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國家下發過《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不少人據此認為,下一輪農業生産仍實行家庭承包責任。有人設問:“農村土地承包地能否繼承?”從法律角度解讀,還需從口糧絕對安全說起。
今日法律問答·口糧絕對安全
一、“口糧絕對安全”概說
“口糧”,有計劃的含義,如:計劃經濟時代,城鎮居民月供應口糧等;保障城鎮居民口糧,意味着國家應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達糧食生産任務。生産任務也稱為名額,為了超額完成任務,不少基層幹部養成了“浮誇風”。
浮誇風的結果之一,上繳糧食等重要農産品任務加重;為了多上繳糧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隻能将林地、草地等開墾為農用地,甚至圍湖造地。
違背自然規律最終結果,“三年自然災害”與浮誇風實際上有因果關系。目前國家與社會應特别關注的是,刑事案件也有考核名額,違背社會規律的最終後果,和諧社會難以建構。
浮誇風的結果之二,足夠農用地數量盡管能保障口糧供應;但從整體分析,大陸農業科技還是落後其他農業發達國家。
雜交稻等技術盡管解決了糧食等供應量問題,但社會仍沒有樹立大食物的觀念,如,動物飼養為副業生産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等。
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村居民口糧實際上是以成員身份獲得,如:村民參加勞動取得報酬與口糧并沒有關系。農村家庭承包責任發端于安徽鳳陽,其實踐可能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關法條,如:第十八條規定的承包方義務不包括為新增人口預留口糧。
二、農村土地承包地不能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之是以沒有規定為新增人口預留口糧,其原因大緻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能為新增人口留有機動地;但是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又規定:“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其結局是,多數農村的新增人口失去了口糧。
有人可能要問,2002年8月頒布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條為何這樣規定呢?在本文看來,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限制,或者不得預留機動地的主要目的之一,還是保障全國的口糧問題,如: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
另一方面,一對夫妻隻生一個孩子的計生政策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條款的内容,如:上述第十八條承包方的義務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用兩款規定了繼承問題。根據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據此,耕地、草地承包地不能繼承。根據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繼續承包”;據此,林地承包地也不能繼承。
有人可能要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為何規定在承包期内,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林地一般與口糧關系不大,如:林地可産出調料,但香料等并不是人民群衆的生活必需品,且《森林法》對采伐有嚴格的規定。
有人可能還要問,為何包括學者在内的不少群體認為可以農村土地承包地可以繼承。究其原因,可以歸納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在學理上,《農村土地承包法》所屬的部門法還有争議,如認為本法的部門法是民法,則可了解可以繼承,但如認為本法的部門法是社會法,則當然不可以繼承。
長期的計劃經濟,經濟部門法異常“發達”,而社會部門法相對“弱小”。在本文看來,多數經濟法中的具體法律應是社會法的内容,如:《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農村土地承包法》《藥品管理法》等則是社會法應然的内容。
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背景與目前的國情已不同,如:計生政策已放開等;多數農村土地承包既得利益者并沒有考慮到前述情形,堅持認為農村土地承包地可以繼承。
國家倘若再不賦予新增人口口糧,其結果可能違背基本配置設定正義,如:假設2027年9月1日是下一輪土地承包的始期;9月2日農村新增人口,意味着其30年沒有口糧。據此,農村土地承包地絕對不能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地不能繼承
有人可能要問,下一輪農業生産一定要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嗎?新頒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可能給出了答案。随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素養的提高,規模農業生産可能即将來臨,如:小農經濟缺乏競争力,再固守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理論與規模農業生産存在緊張關系。
三、農業強國和共同富裕的“障礙”
多數人可能認為,農業強國和共同富裕不能盡快實作的原因之一,國家不給政策。事實上,法律已賦予了農業強國和共同富裕的條件。如:201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便是具體規定。
社會各群體解讀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時卻作了狹義的解釋。根據第二款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當然解釋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也需要符合前述條件。
限制,或者狹義的解釋結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明确将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定為應然之權利。根據前述規定,農業強國和共同富裕的障礙便“消弭”,如:不少國有土地通過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轉用而來。
有人可能要問,村民為何不能解讀出集體經濟組織有應然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權利呢?究其原因,長期以來行政實施以戶籍确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根據前述實踐,農村出生的大學生、學者不再具備成員資格;現有多數村民自然不能了解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有開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權利,農業強國和共同富裕出現了“短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補齊了上述短闆,第十七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作了“消極性”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農村出生的學者、專家等“精英”除了成為公務員,或者獲得外國國籍等情形外,戶口遷出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業強國和共同富裕的“障礙”
農村出生的精英們口糧固然已解決,多數人可能也不會要求配置設定農業承包地。但是他們可能對口糧的品質可能有更高的要求,如:農業生産統一經營,他們以成員身份可以建議生态種植,或者養殖等。
上述議題有适當的話題時,今日法律問答将展開讨論,即:口糧絕對安全應包括食品安全,如:農村土地承包地能允許繼承,繼承人和承包人能保障糧食數量、品質等方面的安全嗎?統一經營的規模農業生産或許能保障。
主要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繼續承包。
第六十七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