無法按時還款的境地。

憑借此種放貸手段,楊某在短時間内擷取暴利,好友何某得知後也加入其中。二人分工配合,楊某負責購買客戶資訊、提供放貸資金,何某則負責向客戶放貸及催收回款。

起初,二人通過各類非法網貸App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然而,由于這些App均屬于非法App,會被定期清理,每一款App存在的時間都極為短暫。在用了幾十款App之後,二人更換了放貸形式,轉為讓借款者加其微信,事先和客戶約定好利率及放貸方式,線上上借條平台簽訂借條協定,而後再線下放貸。

倘若部分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楊某、何某會通過之前App預設的強制共享手機通訊錄的程式,非法擷取借款人通訊錄資訊,并通過電話短信威脅或侮辱、對其親友同步短信轟炸、向網際網路曝光通訊錄等“軟暴力”手段進行非法催收,嚴重破壞網際網路金融管理秩序,擾亂群衆正常生活。

東窗事發,證據确鑿被起訴

二人的行為引起了公安機關的注意,2023年4月,公安機關發現楊某等人非法放貸線索,同年8月15日,民警分别前往雲南、四川将二人抓獲。

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對二人使用的移動通信裝置、電子賬目和微信聊天記錄進行了全面梳理,并将更多證人證言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固定。

“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高利放貸案,兩名犯罪嫌疑人在沒有從事金融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未經監管部門準許,向他人出借資金,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達1000%至2130%的年利息,遠超過法律規定,二人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承辦檢察官解釋說。

在确定罪名後,實際犯罪金額還需要進一步精準确認。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一方面引導辦案人員調取銀行詳細交易記錄,交叉比對拆借賬戶,深挖潛在涉案人員;另一方面,借助司法審計将犯罪嫌疑人微信上存有的賬目和資金流水進行比對,并逐一核對,再通過反複訊問犯罪嫌疑人确認案件細節,夯實證據材料。最終認定,楊某、何某二人出借的資金達1500餘萬元。

日前,普陀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将楊某、何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以往沒有伴随暴力催收等行為的單純放貸行為,通常不作為犯罪處理。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準許,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放貸不僅嚴重擾亂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更可能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對于借款人而言,應當客觀評估自己的還款能力,盡量選擇通過銀行貸款等正規途徑解決資金需求,不能因為“放款快”“無擔保”等噱頭就求助于高利貸,否則極可能使自身的人身财産權益遭受損失。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