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買賣合同
甲方(買方):
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位址:
聯系方式:
乙方(賣方):
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位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協商一緻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購醫療器械裝置事宜,達成本協定。
第一條 裝置名稱
裝置詳情如下:
規格型号 | 名稱/規格 | 原産地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備注 |
合計:人民币(大寫) 元整(¥ 元) |
(以下簡稱裝置)
第二條 裝置的傳遞期
乙方在合同生效的____天内向甲方傳遞上述裝置,逾期将按照本合同第7條規定執行。
第三條 裝置運輸、安裝和驗收
1.乙方確定裝置安全無損地運抵甲方指定現場,并承擔裝置的運費、保險費等費用,裝卸費由 承擔。
甲方指定收貨現場為:
甲方指定安裝地點為:
2.甲乙雙方對裝置進行開箱清點檢查驗收,如果發現數量不足或有品質、技術等問題,乙方應在 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補足、更換或退貨等處理措施,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3.裝置到貨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 天内安裝調試完成。
4.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标準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的技術标準(見附件)進行技術驗收,驗收合格後,雙方在甲方《驗收合格單》上簽字确認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生效後 日内預付貨款 %共計人民币 元(大寫)¥ 元(小寫)。
2.乙方安裝調試,并經甲方驗收合格正常使用後 日内,甲方付貨款的 %計人民币 元(大寫)¥ 元(小寫)。
3.乙方指定收款賬号:
開戶行:
戶名:
4.乙方應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相當于甲方付款金額的正規發票。
第五條 附随服務
1.乙方應提供裝置的技術檔案,包括相應的圖紙、操作手冊、維護手冊、品質保證檔案、服務指南等,這些檔案應随同裝置一起發運至甲方。
2.乙方還應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1)裝置的現場安裝和調試;
(2)提供裝置安裝和維修所需的專用工具和輔助材料;
(3)乙方應派專業技術人員在項目現場對甲方使用人員進行教育訓練或指導,在裝置使用合理時間後,乙方可根據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教育訓練計劃。現場教育訓練時間不應少于 天(每天按 小時);具體由甲方安排。
第六條 品質保證及售後服務
1.乙方應保證所供裝置是在 年 月 日後生産的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并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制造廠标準及合同技術标準要求。如果裝置的品質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明裝置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7天内負責采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品質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裝置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補缺陷部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同時,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相應延長修補或更換件的品質保證期。
2.乙方應提供保修期 月,保修期的起始日期應以甲乙雙方的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内乙方應為甲方免費更換零配件及檢修服務。乙方在保修期内應確定開機率為95%以上,如達不到此要求,即應相應延長保修期。
3.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後 小時内到達修理現場,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後 小時内修複完畢。如規定時間内無法完成修理,乙方應為甲方免費更換故障裝置,并賠償是以帶來的相關損失。
4.保修期滿後:
人工費為單次故障不高于 元;
年度定期預防性維護保養次數,不少于 次,每年收費為 元。
5.乙方負責裝置的終身維修并應繼續提供優質的服務,儲備足夠的零配件備庫,保修期滿後,以 的優惠價供應維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應應由雙方另設協定決定。
第七條 索賠條款
1.如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等國家機關檢驗确認貨物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1)同意甲方退貨,并将全額貨款償還甲方,并負擔因退貨而發生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
(2)按照貨物的疵劣程度、損壞的範圍和甲方所遭受的損失,将貨物貶值,乙方返還甲方超過貶值後貨物價值部分的價款。
(3)調換有瑕疵的貨物,乙方新提供的貨物必須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品質和性能,并承擔是以産生的一切費用和甲方的一切直接損失。
2.如果乙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甲方有權從貨款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而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辦法,延期交貨和延期服務的賠償費均按每周遲交儀器的合同價的 ‰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價的 %。一周按7天計算,不足7天按一周計算。一旦達到誤期賠償的最高限額,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乙方應保證甲方和使用機關在使用該裝置或其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商标權或工業産權的起訴。如産生相關權利糾紛,由乙方負者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是以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實際損失。
第八條 争端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争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聯系方式
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雙方提供如下聯系方式:
(1)甲方聯系方式
郵寄位址:
聯系人:
電話:
電子郵箱:
(2)乙方聯系方式
郵寄位址:
聯系人:
電話:
電子郵箱:
雙方通過上述聯系方式之任何一種(包括電子郵箱),就本合同有關事項向對方發送相關通知等,均視為有效送達與告知對方,無論對方是否實際查閱。上述郵寄送達位址同時作為有效司法送達位址。
第十條 合同生效
1. 本協定一式二份,協定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定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定經各方簽署後生效。
甲方(蓋章): | 乙方(蓋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名):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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