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中國邊疆史地研究,特此緻謝。
北宋熙河、秦鳳地區茶馬貿易及馬匹比價方式演變研究
伍磊
北宋對熙河、秦鳳地區茶馬貿易和馬匹比價方式進行了多次調整。宋神宗時期主要實行“賣茶博馬”法,設定了茶場司和買馬司共同負責茶馬貿易。茶場司以茶榷的茶息劃撥給買馬司充作買馬本錢。買馬司采用的馬匹比價方式則經曆了多次變革,大緻以錢馬—茶馬—錢馬—茶馬的序列演進。宋哲宗時期,合并茶場司、買馬司為茶馬司,監牧、券馬制度先後恢複,馬匹比價制度先後執行了茶馬和錢馬的方式。宋徽宗時期施行了“用茶博馬”法,茶馬司以茶葉充作馬本,買馬時采取茶馬比價方式,茶馬貿易和馬匹比價方式穩定成形。北宋茶馬貿易和比價方式的探索在中國古代貿易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開創意義。
作者伍磊,成都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特聘研究員。位址:成都市成洛大道2025号,郵編610106。
北宋中晚期在陝西熙河、秦鳳兩路與蕃部開展了茶馬貿易,并對茶馬貿易和比價方式進行了長期而複雜的探索,茶馬貿易和比價方式經過多次變遷。20世紀20年代,黎世蘅《最初華蕃茶馬貿易的經過》一文将宋代茶馬貿易歸結為“宋茶與蕃馬交換事件”,茶馬比價方式歸納為“上馬一匹值茶一駝”。後世學者大緻沿用了黎世蘅的觀點,對北宋川陝茶馬貿易和比價的方式均未再有深入探讨。如陳泛舟認為宋代由茶馬司官營茶馬貿易,“至于茶馬互市的比價,在宋初是茶貴馬賤,每一馱茶可以購買一匹上等良馬”。之後,學界對宋代茶馬貿易及比價方式的研究愈發宏觀。賈大全從宏觀層面對宋代茶馬貿易進行了總結研究;黃純豔、丁營營将茶馬貿易及比價方式作為宋代茶榷或者馬政的相關問題提及;方文逑、喻學忠、郭軍浩将北宋茶馬貿易及比價方式看作沒有變化的整體進行了讨論。有鑒于此,本文重點對北宋茶馬貿易及比價方式的演變過程進行讨論。
一、熙豐年間的茶、馬兩司分立與“賣茶博馬”法
北宋熙豐年間先後設定了買馬司和茶場司,負責熙河、秦鳳兩路茶馬貿易。茶場司以茶榷産生的茶息劃撥給買馬司充作買馬本錢,是為“賣茶博馬”法。在實行“賣茶博馬”法之前,宋朝在秦鳳路主要采取的是券馬法。由于中間商人賺取差價、賣方市場等原因,嘉祐年間,秦鳳路券馬法耗費巨大,購買的馬匹品質也差,“計其所直,每匹不下五六十千,然所得之馬皆病患之餘……然于上品良馬固不可得”。為了擷取價質皆優的馬匹,嘉祐五年(1060),宋朝在原州、德順軍設定了監牧司管理的買馬場,“以權陝西轉運副使薛向專領本路監牧及買馬公事,相度原州、德順軍置買馬場”。熙甯七年(1074),宋朝廢除券馬法,實行“賣茶博馬”法,至遲在此時于熙河路設定了“提舉熙河路買馬司”,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又稱陝西買馬司。