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电动自行车违规上机动车道反向与小轿车相撞,一查双方驾驶人都涉嫌醉酒驾驶。
2024 年 6月13日4 时 54 分,在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万利隆酒店路段机动车道上,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龙华大队事故民警到场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葛某生醉酒后(呼气式酒精检测值:134mg/100ml)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覃某文,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行驶。与此同时,当事人赵某煌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87.47mg/100ml)驾驶琼 AFB****小型轿车沿金龙路由西往东行驶而来。最终,两轮电动自行车左前侧与琼 AFB****小型轿车左前侧发生碰撞,此事故导致葛某生、覃某文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民警进一步调查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源于当事人葛某生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以及当事人赵某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双方的违法行为均与事故成因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当事人葛某生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过错偏重。
因此,认定当事人葛某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覃某无事故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示:醉酒驾驶危害极大,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也威胁着他人的出行安全。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请在规定车道行驶,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