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賠償範圍與标準(一)
一、損害賠償認定的基本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的認定,應遵守填補原則,基本目标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損害未發生時應處的狀态”。填補原則可以分為完全賠償原則和禁止得利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指的是,賠償數額是結果意義的數額,即無論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如何、加害類型如何,僅審查損失是否客觀發生,如果客觀發生即作為損失數額予以認定,如果未發生則不予認定。禁止得利原則指的是,受害人不能因為賠償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即受害人不能獲得額外賠償或者重複賠償。完全賠償原則與禁止得利原則是一體兩面,其着眼點均是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是以,人民法院應當以客觀性為着眼點,注重分析受害人主張的損失及數額是否發生以及是否必然發生,避免因侵權人的過錯較大、行為性質惡劣等因素對損失認定産生主觀影響。
雖然填補原則以恢複受害人原有狀态為目标,但這一目标面對消極損失以及尚未發生的預期性損失而言是一種理想狀态,客觀上實作精确填補具有較大難度。是以,對消極損失以及預測性損失的認定,應當适當衡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通過合理認定賠償數額,在完全賠償和禁止得利之間找到平衡點。人民法院為此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案件有特殊情況,否則應當綜合考慮全案的情節,合理确定數額和期限,一般不宜頂格認定。(如交通費數額、誤工期、殘疾輔助器具更換期等)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
《民法典》第1179 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是指,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不法侵害,權利人是以遭受的不利益。對損害的救濟,侵權法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恢複原狀,二是賠償損失。不能恢複原狀或者恢複原狀有困難的,以金錢方式填補。人身損害有兩個層次的含義,第一位的含義是,對生命有機體的侵襲或者破壞,它直接引起肉體組織的破壞、生理機能的毀壞或者功能紊亂,并可能造成受害人肉體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對此種損害的救濟是治療和康複,經治療恢複健康的,即屬于恢複原狀;第二位的含義是,受害人因治療和康複支出費用、未來收入的喪失或者生活需要增加的費用。對此種損害的救濟,屬于損害賠償。從司法救濟的角度,第一位的損害最終均會轉化為對财産性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是以,在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更多的是在第二位的含義上了解和使用損害的概念。
人身損害的結果可以分為财産性損失和精神損害。财産性損失可分為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積極損失系财産的積極減少,是指因人身損害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喪葬費、殘疾器具輔助費等。消極損失系财産應增加而消極的不增加,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損害造成的預期收入的喪失,如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精神損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權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最高人民法院認可精神損害包含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積極精神損害指積極感受的肉體和精神痛苦,消極精神損害指因侵害行為導緻受害人喪失生理和心理感受。"
【延伸閱讀】:《人身損害賠償解釋》(2012年)第17條還規定了處理喪事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理損失,該條與《民法典》第1179條的内容不一緻,2020年12月修訂時,該條已經删除。是以,在适用《民法典》的案件中,處理喪事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不屬于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相關訴訟請缺乏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援。
三、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計算方法
(一)财産性損失的計算
人身損害中的财産性損失,計算方法為差額法和定型化法兩種。差額法是指,将受害人的财産區分為損害後的财産和假設損害不發生的财産,兩者的差額為賠償數額。積極财産損失原則上采用差額法,即當事人對損失數予以證明,法院根據證明的結果予以認定;定型化法是指,不考慮當事人的個性化情況,采用社會平均标準或者其他固定标準和方式認定賠償數額。消極财産損失原則上按照定型化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采取折中方式,對于可以量化的具體損失以差額法認定賠償,如醫療費。對于不便量化的抽象損失以定型化賠償,如殘疾賠償金。對于有些損失綜合采取兩種方法計算損失,如誤工費,當事人能夠證明損失數額的,據實認定,當事人不能證明的參照社會統計資料認定。另外,如喪葬費,本屬于積極損失,按照差額法認定更符合法理,但為了計算和操作的友善,采取了定型化賠償方式,差額法更符合填補原則,适用差額法計算賠償的,當事人應對實際損失承擔舉證責任。适用定型化法計算賠償的,當事人應就定型化賠償的基礎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精神損害的計算
