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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記者幫|男子去4S店做首保時 才發現這輛車在銷售前半年已出庫

華商記者幫|男子去4S店做首保時 才發現這輛車在銷售前半年已出庫

他還是覺得自己是被騙了。

荊先生今年24歲 ,甘肅人,今年5月16日,他在三橋西部車城的陝西萬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73800元購買了一輛江淮轎車,車如今已跑了5千公裡了。

7月底,車跑到3000多公裡的時候,需要首保。荊先生開到甘肅白銀的一家4S店進行保養,這時,他被4S店店員告知,售後系統顯示,這輛車的出庫時間是2023年11月,過了三個月免費首保的規定,保養的費用280元,需要自己承擔。

“我明明是5月份買的車,怎麼在2023年11月,就出庫了呢?”荊先生有些不了解,于是,他把車開到西安,找到銷售方,想知道具體的原因,“他們開始不承認,說不知道,後來說是為了沖銷量,現在又不承認了。”

華商記者幫|男子去4S店做首保時 才發現這輛車在銷售前半年已出庫

除了這個問題,荊先生還發現車輛存在螺絲有扭動的痕迹。

華商記者幫|男子去4S店做首保時 才發現這輛車在銷售前半年已出庫

荊先生提供的一個車主車輛管理系統的截圖上顯示,這輛車的銷售日期是2023年11月15日。

8月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和荊先生一起前往陝西萬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經理陳先生說,這輛車不是二手車,确實是公司為了沖銷量,于2023年年底将車出庫了,他們願意支付荊先生首保的費用,另外,質保的日期還是按買車時間走。

華商記者幫|男子去4S店做首保時 才發現這輛車在銷售前半年已出庫

荊先生提出來,為什麼銷售時沒有如實告知?陳先生說,這屬于車輛進價的組成方式,也就是拿車成本,不友善在賣車時與客戶說明。

荊先生說的車輛螺絲有動過的痕迹,陳先生說,他們隻是銷售方,具體不太清楚,如果真的有問題,可以做鑒定。

但荊先生不這麼認為,“買車時不告知我這是已出庫的車,我還以為是新車呢,店方這是一種欺騙。”

華商記者幫|男子去4S店做首保時 才發現這輛車在銷售前半年已出庫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金鑫主任表示,荊先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相關案例分析,荊先生可以主張以下法律權利與補救:

1.請求賠償損失:荊先生可以要求陝西萬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因其不誠信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2.主張解除合同:由于銷售方未如實告知車輛的真實資訊,且有違公平交易和誠信原則,荊先生可以主張解除購車合同并要求退還購車款及相關費用。

3.主張消法保護:荊先生可通過消費者保護法律,主張自己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陝西萬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銷售時未如實告知車輛的真實銷售日期,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因标的物不符合品質要求,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車輛銷售日期與真實不符,影響荊先生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

與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經營者應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資訊。本案例中,陝西萬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并未履行該義務,侵害了荊先生的合法權益。過往的法院案例中,法院都認定因銷售方未如實告知車輛銷售系統記錄時間,導緻消費者喪失選擇權,造成損失,應賠償消費者損失。同樣地,陝西萬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未告知荊先生車輛真實銷售日期,其行為緻使荊先生喪失了知情權,應對是以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卿榮波 實習生 何文萱/文 鄧小衛/圖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