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家長帶娃外出
卻隻顧低頭玩手機
殊不知
扶梯“傷人”的風險已悄然擡頭
幼童不幸從扶梯墜落
責任應由誰擔?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自動扶梯“傷人”,責任應由誰承擔?
案情回顧
2021年4月,陳女士帶其三歲孩子亮亮(化名)來到S商場購物,在三樓自動扶梯入口附近,陳女士站立于距離亮亮約2-3米處低頭看手機,亮亮出于好奇來到自動扶梯入口處用手摸扶手帶後傳回,陳女士擡頭看到了亮亮的上述舉動,但看亮亮傳回後遂繼續站立于原處看手機。
随後,亮亮再次來到自動扶梯口處從扶手帶的外側雙手抓住扶手帶,其身體立即被上行的扶手帶提起并在穿過扶手帶與周邊欄杆之間的空隙後于三樓梯井處墜落至一樓,亮亮當場昏迷。
經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亮亮的傷殘等級及後續治療及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亮亮因高墜緻重度顱腦損傷,現遺留四肢癱(肌力三級以下),二便功能障礙等,評定為一級傷殘。評殘後尚需完全護理依賴,後續仍需排便排尿護理及用品(如一次性尿褲),需要長期系統抗癫痫藥物治療、預防肢體攣縮的措施及用品,以及呼吸道管理、預防感染并定期複查等。
亮亮及其母親陳女士認為系因S商場未在三樓自動扶梯處設定足夠的護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S商場承擔賠償責任。
S商場辯稱,該事故的發生系因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帶的危險行為及亮亮母親陳女士未盡監護職責所緻。自動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品質問題及安全隐患,商場也已在扶梯及相鄰區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在事故發生後也履行了及時的救助義務,商場已經盡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争議焦點:商場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及應承擔責任比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S商場作為集購物、餐飲、娛樂于一體的營業性公共場所,對該場所内的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保障營業場所内的自動扶梯等特種裝置及防護措施符合國家安全标準;對于會帶來人員傷亡的最嚴重的事故,應履行更為謹慎的防範管理職責,保障營業場所内的設施滿足甚至高于現有法規規定的最低安全标準。
而經現場勘察,涉案自動扶梯位于商場三樓,該自動扶梯與牆壁之間豎立有金屬欄杆,距離欄杆約7cm處即為三樓至一樓的梯井,存在人員墜落危險。針對該危險區域,S商場并未按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範》的規定設定固定阻攔裝置将存在墜落危險的梯井予以有效隔離,故其安全防護要求不符合國家強制标準,與亮亮的墜落重傷具有因果關系,應認定S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亮亮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及時發現并制止孩童的危險行為,若因監護人看護不力導緻孩童受傷,監護人應對損害後果的發生負相應責任。事發時,亮亮僅為3周歲的幼兒,陳女士作為亮亮的母親将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帶到人員相對密集、複雜的場所,理應更謹慎、細緻地保護子女的生命安全。
自動扶梯的運作本身具備一定的危險性,陳女士将亮亮帶到自動扶梯附近,應對亮亮加以謹慎的看護和管束,以防止亮亮靠近扶梯裝置等危險源。但事發時,陳女士在看到亮亮手摸扶手帶後未予以重視繼續低頭看手機,未盡到審慎的看護義務,對損害後果的發生負有過錯,應減輕S商場的賠償責任。
對于欠缺相關行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而言,雖可預知自動扶梯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對涉案扶梯處護欄設施存在的墜落危險及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難以預知,而S商場作為大型營業場所的管理人,具備相關行業管理的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合理預見到自動扶梯出入口的護欄設施不符合國家強制标準并存在人員墜落的危險。故S商場的過錯程度重于亮亮母親陳女士監護不力的過錯。
綜上,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對損害後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況,确定由S商場對亮亮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S商場賠償原告亮亮154萬餘元。
該案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幼童活潑好動,好奇心強,易對陌生、新奇事物産生特别關注。但他們年紀較小,缺乏必要的判斷能力,不能完全認識并有效防範風險。是以,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對幼童加強日常安全教育,提升幼童安全風險認知水準及自我保護意識。若攜帶幼童前往商場、遊樂場等公共場所遊玩時,應盡到審慎的看護義務,密切關注孩子的動态,及時發現并有效制止孩童的危險行為,切莫隻做“低頭族”,以緻災害發生時追悔莫及。同時,商場、遊樂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提高公共服務意識,清除安全隐患,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不必要的損害發生。若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緻損害發生,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轉自:金山法院
來源: 平安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