熙甯八年(1075),陝西買馬司又整合了陝西熙河、秦鳳兩路買馬場,“遂置熙河路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繼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甯寨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複”。宋朝給陝西買馬司設立了固定買馬歲額,又稱“年額”,在1.5萬—2萬匹之間波動。熙甯年間為1.5萬匹;元豐四年(1081),将德順軍、階州馬場“收入年額”,增額至2萬匹;元祐元年(1086),又為1.8萬匹;後又恢複至2萬匹。買馬司每年購買的年額馬,又被稱為額内馬、省馬,年額馬起綱發運至朝廷。買馬司還時常負責購買陝西駐軍、弓箭手的戰馬及朝廷要求購買的種馬等額外馬。陝西買馬司所買馬匹是宋朝戰馬的主要來源,号稱“國馬之源”。
陝西各買馬場的買馬本錢最初主要由朝廷供應,“歲給三司及成都府、梓利州三路納絹共十萬,與陝西賣鹽錢相兼償馬價”。熙甯開邊之後,為了應付熙河邊地巨大的軍事和買馬費用,宋朝制定了蜀茶禁榷的政策。熙甯七年(1074)四月,宋朝差遣三司勾當公事李杞“經畫買茶,于秦鳳、熙河路博買利害以聞”。不久,宋朝在川蜀設定了直屬三司的茶場司。茶場司将蜀中茶葉運至陝西售賣,在熙河、秦鳳兩路的買馬場附近,設有“熙、秦、岷、河、階、通遠軍、永甯寨七處茶場”。茶場司茶榷所産茶息劃撥給陝西買馬司,每年劃撥買馬本錢,與買馬年額對應,有固定額度。
熙甯八年(1075)六月,宋朝令:“三司未置熙河路買馬場以前買馬錢物歲支若幹,于是何官司出辦,自用茶博馬後如何封樁,申中書取旨。”經過檢會之前的市馬額度和馬匹價值之後,宋朝規定陝西買馬司每年在熙河地區購買的額内馬匹,本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約40萬貫,由三司設定的茶場司劃撥茶息支付;一部分是買馬司每年收到“雜支、租課、内贓等錢六萬餘貫”。後買馬司額内馬本錢大緻穩定在50萬貫左右。
但是茶場司每年撥付給買馬司40萬貫的茶息,最初并非全部用于買馬。熙甯七年(1074),權遣發三司使公事章惇奏,“乞于茶稅息錢内每年認定四十萬貫,應副熙河博馬并籴買糧草”,朝廷從之。40萬貫要撥付市馬和籴買糧草兩項費用,逐漸難以支用,朝廷遂令“每年收息稅四十萬貫……盡數應副博馬”。元豐四年(1081),買馬司買馬本錢就出現短缺,“少着錢二萬三千餘貫,乞據數于賣茶息錢内破除”,朝廷先是應允,後又廢除。此後,每年40萬貫買馬本錢的額度被長期保持,據元祐元年(1086)呂陶奏:“緣李杞立法之初,隻認四十萬貫應副熙河,後來蒲宗闵等漸販布販鹽,添及六十萬貫,李稷、陸師闵又增至一百萬貫。今則歲獻二百萬貫,亦隻以四十萬貫應副熙河。”紹聖元年(1094),茶場司每年認定40萬貫的額度才被允許改變,固定茶息—馬本定額制度變為浮動制度,“每歲将未增茶價以前一年内買馬遂等實價立為定額,會計支破買馬司錢物外,有增起茶價,并令茶事司于所收稅息錢内支破”。另外,額外馬的馬本,則由朝廷單獨劃撥,如紹聖四年(1097)诏:“專委提舉買馬陸師闵于年額外更買三千匹,應副熙河蘭岷諸軍并蕃漢弓箭手……内弓箭手合自備馬,關經略司,依所買錢數,寬限催納元價,送還買馬司。”
