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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設施未線上下标示充電費用明細

不少設施未線上下标示充電費用明細

10月14日,廣州黃埔大道上一充電設施标示了收費标準,但未對電費和服務費分别标示。

近日,廣州市發改委、廣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釋出關于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根據通知,充電設施營運機關應對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分别計價、分别收取,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式、微信公衆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收費标準,且居民住宅小區内的充電設施用電應按居民合表使用者電價計收充電電費。

實際上,早在去年8月份,廣州市發改委就釋出了《關于規範我市電動自行車經營性充電設施充電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上述情況等進行了明确規定。

10月14日,南都灣财社記者走訪廣州黃埔區和海珠區的多個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發現,仍有不少設施未對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分别标示,且部分充電設施僅在手機端标示收費标準,并未在充電場所标示。

多處充電設施未分别标示電費和服務費

通知要求,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的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别标示、分别計價。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區發改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供電等部門,推動充電設施營運機關抓緊進行改造調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作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10月14日,南都灣财社記者走訪了黃埔區和海珠區多個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發現這些設施均未對電費和服務費分别标示,而是标示了一個打包的收費标準。以黃埔大道的“捷佳充電”為例,其在充電樁上公布的收費标準為:充電器輸出功率在0W-150W之間,則收費标準為1元120分鐘;150W-250W,則收費标準為1元90分鐘;250W-350W,則收費标準為1元60分鐘,350W-500W,則收費标準為1元30分鐘。

海珠區一住宅小區内的“特伏新能源”也按照充電功率實行階梯收費:當充電功率為0W-140W時,收費标準為0.4元/小時;功率為141W-220W,收費标準為0.45元/小時;功率為221W-320W,則收費标準為0.5元/小時;當功率達到321W-500W,則收費标準為0.6元/小時;500W以上也分為多個區間,收費标準從0.8元/小時至2元/小時。

一位使用該充電櫃的居民向南都灣财社記者展示了其充電收費結算單。結算單顯示,10月11日晚至10月12日早上,其充電7小時6分鐘,結算功率為173W,消費總金額為3.38元。該居民表示,并不清楚這3.38元裡有多少是電費,有多少是服務費。“幾天充一次,充一次三塊多,金額不多,是以也就沒去關注服務費是多少。”該居民表示。

“特伏新能源”客服對南都灣财社記者表示,目前已經對電費和服務費分别計價,内部有各自的收費标準。但确實未對外分别标示電費和服務費,使用者看到的為總的收費标準。

同小區内,另一名為“快樁充電”的充電櫃也按照充電功率實行階梯收費。南都灣财社記者在其櫃體和小程式上未找到電費和服務費的詳細情況。其客服表示,電費和服務費具體收費标準在掃碼充電選時長頁面可以檢視到。

實際上,去年8月份廣州市發改委釋出的通知就明确,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應該分别計價、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彼時,“快樁充電”背後的宜家智能科技(廣州)有限公司曾釋出公告稱,将對旗下“小級”“快樁”“好快滿”充電品牌的充電裝置逐漸按照“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調整收費,各小區的具體調整時間和調整标準将按計劃進行通知。

有充電設施僅線上上标示收費标準

除了應該對電費和服務費分别計價外,充電設施營運機關還應明碼标價。

通知要求,充電設施營運機關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式、微信公衆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标準、服務電話等内容,手機掃碼或網絡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務場所的明碼标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費用。在單次充電結束後,充電設施營運機關應當通過微信公衆号、小程式等方式,向使用者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資訊。

對于“手機掃碼或網絡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務場所的明碼标價”這一條要求,南都灣财社記者走訪發現,多數充電設施都線上下标示了收費标準,以廣州海珠區一街道上的“小豬胖胖充電站”為例,其充電樁打出了“每天低于0.8元”的宣傳語,操作訓示牌上則給出了詳細的費用說明,包括包月充電和單次充電收費标準。不過,其同樣沒有對電費和服務費的收費标準分開标示。

也有部分充電設施并未在充電場所标示收費标準,使用者必須掃描二維碼進入其微信公号或者小程式,在上面檢視具體情況。以“特伏新能源”為例,使用者需掃碼進入其微信公衆号界面,選擇“單車充電”,再進入“個人中心”,再點選“充電區費率”,方能看到詳細的收費标準。

不少居民對充電收費标準“蒙查查”

除了收費标準公示問題,電動自行車車主最為關心的收費标準問題在通知裡也有明确。

在電費方面,通知要求,居民住宅小區内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營運機關、充電設施營運機關向使用者,均應按居民合表使用者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營運機關、充電設施營運機關向使用者,也應按居民合表使用者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

南都灣财社記者查詢發現,根據此前釋出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7〕498号),廣州居民生活合表電價為0.6172元/千瓦時(含稅,不含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不過,因為不少充電設施未對電費和服務費分别标示,不少使用者對充電電費的收取标準“蒙查查”。一電動自行車車主表示,并不清楚政府部門對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的要求,以為自己每次充電收費都是按照商業電費标準在收取。

“特伏新能源”客服對南都灣财社記者表示,公司不同地方的充電設施,電費收取标準不相同,因為有的是直接與南網簽訂合同,有的則是與物業簽訂合同。

“快樁充電”客服則向南都灣财社記者發來了詳細的收費标準:當功率為0W-150W時,收費标準為0.35元/小時,這0.35元中,充電電費為0.046元,服務費為0.304元;當功率為151W-250W時,收費标準為0.5元/小時,這0.5元中,充電電費為0.124元,服務費為0.376元。

也就是說,各充電設施的電費收取标準并不相同。此外,充電費用中,服務費占了“大頭”。

關注

倡導小區不收或少收場地費 通過讓利降低居民充電服務費

對于服務費,通知稱,電動自行車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充電設施營運機關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标準。應鼓勵市場競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電設施營運機關。

通知提出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一方面,鼓勵具備條件的街道辦、居(村)委會、小區産權機關、業主委員會以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自建充電設施并從低确定充電服務費;另一方面,對第三方建設營運的充電設施,倡導小區産權機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不收或少收場地租賃費用、不參與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讓利空間用于降低充電服務費。

通知還提出,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機關接受委托與充電設施營運機關簽訂營運合作協定時,應與業主充分溝通,遴選優質充電設施營運機關,合理确定充電服務費标準。有關方面簽訂營運合作協定時,簽約營運期限可與裝置折舊年限适當銜接,倡導簽訂5年及以上營運合作協定,穩定充電設施營運機關投資預期,攤薄資産折舊成本,為降低充電服務費創造條件。

采寫、攝影:南都灣财社記者 劉蘭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