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2023年8月9日,行政執法部門前往某新材料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年産8萬噸甲縮醛、5萬噸DMMn的生産項目,在僅通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尚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情況下,已完成綜合樓、抗爆控制室、變配電/空壓制氮/冷凍站、五金配件倉庫、危廢倉庫、甲類倉庫的架構建設;正在安裝1000立方米的消防水罐2個、1000立方米的原水罐1個、600立方米的脫鹽水罐2個、2000立方米的甲醇罐1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三條,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建設。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2萬元,并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趙某罰款2.2萬元。
專家評析
項目審批是確定項目合法合規的重要程式,是安全風險源頭管控的關鍵環節。近年來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産建設項目因設計缺陷,直接或間接導緻事故發生的案例屢見不鮮。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同其他建設項目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險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三條,這些項目需要由有關部門對其安全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提出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是否貫徹落實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中,安全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規定等。危險化學品項目建設機關在初步設計完成後、詳細設計開始前,應向政府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政府部門組織總圖、工藝、裝置、電氣儀表、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進行審查,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該新材料公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尚未通過,擅自建設,應當依據本條規定進行處罰。
來源:應急普法
編輯/制作:殷月明
審校:朱欣凱
稽核:劉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