精神損害沒有直接的财産内容,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也無法精确地用金錢予以衡量,是以精神損害不能使用差額法計算。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5條,計算精神損害應當根據侵權人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情節,損害後果等方面綜合确定。
四、醫療費
(一)醫療費認定的基本規則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對醫療費的認定作出規定,總體上應當綜合審查治療證據和費用證據予以認定,具體如下:
1、門診治療的,根據門診病曆和醫療費單據确定醫療費數額:住院治療的,根據住院病案和醫療費單據确定醫療費數額;受害人自行購買藥物的,根據病曆、處方和購藥發票确定購買藥物的合理性和數額。醫療費的賠償數額,均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
2、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需的康複費、适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受害人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鑒定意見确定必然發生的後續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賠償。
(二)醫療費的舉證證明責任
1、《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據此治療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舉證證明責任由侵權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如其不能舉證證明或者證明不充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但是,對于個别依據一般生活常識足以認定為不合理的治療措施和花費,可以直接予以審查認定。
2、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中的自費藥數額的證明,由提出自費藥抗辯的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在指定時限内出具自費藥明細,明确列明自費藥項目及價格。受害人對此有異議的,應承擔送出反證的舉證證明責任。人民法院也可以訓示或者組織當事人登入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中醫保便捷查詢功能予以核實。
(三)住院時間合理性的審查
一般而言,住院病案記載的住院時間可以采信,但是對于有些住院時間明顯過長又無法進行鑒定的案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合理性審查。住院時間與損傷程度、傷者年齡和體質、住院治療措施等相關。在綜合考量上述因素的基礎上,具體可審查住院病案中的長期醫囑單。長期醫囑單記載的治療措施均有停止時間,以此為判斷标準:
1、具有住院治療措施的,可以視為合理住院時間;
2、最後一項住院治療措施結束的時間,原則上作為合理住院時間的截止時間;
3、住院治療措施結束後,醫囑明确要求繼續住院觀察的時間,可以認定為合理住院時間。
上述住院治療措施指的是,隻能住院進行或者住院更适宜進行的措施,如住院手術、連續性的靜脈打點滴等治療措施。體溫、脈搏等生命體征的測量記錄一般不屬于住院治療措施。
(四)受害人參加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對醫療費認定的影響
1、受害人因參加社會保險而扣除的醫療費應予扣除
在确立侵權人賠償數額時,醫保報帳的醫療費應當扣除。
首先,根據填補原則,受害人的醫療費應當以其實際支出為限。經過醫保報帳的醫療費,受害人未實際支出,侵權人不應承擔;
其次,根據《社會保險法》第30條,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不予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據此,受害人已經報帳的醫療費,如果不予扣除,則侵權人賠償後,在醫保基金追償時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其基于一次侵權行為賠償兩次醫藥費,顯然不合法理。如果報帳數額予以扣除,則對受害人而言,獲賠的醫藥費總額并未減少,已經獲得完全填補;對侵權人而言,醫保基金追償時,再行賠償該部分報帳費用,從總額上亦未減少侵權責任的承擔。這樣的處理方式更符合《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
【延伸閱讀】:受害人隐瞞交通事故的事實騙取醫保報帳的,侵權人仍應對醫保報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社會保險法》第88條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受害人隐瞞交通事故的事實騙取醫保報帳,社保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強制的方式追回騙保費用,并進行行政處罰。受害人對于報帳費用的取得缺乏正當性,負有法定的返還義務。如果報帳費用在賠償數額中扣除,則受害人被追回報帳費用後,可能另行起訴,繼續要求侵權人對該部分賠償,各方當事人又産生新的訴累。是以,受害人騙取醫保的情形下,醫保報帳費用不應在賠償數額中扣除,受害人對外是否承擔行政違法責任,不能否定侵權人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人仍應按照填補原則賠償醫療費。至于受害人騙取醫保報帳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将相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行政機關處理。
2、受害人因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所擷取的賠償金不予扣除
《保險法》第 46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受害人投保人身傷害商業險,因保險事故擷取保險賠償金,是基于人身保險合同獲得的對價,本質上并非保險公司對人身損害的賠償,不産生重複賠償的問題,侵權人不能是以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五、住院夥食補助費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從業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予以确定。2014年9月29日釋出的《青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确定市内出差夥食補助費為100元/人。當事人主張的數額未超出上述數額的,可以支援。