茶場司在買馬場附近設有賣茶場,售賣茶葉獲得茶息,并将部分茶息劃撥茶場司作為馬本。蕃部将馬匹售與買馬司獲得“折價銀帛”等馬值,再至茶場司的賣茶場換取茶葉,“蕃部……自來将馬中官,請到折價銀帛等,隻是将三二分歸蕃,其餘往往卻赴茶場博買茶貨”,即完成“賣茶博馬”法下茶馬貿易的全部流程。
宋神宗時期,茶場司由三司設立和管轄,而買馬司由群牧司巡管,地方官員兼領。在茶、馬兩司分立情況下,“賣茶博馬”法涉及茶場司、買馬司和蕃部三方,蕃部在完成整個茶馬貿易流程時,需要與茶場司和買馬司分别進行交易。雖名“茶馬貿易”,并非蕃部直接以馬易茶,而是以銀、帛、茶葉票據等作為中介進行交易。茶、馬兩司在核算時,又是以現錢為機關對接各自歲額。茶、馬兩司分立和歲額制度,導緻馬匹比價方式不斷變動。
二、熙豐年間馬匹比價方式演變
“賣茶博馬”法貿易方式和茶、馬兩司分立制度下,馬匹如何比價與茶、馬兩司的茶息—馬本劃撥制度緊密相關。茶、馬兩司利益各不相同,茶場司追求茶息,買馬司追求固額買馬本購買足額馬匹。茶、馬兩司圍繞茶息—馬本劃撥和馬匹比價方式長期博弈,“茶法官利在價高以得厚利,處之無術而并與法壞者,劉佐是也。買馬官利在茶價低,價低則蕃部利厚而馬有可擇”。茶場司堅持茶息—馬本實時劃撥制度,主張以銀帛等物與蕃部進行馬匹交易,采用錢馬比價方式,這樣有利于提高茶價,增加茶息;買馬司傾向于預先指占茶葉充作馬本,以茶與馬匹進行交易,采取茶馬比價,這樣可以規避茶價膨脹帶來馬本虧空。随着熙豐年間兩司的博弈,馬匹比價方式數次變動。
(一)錢馬比價
宋朝在茶馬貿易制度設計之初,采取的是茶息—馬本實時劃撥制度,以及随之産生的雜物與馬匹交易和錢馬比價方式。這裡的雜物,是指茶銀、物帛等折錢物品。茶場司在買馬場附近設定有賣茶場,出售茶葉給蕃部,獲得茶息,“相度秦、熙州、通遠軍、永甯寨七處茶場”。然後購買蜀中雜物,如熙甯七年(1074)九月,茶場司“經畫成都府利州茶貨李杞買物帛應副熙河路博買馬”。茶場司根據買馬司的要求,随時劃撥給買馬司銀、帛等物應付馬本。同時,朝廷令買馬司和蕃部進行馬匹交易時,隻能支付茶、銀、帛等雜物,“其馬價止以茶銀、物帛計折賞之”。蕃部在獲得馬值後,到茶場司購買茶葉,“諸官場以茶、鹽博易到銀、帛、斛鬥、雜物,限半年變轉見錢”,即蕃部以買馬司支付的“銀、帛、雜物”換取茶場司“諸官場”的茶葉。
顯然,買馬司以茶銀、物帛等物購買蕃部馬匹時,物帛與馬匹均需折成現錢,才能順利交易。如元豐四年(1081)七月,買馬司主官郭茂恂奏稱“今來既不用鹽鈔,其絹又依市價從蕃部,即更無合收息錢”,即郭茂恂抱怨絹以市場價格換算成現錢與蕃部馬匹進行價值比對,為鼓勵蕃商中馬,并沒有在錢馬交易中收息。可以推測,熙甯七年和之後的馬匹貿易中,買馬司大機率向中馬人收取了息錢。又熙甯九年(1076)買馬司奏“監牧司阙乏,見欠市易司錢物,而市易司欲俟還足,方肯應副買馬,遞相推倚,實誤博馬日用,欲乞馬價盡用茶貨折之”。由此可以推測,在熙甯七、八年間,買馬司以茶、銀、帛及其他雜物“計折”現錢與蕃部進行馬匹貿易,雙方以現錢進行價值衡量,即錢馬比價。
(二)茶馬比價
這種由買馬司随時請支雜物的茶息—本錢劃撥方法、雜物—馬直接交易和錢馬比價方式在熙甯九年(1076)四月被改變,都提舉熙河路買馬司奏稱:
監牧司阙乏,見欠市易司錢物,而市易司欲俟還足,方肯應副買馬,遞相推倚,實誤博馬日用。欲乞馬價盡用茶貨折之,若馬客願貼錢就場請茶者亦聽。候所貼見錢數多,即許與茶兼支,庶幾公私兩利。其年額博買茶貨,乞令茶場司相度合用數支撥與四場,候數足,然後以剩數撥與轉運司籴買糧草。
為何買馬司會欠茶場司買馬本錢?其原因應為,買馬司采用錢馬比價的方式,支付給中馬人一定數量的銀帛等物品,但茶葉價格不斷上漲,原固額馬本已經難以覆寫足額馬匹。超出的馬值部分,換算成現錢計算,即是買馬司欠茶場司的馬本。到了熙甯十年(1077)二月,買馬司累積欠茶場司買馬錢20餘萬貫。
為了防止茶價上漲造成買馬司本錢虧空,熙甯九年到十年,買馬司請準實行了以下措施:第一,将茶葉“相度合用數支撥與四場”,即預先将一定茶值的茶葉劃撥至買馬司儲備。這種措施就可以避免茶場司“遞相推倚”的實時馬本劃撥制度給買馬司帶來的支付限制。第二,“馬價盡用茶貨折之”,即采取茶馬比價,以茶易馬。同時,提前計算好用于博馬茶葉的價值,收購額内馬的茶葉備足後,才允許茶場司用其餘茶葉“籴買糧草”,進而預防茶葉價格上漲造成的買馬司年度買馬本錢虧空。第三,給予了茶場司在茶馬交易中直接貼賣茶葉的權限,中馬人願意以大額現錢搭配貼買茶葉者,“許與茶兼支”。熙甯九年、十年,宋朝大體采用了茶馬比價、以茶易馬和預先指占茶葉充作馬本的茶息—馬本劃撥制度。
(三)錢馬比價
茶馬比價政策推行不足兩年,宋朝又更改其法,元豐元年(1078)正月發出指令:“仰群牧司關牒行司,據所要茶以錢帛對數交易,不得預行指占,緻妨滞茶場司歲額。”其具體原因,根據同年二月七日茶場司奏稱,“請自今應支撥與諸司錢糧,并支見錢、金帛,勿以茶折,所貴不緻諸司增損茶價,有害茶法”,即買馬司預先指占博馬茶額,盡數用茶葉與蕃部的馬匹進行比價,影響了茶場司茶葉價格的調整。因為茶葉銷售旺季和賣馬季節并不重合,如果預先準備好大量茶葉用于博馬,則會導緻茶葉因存庫等候蕃部前來易馬而掉價,進而影響茶場司擷取茶息。
于是,從元豐元年(1078)四月開始,由茶場司請準,又制定了茶、馬兩司茶息—馬本錢帛對數交易法,又稱“對行交易法”。“議者常言茶價高大,國馬遏絕,臣以為博馬官司既不用貴茶,自當以銀帛和市……近蒙朝廷已立對行交易法,銷去買馬官争價之弊。”“錢帛對數交易”顯然是重點指向買馬司預先以買馬費用指占茶場司茶課的做法,其關鍵内容是“據所要茶以錢帛對數交易”,即茶場司在收到錢帛以後,才會撥出茶葉。同時,規定買馬司“專用銀絹及錢鈔等,不複用茶”,即購買馬匹時,采取銀絹及錢鈔進行交易,價格計算亦隻能采取錢馬比價。如元豐四年(1081)買馬司奏稱“其買馬司所支銀、、絹等,又例各折價高大……其鈔亦随時各有虧損,約計一匹馬價虧蕃部錢多者至四貫以上,少者亦三貫以上”。茶場司将一年40萬貫買馬歲額茶息折為銀帛等物支付給買馬司,買馬司并不能幹預茶葉價格,有利于茶場司售賣茶葉獲得茶息,“往時所收息稅不能敷辦原額,止随手支充博馬,本息略盡。近準條與買馬司對行交易,以此本司錢物出納分明”。
(四)茶馬比價
元豐四年(1081),朝廷将買馬司年額馬匹增加至2萬匹,同時由于茶葉價格上漲,買馬司買馬本錢缺乏的問題再次顯現。買馬司主官郭茂恂奏稱:
其買馬司所支銀、、絹等,又例各折價高大,茶場卻隻依市價量添些小錢數博易……約計一匹馬價虧蕃部錢多者至四貫以上,少者亦三貫以上……臣今相度,若專以茶博馬,委是利便。兼堪會舊日亦是用茶充折馬價,雖兼用金帛等,亦從其便。自事局既分,隻于近歲已來,專用銀絹及錢鈔等,不複用茶……今定兩萬匹為額,少着錢二萬三千餘貫。
買馬司以錢鈔、銀、帛與蕃部交易馬匹時,換算成現錢,“折價高大”造成馬本虧空。為了購買更多馬匹,元豐四年(1081)八月,朝廷在買馬茶息—本錢移交和馬匹比價制度上,又順從了買馬司的請求。第一,專“以茶博馬”,“蕃部将馬中官,其價錢并以茶充折”,即茶馬比價方式。“名山茶專用博馬”,稱為“博馬茶”。以茶易馬時,“蕃部牽馬赴場,候撿中,據合請茶數,限當日出給關子,赴場請茶,畫時支給”,即蕃部先牽馬赴買馬司的買馬場,獲得馬值憑據茶葉關子,再至茶場司請茶。同時,以銀、帛、現錢等貼支馬價,“如馬價高,茶價少,即将餘數以銀、、絹及見錢貼支”,即雜物與馬匹直接交易和錢馬比價仍存在,但不是主流,隻是貼支。第二,茶場司預支馬本與買馬司,“将買馬錢帛等先委買馬司移用,旋逐約度剩餘之數,節次關報茶場司,同共變移”。同時,允許買馬司在歲終“借撥應副支使”。第三,從會計核算方式上将兩司合一,買馬司在年初獲得42.3萬貫茶額,“候歲終,将實收到錢數與見錢并支過博馬茶數各行計會”,如果馬價過低,“如向去支過價錢多,并合據數除豁”。如馬價過高,“如支過茶數多,買馬錢數少,補償不足”。顯然,馬價過高時,買馬司并沒有資本去補償茶場司支付的額外茶值。元豐四年(1081)七月後,茶馬比價方式大體成為茶馬貿易的主流,如該年七月,茶場司奏稱:“約計每馬一匹支茶一駝。”雖然仍由茶葉關子充作茶、馬交易中介,但茶葉關子本就是代表茶葉,可以看作是茶葉與馬匹直接交易。元豐四年(1081)買馬司請準的政策,核心内容是預支茶額的馬本歲額劃撥制度。買馬司先獲得40萬貫的茶額,以茶易馬,馬匹以茶葉比價,由買馬司支付茶葉票據給中馬人赴茶場請茶,省卻了茶場司實時劃撥茶息這一環節。有利于增加馬價以鼓勵馬匹入中和解決馬本虧空的問題。
茶、馬兩司分立及歲額劃撥制度,增加了茶馬貿易的複雜程度。茶馬貿易成為茶場司、中馬人、買馬司的三方交易,存在着茶、馬、銀帛物三種要素價格波動和互相影響。茶、馬兩司互相掣肘,蕃部在入中馬匹之時,買馬司往往增加馬值;蕃部在茶場購買茶葉時,茶場司往往随市價提高茶價。買馬司購買的馬匹是“國馬之源”,熙豐年間宋朝在歲額劃撥和馬匹比價問題上,雖有搖擺,但整體态度傾向買馬司。合并茶、馬司,簡化貿易流程,采用茶馬直接交易和比價方式,是宋朝調整茶馬貿易制度的方向。熙甯、元豐年間,與馬匹直接交易的物品依次為茶銀帛、茶、銀帛錢、茶,茶馬貿易的比價方式演進序列為錢馬(熙甯七年九月—九年四月)、茶馬(熙甯九年四月—元豐元年正月)、錢馬(元豐元年正月—四年七月)、茶馬(元豐四年七月—元祐元年八月)。元豐四年(1081)後,茶馬直接交易和茶馬比價方式成為主流,但是錢銀帛—馬交易和錢馬比價方式仍然存在:一方面,存在以銀帛和現錢等貼支馬價的情況;另一方面,由于現錢歲額制度存在,錢馬比價仍存茶、馬司财務核算的意義。
