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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王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礦機”買賣合同效力及法律後果

關鍵詞

王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礦機
  • “挖礦”(挖“比特币”)
  • 合同效力
  • 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9日,王某在閑魚平台某賣家使用者處購買兩台芯動al0伺服器。商品總價為3.9萬元,運費1000元,實付款4萬元。該使用者釋出的内容為非品質問題不退不換。根據平台資訊顯示,上述使用者關聯的支付寶賬号為13***20所有人已經實名認證,貨物于2022年5月19日發出後,王某拒收快件,該貨物于2022年6月14日退回陳某處。後商家于2022年6月25日又重新補發貨物,快遞單号為SF135791501****,寄件人為陳某,寄件電話為131****8920,貨物重量為16.5KG,共計三個包裹,為子母件。貨物到達王某處後,王某稱此次貨物并非其購買貨物,并于2022年7月4日向臨邑縣公證處提出申請,對上述貨物進行證據保全,臨邑縣公證處指派公證員于同日前往臨邑某農産品綜合物流園順豐快遞營業點對上述快遞進行查驗,當場打開三個紙箱,其中,一紙箱内有白色機器,标簽上印有“Model:M3-V2.OrderNO:ZD0028”的辨別,一紙箱内機器标簽印有“ANTMINERV9Submode:4.OT”的辨別,一紙箱内為2組電源。檢視完畢後,三紙箱均由上述順豐速運從業人員重新封裝後由順豐速運保管存放。後該貨物以王某拒收退回,于2022年8月24日被陳某簽收。至今賣家未重新補發貨物或者退回買家貨款。

  另查明,因王某閑魚賬戶名為“是一個礦工呀”、在其首頁其作為賣家有一句“礦過我承認”,在法院調解階段,陳某稱該伺服器“一分錢都不值了”“國家不讓賣了”,二審法院向陳某核實,案涉兩台伺服器實為“礦機”。

  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魯1424民初56号民事判決:一、陳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還貨款3.9萬元及利息(以3.9萬元為基數,自2022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陳某提出上訴。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8日作出(2023)魯14民終2174号民事判決:一、撤銷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2023)魯1424民初56号民事判決;二、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王某貨款3.9萬元;三、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王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關于買賣協定效力問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本案雙方所涉交易“礦機”,實為在網絡上“挖礦”(挖“比特币”)的專用計算機裝置,王某購買“礦機”,其目的也是通過購買專用“礦機”計算生産虛拟貨币;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國家産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亦不利于實作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标,不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且虛拟貨币生産、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産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王某在明知“挖礦”的社會危害性及相關部門明确禁止虛拟貨币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繼續購買“礦機”進行“挖礦”,陳某與王某之間就購買“礦機”形成的協定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應屬無效。

  第二,關于财物返還問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陳某、王某“礦機”買賣協定無效,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雙方因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取得、占有對方的财産無合法根據,應當予以返還。王某已經以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為由将貨物退回陳某,陳某應當返還王某機器款。

  第三,關于王某主張貨款的資金占用利息。王某本案中主張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為損失的一種,因陳某、王某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對因合同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故王某要求陳某支付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援。綜上,陳某應向王某返還貨款3.9萬元。

裁判要旨

王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挖礦”(挖“比特币”)對産業發展、科技進步的帶動作用有限,不僅滋生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嚴重污染環境。當事人以從事“挖礦”活動為目的從事“礦機”交易,有悖公序良俗,違反綠色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因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取得、占有對方的财産無合法根據,應當予以返還。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條、第10條、第143條、第153條、第157條

  一審: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2023)魯1424民初56号民事判決(2023年4月6日)

  二審: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14民終2174号民事判決(202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