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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市場化經營機制是抓手

【導讀】

我們從事國企改革服務,當然非常關注二十屆三中全會,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就是中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和路線圖、施工圖,為接下來五年、十年乃至本世紀中葉的改革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新方向。

雖然我們要突出重點學習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相關内容,但是也要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态文明、國家安全、國防和軍隊等方面的改革部署深入學習,畢竟,幾乎所有深化改革之舉都涉及國資國企,必須全面系統學習,才能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程序中融會貫通、結合實際、全面落實《決定》要求。明律師在學習《決定》之時,也秉承着“獨樂樂不如衆樂樂”的心态,與大家一起分享學習心得、共同進步。今天我們聊聊如何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架構。

如何建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市場化經營機制是抓手

四、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更多世界一流企業

(三)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架構

2.現代制度——公司治理、經營機制、法治合規、民主管理

(2)市場化經營機制

經營機制是決定公司經營行為的機制,是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市場機制來配置資源、進行經營決策和擷取收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市場化經營機制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堅持激勵機制和限制機制相結合,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自主決策和配置資源,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

三項制度改革是經營機制改革的主要内容,通過多年來持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勞動制度改革、配置設定制度改革,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末位調整、不勝任退出的市場化選人用人機制基本成型,推動市場化經營機制逐漸完善,這為全面建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新型經營責任制奠定堅實基礎。

一是新型經營責任制。

新型經營責任制是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架構下,以戰略為引領、以任期制契約化為手段、以崗位為核心建立的集授權機制、目标機制、動力機制、壓力機制和競争淘汰機制為一體的綜合性經營管理制度。

與傳統經營機制相比,新型經營責任制充分考慮到公司戰略目标的長期性和連續性,戰略目标的分解體系群組織責任體系更加完整和系統,激勵和限制的機制更為完整和健全,并且和公司治理機制、黨管幹部充分融合。

是以,接下來要更廣更深落實三項制度改革,全面建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新型經營責任制,激發國企幹部員工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建構新型經營責任制操作要點:

崗位是基礎

經營責任制是在崗位上實作責權利一體。要根據公司要求和業務特點選擇恰當的組織模式和架構,合理設定崗位、明确崗位職責和崗位任職要求,建立集團統一的職位職級體系,為新型經營責任制的順利推行奠定基礎。

在國有企業中,首要任務是明确崗位定位和職責,完善崗位說明書,建立健全常态化崗位評估機制。明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真正實作以崗定人、以崗定薪、以崗考核、崗變薪變、以崗定激勵等“對崗不對人”的基本管理邏輯。

其次,需要加強對任職條件和考核評價的關注,完善管理人員職業發展通道,為管理人員能上能下搭建平台。科學地調整組織結構,合理設定内設機構和配置管理人員。

最後,應通過競争上崗、公開選聘等多種方式選拔出卓越的管理人員。将考核評價結果與職務升遷、薪酬調整緊密相聯。對不能勝任工作的管理人員,應進行崗位調整,降職降薪等處罰措施。持續推進管理人員的競争上崗,建立相關的末等調整和不勝任退出制度,到2025年,國有企業必須普遍推行末等調整和不勝任退出制度。

授權是前提

科學界定國有資産出資人監管邊界,加大授權放權力度,從對企業的直接管理轉向更加強調基于出資關系的監管,突出差異化管控要求,對不同類型企業實施精準授權放權,在此基礎上完善公司治理體系,明确各治理主體的職權和行權規則,讓經理層有充分的空間行權履職,完成各項經營目标。

契約是核心

建構經營責任制的關鍵是要厘清責權利關系,而在新型經營責任制下,責權利的配置設定主要通過差異化崗位管理、個性化績效考核與精準靈活的收入配置設定機制來實作的,這都離不開契約,責任壓實、激勵到位都需要契約來展現。是以,要将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制定和簽署作為核心工作,要明确經營目标和目标值,設定明确的紅線。考核結果必須要與其薪酬、職位調整、解聘等強關聯。

激勵是動力

打破平均主義,根據崗位特性與考核要求,差異化設計薪酬結構,靈活運用中長期激勵政策工具箱,拉開内部薪酬差距,實作“憑業績和貢獻取酬”,健全更加精準靈活規範高效的收入配置設定機制,推動中長期激勵在更大範圍内規範實施。

監督是保障

建構新型經營責任制要求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與此同時也要求企業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和建構大監督體系,按照事前規範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後強化問責的思路,全面梳理國資監管職責,調整優化監管方式和手段,推動國資監管與紀檢監察、巡察、審計、社會等同向發力,形成關聯監督機制,實作監督工作從各自為戰向協同作戰轉變,有效解決重複監督,提升監督效能。

二是中長期激勵機制的創新與實施。

《決定》提出要允許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在科研人員中開展多種形式中長期激勵,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合理确定并嚴格規範國有企業各級負責人薪酬、津貼補貼等。

是以,國企要健全更加精準靈活、規範高效的收入配置設定機制,進一步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産業、科技創新等業務的激勵保障力度,在更多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推行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制管理,推動中長期激勵政策更大範圍、更大力度規範實施,國有企業要結合實際探索創新股權激勵、分紅激勵、超額利潤分享、跟投激勵等更多靈活的激勵方式,建立與企業效益和個人貢獻相挂鈎的激勵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同時要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確定激勵機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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