三、宋哲宗時期對茶馬貿易和比價方式的調整
元豐八年(1085)九月,朝廷令提舉成都府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兼提舉陝西買馬司,即以茶場司兼領買馬司,茶場司也承擔了部分買馬的責任,但仍存買馬司和茶場司機構之分。元祐初,川陝茶馬貿易受到政局波動的影響,舊黨主政,王安石當政時設計的“賣茶博馬”法受到了部分朝臣的非議。川陝茶榷被指責為與民争利的市易法變種,“唯有益、利、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以買賣茶虐害四路生靈,又以茶法影蔽市易,販賣百物”。為此,元祐元年(1086),朝廷派黃廉相視川陝茶馬。黃廉在接替陸師闵任職都大提舉榷茶買馬監牧公事之前,也認為川陝茶馬貿易開銷巨大,建議“并複熙甯以前博馬之策,無交易之煩,無腳乘之勞,抉去故弊,一從私便,無複可議”。但黃廉接任提舉茶馬和實地考察後,改變了原有看法,認為川陝茶榷雖然過甚,但是茶馬貿易之法對于邊事和馬政十分重要,進而保留了熙河、秦鳳地區的“賣茶博馬”法。
黃廉堅持茶馬貿易中的茶馬比價方式,隻對馬匹歲額和馬價進行了優化調整,“價直騰踴,則害馬價。今以茶馬相宜,以斤對寸,高下适等矣”。黃廉堅持了“茶馬相宜,以斤對寸”茶馬直接交易和茶馬比價方式,大體上保持了川陝茶馬貿易的舊法,導緻“大忤宰執之意”。該年(1086)八月,宋朝罷廢了秦鳳、熙河路的茶馬貿易,恢複了監牧制度,據張商英奏稱,“元祐初,收已租之田,複置監牧,行之九年,死生羸壯,不足相補。而又買馬官本失陷”,監牧制度耗費了大量馬本。另據《玉海》,“元祐初……蔣之奇為熙河帥,西蕃有貢駿馬汗血者,有司以非入貢歲月,留其馬于邊。于時兵革不用,海内小康,馬則不遇矣,而人稍安”,即大規模茶馬貿易停止後,蕃部輸送至内地的馬匹較為少見。
宋哲宗親政後,起用新黨,元祐初被舊黨彈劾的原提舉榷茶買馬監牧公事陸師闵重新起複,茶馬貿易之法也得以恢複。紹聖元年(1094)閏四月,樞密院稱:“買馬歲額錢約五十餘萬貫,緣運茶、市馬共是一司,均為朝廷之物。”此後,茶、馬兩司在機構上成為統一的茶馬司。合并之後的茶馬司,既要承擔茶息稅額,又要承擔買馬額度,遂突破了原有的固定買馬茶息—本錢的制度。為了解決茶價上漲對買馬固定本錢造成的虧空,該年(1094)六月,宋朝将定額買馬本錢變為浮動本錢,據茶馬司奏稱:“并依見今所行條法外,每歲将未增茶價以前一年内買馬遂等實價立為定額,會計支破買馬司錢物外,有增起茶價,并令茶事司于所收稅息錢内支破。”
陸師闵所保留的“見今所行條法”,即将前一年買馬實價立為當年定額,如果當年茶價增加導緻買馬歲額本錢不足,則由茶事司在茶稅息錢内支破。浮動馬本意味着非主流的錢馬比價也失去了意義,馬價實際上随茶價波動,錢馬比價僅存歲額核算作用,如紹聖元年(1094)樞密院奏:“請自今一切官為收市,上驷不過用茶三兩駝。”
