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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高齡下崗職工指數和個人賬戶額降為1/3?國家最少應×2補償!

#理想家生活#

首先我們定義一下高齡下崗職工。什麼是高齡下崗職工?就是企業改制時安置中的工齡在20~29年的40~50歲的國企和集體企業正式職工。不是現在還沒退休的50歲下崗職工。因為現50歲下崗職工如改制在2002年,22年前男28歲,在企業隻工作8年,一個年輕力壯的買斷職工再就業稱什麼高齡下崗?工作8年資曆倘淺,他們再就業難度比改制時男50歲工齡29年的人強多了。第一、50歲人改制時不能内退隻能買斷,這個年齡段哪個企業都不要,隻能靈活就業讨生活,29年在國企集體企業工作白廢了,為國家貢獻大回報少,28歲8年工齡損失相對少些可以在機關再就業,隻有少數靈活就業不順落魄的,大多數在機關再就業有機關繳統籌,沒機關的靈活就業做生意的賺了錢當小老闆的也有。他們雖然是靈活就業退休,但賺了錢養老金有無不重要。是以我們說現50歲的下崗職工除少數落魄的很困難,不能再就業自已買統籌,養老金低這隻是少部分人。而高齡下崗職工早已退休,但下崗後養老金繳費制度不合理,企業養老金計發制度也不合理,是以他們的養老金在目前已退人員中養老金最低,是制度不合理造成應該在重算中補償。

一、為什麼說高齡下崗買斷職工繳費制度不合理?

第一、改制時高齡下崗他們工作時間長達20~29年,把青春獻給了國家,被30年工齡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為界擋在了内退之外。内退職工雖然隻300多元生活費,指數被克扣,最高的指數隻給買0.6,但大齡買斷職工自己買指數0.6,卻要付1.8的費用,個人賬戶隻1/3,因為他們承擔了統籌,這就是大齡買斷職工繳費制度不合理。為什麼為國家工作了20~29年,下崗勞工下崗14~23年的大齡買斷職工,有的是大學大學畢業下崗9~18年,買斷後養老金中統籌自己買,繳費1.8指的數費用卻記0.6指數,個人賬戶隻記1/3。

舉例:假設下崗期間平均社平1000元。如繳指數1.8,職工個人繳費需144元/月,養老金計發制度規定在崗職工=1000×1.8×8%=144元/月入個人賬戶,計算出實繳指數1.8。而高齡下崗職工每月也繳144元。2017年前退休的下崗職工靈活就業需繳統籌=社平1000x指數×16%,個人賬戶1000x指數×8%,8%繳費記入個人賬戶,後來降低了統籌比例為12%,是以高齡買斷職工正在降比例前。是以高齡下崗職工繳與在崗職工同樣144元/月費用,但有96元/月進入統籌,隻剩48元/月入個人賬戶,用48元/月個人賬戶額計算實繳指數=48÷8%÷1000=0.6,本應是指數1.8因國家不繳統籌,就隻0.6了,個人賬戶144/月就隻剩48元/月入個人賬戶了。這是繳費制度不公搶劫了高齡下崗職工養老金。他們為國家工作了29年後被逼下崗,國家不給交統籌不僅退休前生活困難而且退休後養老金低。

高齡下崗職工即便在全國工資改革前工齡長、職稱高、工資高的人,如高工和老技工首繳指數高達1.9,但在建賬前3~4年中高指數被視同指數1取代了。建賬後實繳指數1.8也被統籌搶劫成了0.6。個人賬戶隻剩1/3,平均指數被視同指數=1與0.6的平均值計算為0.7了,用0.7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養老金。而機關事業中人前面已述,用1.9指數計算過渡養老金,平均指數是1.9與1.8的平均值1.85,用1.85計算基礎養老金。

二、為什麼說高齡買斷職工養老金計發制度不合理?

高齡買斷職工一般買斷前工齡長,是以首繳指數高,高工更高,首繳指數是老人期末年工資的名額,但他在建賬前,全國大部分企業,計發養老金規定把建賬前定為視同年限,視同指數定為1,反觀機關事業在退休時段的工齡最長、職級最高,是以此時的參照基準最高,用最高工資計算,他們的老人以退時工資比例計算退休工資,中人都以此時工資套表确定視同指數計算養老金。

而高齡買斷下崗職工連改革分界點首繳指數和改革時工資為基準計算視同年限和老人期養老金的機會都不給,哪怕你按工資繳費首繳指數1.9。但也定為視同指數1,而機關事業中人退前的工資套表視同指數為1.9,用1.9計算過渡養老金,而高齡下崗職工一般下崗9~14年。前面已述視同指數1.9被1代替,建賬後實繳指數1.8被統籌搶劫剩0.6,如個人賬戶現值18萬剩6萬,當時6萬剩2萬。這個計發制度不合理與繳費制度不合理有關外,還有計發制度張冠李戴,用改革後的不合理的差距巨大的實繳指數去計算改革前養老金。視同指數應是改革前工資÷改革前社平,但計發制度規定不用改革前工資÷改革前社平,而把機關事業中人退時工資作為改革後最後一年名額,用高工資套表為視同指數,國企高管2000~2004年工資改革,他們的工資此好改為年薪制特高薪,用改革後指數3與視同指數1平均指數2.7計算,本應是視同指數計算的過渡養老金,而下崗職工用多繳了2倍統籌的平均指數0.7計算,機關事業中人用1.9計算,都在改革前,那時工資相同,工資=社平×1.9,改革後1.8指數繳費的下崗職工被不合理的繳費制度和不合理的計發制度給計算的養老金變成了機事同類人員1/3了。當然還有企業少機事18.75年視同年限計算過渡養老金使養老金更少了。可是竟然有一些機關事業的年輕人理直氣壯地講你們下崗職工有職務嗎?你你繳費指數有1.8嗎?隻繳0.6還想與我們一樣拿同樣養老金,想搶劫啊!不知誰搶誰的了,真是颠倒黑白!

三、怎麼重新計算養老金使下崗職工“平反昭雪”

1、統一機事建賬時間節點為2014.10月,使視同年限統一,

2、統一視同指數,用首繳指數為視同指數,首繳指數=首繳當月繳費基數÷當年社平,

3、統一公式用新老分段法計算養老金。

4、在養老金重新計算中給下崗職工特别是高齡下崗職工予以養老金計算補償,增加合理的實繳指數,增加合理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為何高齡下崗職工指數和個人賬戶額降為1/3?國家最少應×2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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