六、護理費
(一)護理費認定的基本規則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據此,護理費應當分情況确定,并非直接等同于護理人員誤工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指的是具有固定工作或相對固定的收入,此類人員應嚴格審查是否有工作、是否因護理而誤工和誤工損失是否客觀發生,并應參照本章中關于誤工費的審查标準審查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據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指的是沒有固定工作或相對固定收入,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本章誤工費項下列舉的無固定收入的城鎮人員和農民,此類人員可以參照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護理費。鑒于目前護工市場尚不規範,為統一裁判尺度,當事人證據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夠證明雇傭護工并支付勞務報酬的,可據實認定;不能證明的,可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或者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60%-80%計算,但是受害人受傷較重,對護理需求較高的,護理費可在上述标準基礎上适當增加。
(二)護理必要性的認定
護理必要性審查的是受害人是否具有護理依賴。護理依賴是指因傷病緻殘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賴他人護理。如果傷情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活動上需要依賴他人輔助達到部分護理依賴程度的,即具有相應的護理必要性。
根據《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31147-2014),軀體傷殘日常生活活動能力有10項:1、進食;2、床上活動:翻身、平移、起坐;3、穿衣;4、修飾:洗(擦)臉、刷牙、梳頭、剃須;5、洗澡;6、床椅轉移;7、行走:平地行走、上下樓梯;8、小便;9、大便;10、用廁:蹲下站起、拭淨、沖洗(掉)、整理衣褲。
該10項内容,滿分100分,61分以上為日常生活活動基本自理,無護理依賴。60分-41分,為部分護理依賴;40分-21分為大部分護理依賴;20分以下為完全護理依賴。
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活動能力有12項:
1、進食;2、修飾:洗擦臉、刷牙、梳頭、剃須;3、更衣:穿脫衣、定時更換衣物、按照環境變化适時增減衣服;4、理發、洗澡、剪指甲;5、整理個人衛生:整理自己的床鋪、打掃室内衛生、清洗衣服、女性處理經期衛生:6、小便;7、大便;8、外出行走:自主外出、找回出發處:9、睡眠:按照正常人的作息時間、規律睡眠;10、服藥:保管藥物、定時服藥、定量服藥;11、使用日常生活用具:使用爐竈、日用電器、自來水;12、乘車。該12項内容滿分 120分,81分以上為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無護理依賴。80分-61分,為部分護理依賴;60分-41分為大部分護理依賴;40分以下為完全護理依賴。另外,精神障礙者有自殺、自殘、傷人、毀物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或者傾向一項以上的,治療滿一年,經診斷或者鑒定仍未有改善的,為大部分護 理依賴。
護理必要性應分為定殘前和定殘後兩個階段分别審查。定殘前的護理必要性的認定,一般參考鑒定意見,沒有鑒定意見的,可以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審查傷情對生活自理的影響,并參考醫囑确定護理必要性。對于不構成傷殘的輕微傷情,一般不認為具有護理必要性,不支援護理費,或者對受害人合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适當支援(合理住院期間的判定參照本章醫療費部分)。定殘後的護理必要性的認定,應當參考鑒定意見,沒有鑒定意見不予認定。
(三)護理費的調整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護理人員無收入的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護理費。據此,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雇工的,其護理費需要考慮護理級别,而護理級别一般與受害人的護理依賴程度關聯。
《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31147-2014)對護理依賴規定了賠付比例,可視情況參照該比例調整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的,不調整護理費;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可按照80%的比例調整護理費:部分護理依賴的,可按照50%的比例調整。
【延伸閱讀】: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四)護理期限的認定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第3款,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完全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出于衡平當事人各方權益的考慮,沒有特殊情形的,護理期限的認定可采取以下方法:
1、護理期限的認定一般不超過十年;
2、傷情較重或者身體健康情況較差的受害人,護理期一般不宜超過五年;3、七十周歲以上的人員,護理期一般不宜超過五年;
4、護理期滿後仍需護理的,當事人可以另行主張,
【延伸閱讀】:護理期和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期應盡量基本一緻。例如,當事人被鑒定為長期護理依賴,同時假肢的使用年限為4年,則可以支援更換一次,即假肢可以使用8年,護理期可以相應認定為8年。對于七十周歲以上的人員,已經安裝的假肢可使用4年,則可暫不支援更換假肢,護理期相應認定為4年。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