紹聖元年(1094)十月,陸師闵又奏請實行了“券馬法”,“請自今使蕃漢商人願以馬給券進賣者,于熙河、秦鳳買馬場驗印,從逐場見價給券,送太仆寺畀其值。若券馬盛行,則買馬場可罷”。茶馬司在熙河、秦鳳路先将蕃部的馬匹估價給券。然後由商人牽馬至太仆寺,由太仆寺給予一定的馬值,再傳回熙河、秦鳳諸賣茶場換取茶葉。據紹聖二年(1095)四月陸師闵奏稱,“今來券馬初行,已見得沿邊州軍買賣各與前日事體不同,蓋販馬客人多是就便入錢買茶結券。如前日沿邊入納見錢十餘萬貫,并于秦州茶場算請,又如熙、岷、通遠馬場歲額不少,今來客人多就秦州結券”,即茶馬司所估馬值,應是采取錢馬比價的方式,太仆寺支付的馬值,應是現錢。
四、“用茶博馬”貿易和茶馬比價方式的穩定成型
宋徽宗即位後,于元符三年(1100)九月廢除了“券馬法”,實行了“用茶博馬”法,仍由茶馬司負責。“用茶博馬”出自崇甯二年(1103)尚書省劄子:“勘會收複湟州,除以已降指揮用茶博馬。”宋朝還廢除了博馬茶價值算入茶馬司年額的制度,博馬茶“依條不理年額”,茶馬司每年買馬費用被從歲額中剔除,茶場司與買馬司的茶息—馬本劃轉制度被廢除,現錢計算的馬價失去了歲額核算上的作用。取而代之的是采用以名山茶直接換馬的“用茶博馬”法,所用茶葉稱為博馬茶,馬匹計價采取“以茶斤重立定價例”的茶馬比價方式。如崇甯四年(1105)茶馬司彙報馬價:“良馬三等,并四赤四寸以上,上等見支二駝一頭,中等見支茶二駝二十斤一十五兩半,下等見支茶二駝二十七斤七兩半。”
蕃部在中馬時,到茶馬司的茶馬場以馬換茶。茶馬司亦需要同時完成獲得茶息和購買馬匹兩項任務,如政和六年(1116)二月,茶馬監牧公事程唐奏稱:“臣到任,措置陝西買獲馬四萬五千二十一匹,收稅息錢四百八十三萬五千餘貫。”茶馬司在上報業績時仍保有錢馬比價形式上的殘留,如崇甯三年(1104),都大提舉茶馬事程之邵稱:“今會計,秦州買四歲至十歲四赤四寸大馬一匹,用名山茶一百一十二斤,每斤折價錢七百六十九文。”
為了購買足量的額内馬和額外馬,宋朝制定了博馬茶、貼賣茶和普通食茶梯級價格制度,“其逐色茶價,系茶司依條以川路産茶場元買茶本縻費等錢,立定逐州價例,比其餘雜茶例各低賤,是以優潤蕃商,鈎緻國馬”,在茶馬交易中壓低博馬茶的價格,以此鼓勵蕃部積極前來交易馬匹。銀、帛等物品貼買馬匹制度也被茶葉帖賣所取代,即“添茶買馬”的政策,“良馬權添茶三十斤,綱馬權添茶二十斤”。此後,以茶計價的馬匹價格持續上漲,如大觀二年(1108)十月,熙河蘭湟秦鳳路宣撫司稱:“馬數出少,川茶價低……其熙豐間馬賤,茶價亦賤;即今馬貴,茶價亦貴……若不量行添搭,深慮無以招誘蕃客收買。”
馬匹價格高漲使得茶馬司投入了大量茶葉用于買馬,“自建中靖國元年後來,為買馬數多,名山茶數少,又以興元府萬春、瑞金、大竹、洋州四色綱茶相兼應副博馬,僅能足辦”。大量茶葉被用于博馬,使得茶馬司“自将博馬後來,賣茶年額例各虧失”,還導緻熙河、秦鳳路其他支用不足。如崇甯五年(1106),熙河蘭岷路轉運司請求支茶博籴,樞密院認為:“尋契堪,若更将茶博籴,委是有妨博馬。”崇甯二年(1103),宋朝購買額外的兩倍川茶至熙河,“于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朝廷别出錢二百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茶馬司每年大約搬運5萬駝茶葉至熙河、秦鳳路。崇甯四年(1105),令“陝西茶馬司支茶五萬駝,于年額收買戰馬兩萬匹,配置設定諸路”,買馬費用幾乎占據茶馬司運往熙河、秦鳳路的全部茶葉。
