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下午4時56分
廣東省中山市
中山罡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殼模工廠中的房間
發生一起觸電事故
緻1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中山罡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6·11”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因生産經營機關未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的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6月11日下午16時56分,中山市群眾街道三墩村三益路206号中山罡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殼模工廠中的房間員工周某國準備關燈下班,經過工廠中的房間混料機時,右手、左腳接觸混料機金屬外殼,發生觸電,随後倒地。
同工廠中的房間員工黃某進是第一目擊人,黃某進呼叫同工廠中的房間員工韋某、主管周某明在現場先行搶救并撥打120。
120抵達現場搶救,周某國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過有監控視訊記錄。
經市供電局專家現場檢查,發現混料機馬達控制箱的交流接觸器脫落在控制箱底部,接觸器電源線駁接口沒有包紮絕緣膠布,線芯裸露,地線未連接配接裝置外殼,混料機及控制箱外殼沒有接地。在控制箱内壁,接觸器電源線駁接口導線裸露部位附近,發現一處明顯的漏電放電痕迹。馬達控制箱電源接自2米遠的牆角上的插座,插座電源開關為空氣開關,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前級空氣開關也沒有安裝漏電保護。事故現場照明開關、電源開關、插座等安裝在牆角處,沒有工作和操作通道,從業人員操作開關、插座時,必須跨越或翻越混料機等裝置才能通過,機器工位安裝布置不符合人機功效的要求。混料機、控制箱、開關箱、插座等生産、用電裝置積塵嚴重,長期未清理清潔,導緻電氣裝置不同程度遭到腐蝕。電源線随意丢落在地面,亂拉亂接,沒有安裝防護套管。
事故直接原因:
勞工周某國穿越混料機時,右手、左腳不慎碰觸帶電的混料機外殼,導緻發生觸電事故緻死。
有關責任機關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中山罡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未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檢查本機關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混料機及控制箱沒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機器裝置外殼沒有連接配接地線,違反了《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作》(GB/T13955—2017)4.4.1條“下列裝置和場所應安裝末端保護RCD(漏電保護):b)工業生産用的電氣裝置”、《國家電氣裝置安全技術規範》(GB19517-2023)6.5 a)條“下列導電部件,應永久性地和可靠地聯(連)接到産品内的接地端子或接地導線接頭上,或接到産品進線座的接地觸頭上:1)Ⅰ類裝置在絕緣一旦失效時可能帶電的;2) 裝飾性罩蓋遮擋的”的規定;以及混料機控制箱電源線亂拉亂接,電纜沒有套管固定安裝,在長期的震動、拉扯過程中,控制箱接觸器脫落,由于接觸器電源線駁線口絕緣膠布脫落,裸露的導線碰觸控制箱導緻控制箱及整台混料機外殼帶電,違反了《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7.2.16條“除專用接線盒内外,導線在金屬槽盒内不應有接頭”、《國家電氣裝置安全技術規範》(GB19517-2023)5.2.c)條“産品應滿足絕緣電阻、媒體強度、耐熱能力、防潮濕、防污穢、阻燃性、抗漏電起痕性等電氣絕緣性能的要求,附加絕緣或加強絕緣應單獨考核,并保證基本絕緣發生故障或出現電弧時故障接觸電壓不産生危害”的規定等事故隐患。
2.中山罡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劉某
未督促、檢查本機關的安全生産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隐患(混料機及控制箱沒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機器裝置外殼沒有連接配接地線;混料機控制箱電源線亂拉亂接,電纜沒有套管固定安裝,在長期的震動、拉扯過程中,控制箱接觸器脫落;廠内裝置積塵嚴重,機器裝置安裝不符合人機功效的要求)。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事故調查組刑事追責會議一緻認為劉某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将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點選中山市應急管理局檢視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觸電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傷害事故
如何避免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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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電
觸電是指當人與電有直接接觸時,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傷害的意外事故。
觸電事故的預防措施
1.施工現場實行“三相五線制”,并按規定正确使用。
2.電、氣焊、電工作業必須經過教育訓練考核持證上崗。
3.不可帶電搬動有電源線的機械裝置。
4.機械裝置均需接地接零,并安裝漏電保護措施。
5.用電作業做好安全絕緣措施。
6.電箱等用電危險處挂立安全警示标志。
7.後勤、生活區、施工現場不得私拉亂接電線。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
編輯/制作:殷月明
審校:朱欣凱
稽核:劉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