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訴陳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農作物種植季劃分與租賃期限不一緻,農地租賃合同到期可暫緩騰退
關鍵詞
- 民事
- 租賃合同糾紛
- 綠色原則
- 暫緩騰退土地
- 農作物成長期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原告潘某将自己約六畝的農田租賃給被告陳某進行蔬菜種植,每年租金為6000元。第一次簽訂租賃協定租期為5年,其後租賃協定一年一簽。2021年10月6日,雙方簽訂了2022年度的《租地協定書》,租賃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賃期滿前,原告潘某以自己需要種植作物為由通知被告陳某不再續租,租賃到期後要求被告立即騰退土地,但遭到被告陳某拒絕。陳某認為,以往每年臨近租期屆滿,雙方都會順利簽訂下一年的續租協定,在接到原告不再續租的通知時已經購買了下季蔬菜種植的種子,還有部分蔬菜已經播種育苗,并且準備了生産物資,為作物越冬給大棚重新進行了覆膜,退租将導緻自己損失很大。目前蔬菜正處于成長期,成熟和采摘以及拆除大棚、整理土地都需要時間,如果現在騰退原告要彌補自己的損失。浙江省甯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在庭前組織了原、被告雙方到現場調查,對案涉土地上的蔬菜目前種植狀況和收成時間予以共同确認,對被告的投入和收入情況進行了了解,向原告釋明了現在要求騰退有違《民法典》規定的“綠色原則”。法院還征詢了雙方對騰退時間的接受意願。浙江省甯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浙0211民初981号民事判決:被告陳某和将原租賃的土地于2023年8月31日前騰退返還給原告潘某,并支付原告潘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照每月500元計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費。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已經到期,法院對此予以确認,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土地。但原被告雙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将租賃到期日定為自然年度結束,并沒有考慮到農作物的種植季尚未結束。強行騰退土地,必然鏟除尚在成長期的農作物,将會造成極大的浪費,有違《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綠色原則。此種情形下隻能待當季作物成熟後再行騰退。故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在租賃土地上的作物種植現狀和生長周期,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2023年8月被告陳某和将案涉土地騰退給了原告潘某,本案順利實作案結事了。
裁判要旨
在農作物種植季劃分與租賃期限不一緻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綠色原則,判決租賃合同到期可暫緩騰退土地,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間的租賃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條、第509條、第733條
一審:浙江省甯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2023)浙0211民初981号民事判決(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