大觀四年(1110)五月,宋朝正式施行“減茶博馬”的政策,即專用名山茶買馬,“其名山茶除博馬外,不許他用”。宋朝降低以茶計算的馬匹價格,廢除茶葉低價貼賣制度,“以茶斤重立定價例……昨蒙依元豐舊法,其馬價比泛抛頓減茶數”。實行減茶博馬後,茶馬司結餘了不少茶葉。政和三年(1113)八月,提舉買馬監牧司稱,“自減茶博馬後,每年約攢剩茶一萬四千餘駝”,三年共“攢積茶五萬餘駝”。馬價降低使得蕃部入中馬匹數量減少,如大觀四年(1110)八月至政和元年(1111)二月底的茶馬貿易主要月份,此半年茶馬司總共買馬1.08萬匹,遠低于2萬匹的年額。
宋徽宗時期,“用茶博馬”的貿易和茶馬比價制度基本成型。茶、馬兩司的歲額劃撥制度被廢除,茶葉和馬匹實作了全面的直接交易,省卻了各自價值換算成“現錢”的環節。“以斤對寸”的茶馬比價方式得以固定。宋神宗時期殘留的以銀、帛等實物貼買馬匹的制度也被廢除。即使是增加和減少馬價,也是采取了“添茶買馬”和“減茶博馬”的方式。蕃部在入中馬匹時,隻需與茶馬司以馬易茶即可。由此可見,影響南宋和明清兩代的茶馬貿易制度在宋徽宗時期業已形成。
結論
北宋熙河、秦鳳地區茶馬貿易和比價方式存在複雜性和反複變化的特點。宋神宗熙豐年間,宋朝采用了“賣茶博馬”法,分立茶、馬兩司,規定了茶場司劃撥固定額度的茶息充作買馬司購買額内馬匹買馬本錢的制度。蕃部入中馬匹時,需先與買馬司交易,獲得馬值,再到茶場司購買茶葉。茶馬貿易流程涉及茶場司、買馬司和中馬人三方,而茶、馬司利益不盡相同,互相掣肘。熙豐年間,馬匹價格的主要計算方式呈現出錢馬—茶馬—錢馬、茶馬比價的搖擺演變序列。茶、馬兩司相争對宋朝買馬事業造成了損害。宋哲宗早期,将茶、馬兩司合并為茶馬司,馬匹估值保持了“以斤對寸”的茶馬比價。紹聖元年(1094)開始,宋朝在陝西茶馬貿易中實行了券馬法,主要實行錢馬比價。宋徽宗即位後,廢除了券馬法,實行“用茶博馬”法,以博馬茶直接與馬匹交易,并将博馬茶值從茶場司的歲額中移除,采取了茶馬比價方式。
簡化流程,是北宋茶馬貿易和比價方式演進的核心方向。合并茶、馬司,将茶場司賣茶、中馬人賣馬、買馬司買馬的“賣茶博馬”三方貿易,簡化為茶馬司買馬和中馬人賣馬的“用茶博馬”兩方貿易;将涉及馬、茶、銀帛三種貿易要素的錢馬比價方式簡化為茶、馬兩種貿易要素的茶馬比價方式。宋朝不斷調整茶馬貿易和茶馬比價方式,經過了反複探索和演進的過程,最終确立了“用茶博馬”的貿易方式和“以斤對寸”的茶馬比價方式。北宋茶馬貿易和比價方式的成形在中國古代貿易制度上具有重要開創意義,對南宋、明、清時期茶馬貿易産生了重要影響。
該文原刊《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24年第2期,注釋略去,引用請參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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