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經理銷售基金時承諾保本、銀行未進行“雙錄”……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引起市場關注。判決書顯示,“60後”投資者王某在上海某銀行天寶支行斥資558萬元認購一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間客戶經理不讓王某全部贖回,并承諾保本。最終王某虧損170萬元,将銀行起訴至法院。
法院二審裁決顯示,監管部門已經查明,涉事支行存在“應雙錄未雙錄,且客戶經理違規承諾預期收益”的違規行為,故維持原判,涉事支行按照90%責任比例賠償王某158.63萬元。
投資者購買基金虧損170萬元,銀行承擔90%責任
判決書顯示,2021年6月7日,王某在上海某銀行天寶支行處通過APP平台認購一隻基金代碼為012XXX的“XX産業前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基金産品,認購金額558萬元,成交價格1元,成交淨值為1元,該交易确認日期為2021年6月8日。
2022年1月,王某想要贖回基金,客戶經理陸某則稱“現在肯定承諾本金和利息,現在贖回要虧70萬左右”,陸某向王某表示,支行會用另外的形式補上利息,年化利率不低于4.5%。同年9月,王某為了償還債務,贖回基金份額418.5萬份,成交淨值0.721元,贖回金額300.98萬元,交易後剩餘份額為139.5萬份。該基金截至2023年9月14日累計虧損170.2萬元,剩餘金額86.9萬元。
錄音記載顯示,在贖回基金部分份額時,陸某不讓王某全部贖回,王某認為涉事支行在基金産品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于2023年2月投訴至銀保監部門。銀保監部門出具的答複書顯示,該支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應雙錄未雙錄情況,且客戶經理違規承諾預期收益。該局責令該支行進行整改,并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違規責任追究。
但雙方調解未果,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投資損失。銀行辯稱,銀行已履行了适當性義務,銷售人員的不當行為并不影響王某購買案涉基金産品的決策,二者并不具有因果關系。銀行認為,王某具有投資經驗,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與案涉基金産品風險等級相比對。
一審法院認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案涉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員工承諾保本保息等違規行為,導緻王某投資損失,顯然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王某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亦應當對投資風險與收益相當有一定認識和了解,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酌情确定銀行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法院認為,銀保監部門于2023年6月21日對銀行違規行為作出認定,次日王某已明知存在侵權行為。但王某并未及時贖回導緻投資損失進一步擴大,之後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投資損失計算基準日應以2023年6月22日為宜,王某本金及利息損失合計176.25萬元,由該銀行按照90%責任比例賠償王某158.63萬元。王某及銀行均不服一審判決。
今年8月底,上海金融法院進行二審裁決。法院認為,根據銀保監部門答複書記載,銀行違規銷售事實可以确認。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年内已有3家銀行因“雙錄”違規被罰
在上述案件中,涉事銀行支行主要存在“應雙錄未雙錄,且客戶經理違規承諾預期收益”的違規行為。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原中國銀監會早在2017年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專區“雙錄”,即設立銷售專區并在銷售專區内裝配電子系統,對自有理财産品及代銷産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規定》要求,“雙錄”中應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資訊提示、消費者确認和回報等重點銷售環節,消費者确認内容應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銷售人員所揭示的産品風險等。規定還嚴禁銷售人員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裝置上代客操作購買産品。
此前,北京權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林麗鴻接受南都·灣财社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從業人員作為金融機構從業者,對其銷售金融産品的行為規範比一般的銷售人員嚴格。如果銀行從業人員在金融産品銷售或服務過程中存在誤導行為,針對行為性質不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也不同。
“具體而言,如果因為從業人員的誤導行為,導緻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進而造成經濟損失,銀行需要向消費者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銀行或其從業人員違反了金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如未按照要求儲存雙錄資料、未對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等,那麼銀行及其從業人員可能會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停業整頓、吊銷業務資格等行政責任。”林麗鴻表示。
南都·灣财社記者根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同花順iFinD不完全統計發現,今年内,至少有3家銀行機構因為“雙錄”違規問題被處罰。8月8日,郵儲銀行浙江省分行因營銷推介理财産品時存在未“雙錄”問題等被罰140萬元;6月4日,建設銀行陽江市分行因代理保險銷售未按規定實施“雙錄”等被罰90萬元;1月24日,交通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因“雙錄”要求執行不力等被罰70萬元。
采寫:南都·灣财社記者 彭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