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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實為舊事 資料港信披被上交所問詢

接到一份總金額高達12.75億元的重大合同,交易對方還是大名鼎鼎的阿裡,對于大部分a股公司來說,這都稱得上是大利好。可如果告訴你“這份合同中部分項目十個月前就已經驗收好了”;是不是感覺有些洩氣?

3月8日,資料港披露了一份總金額為12.75億元的重大合同,公司與阿裡簽訂了《張北小二台一期資料中心項目合作協定》(下稱“張北合同”),合同約定,由公司規劃設計、投資、建設和營運資料中心1#、2#模組,阿裡及其關聯公司對該資料中心享有獨占使用權。

耐人尋味的是,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張北合同中的1#模組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建設工作,在5月31日前通過阿裡最終驗收,且該合同效力追索至2015年10月1日。

換言之,僅從模組分類計算,該合同至少已經執行了一部分,即這份利好“大禮包”并非新鮮事,而資料港為何在此時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資料港還是a股“新人”,其上市以來已走出“17連闆”,3月3日剛剛開闆,随即就宣布與a股最熱概念之一——阿裡的重磅合作。

對此,上交所當日便向公司下發問詢函,要求公司對該合同的更多細節予以披露。而公司亦于3月8日起停牌,待回複完成後再複牌。

基于上述事實,問詢函主要關注是否存在“倒簽合同”、是否存在資訊披露遺漏,以及張北合同詳細業務流程等三方面。

首先,根據公告,張北合同1#模組已完成建設和驗收,但合同卻推遲至2017年3月才簽訂,簽訂後合同效力還追索至2015年10月1日。對于上述情況,問詢函要求資料港結合資料中心建設業務的經營模式,說明截至目前才簽署相關項目合同的原因,是否存在倒簽合同的情況。

其次,張北合同規模較大,但公司上市時的《招股說明書》“重要合同”一節,并未披露與阿裡的協定,是否存在遺漏擇機披露的情況尚未可知。對于,問詢函要求公司核實《招股說明書》中對于張北合同的披露情況,說明是否存在重大遺漏。

最後,根據《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公司業務服務流程,需在合同确認後才進入項目實施,張北合同明顯不符合業務流程。對于如此“特别”的簽訂方式,問詢函要求公司補充披露張北項目的建設及營運情況,以及張北合同具體的洽談、簽署過程,說明是否與《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業務服務流程相一緻,并詳細解釋其原因。

對于交易所的上述問詢,資料港表示,正在組織相關人員對問詢函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回複,為保證公平資訊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價異常波動,将繼續停牌,待公司就上述問詢函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回複并披露相關公告後複牌。

本文轉自d1net(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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