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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沪人社综【2021】193号《关于2020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2020年我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人民币124,056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62,028元以下(含62,028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62,028元但在248,112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7日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供稿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 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