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室盗窃,被主人饲养的两条大狼狗咬死,事后,主人愿赔4万元了结此事,谁知家属竟索赔66万,还告上法庭,这种无理取闹的要求,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这是我这两天看到的一个真实案例,来源于广东法院几年前公开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案情是这样的:
一个小偷,盗窃成性,曾喜提两次刑事处罚,两次治安处罚。
事发当晚,小偷来到主人家的大别墅,一看家里没人,且装修富丽堂皇,料想对方家资丰厚,就想入室行窃。正准备翻墙,发现院子里蹲着有两条虎视眈眈的大狼狗,只得退了下来。
谁知道,越是偷不到,小偷就越心痒,几个小时后,又带了两根有毒的骨头棒子返回别墅,准备把两条大狼狗毒死再偷。
半小时后,吃了骨头的大狼狗果然都被撂倒,此时,小偷自以为万无一失,就翻墙来到院中。
结果呢?也不知道是因为毒药假冒伪劣,还是剂量不够——两只狼狗听到响动,竟然又一骨碌爬了起来,扑向小偷就是一顿撕咬。一见血,加上小偷反抗激烈,大狼狗的兽性被彻底激发,咬得越来越狠。
等邻居听到惨叫报警,警察赶到时,小偷已经被狼狗咬死了。
主人闻讯后,出于人道主义和息事宁人的双重考虑,主动提出给小偷家属4万元的补偿。
谁知对方还不乐意,一张口就是66万,遭到拒绝后,将主人告上法庭。
那么这桩关涉人命的官司,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过失”分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前者是指,应当预料而没有预料到;后者是指,预料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说主人约了客人上门,门没锁,客人推门而入,被狗咬伤,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果说狗被拴着,但客人进门之后,狗特别兴奋挣脱链子把客人咬了,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两种结果,都可以预料,且能够避免。
但是,一般人谁能预料到自己家什么时候会被人盗窃呢?
就算预料到了,养狼狗本身就是一种防范和警告,谁能料到对方会进一步给狗下毒呢?
如果把这种极小概率事件,作为预见义务强加给人们,无疑是鼓励大家互相像防贼一样提防,那社会风气该变得多可怕?
所以,警方判定,不存在刑事立案的可能。
那么是否存在民事责任呢?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去年我代理了备受关注的成都狗咬女童案,就是依据这一条,要求狗主人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
但是这条后面还有一句: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狗咬女童案中,案发地点是公共场所,且女童并未有任何主动挑衅、戏弄烈犬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然而本案中,主人将狼狗紧锁院内,已将风险与他人隔离,尽到了管理义务;小偷入室行窃,已经不是一般的故意,而是违法犯罪,即使主人在场,也可用狼狗进行一般防卫;在小偷预见到狼狗有伤人风险的情况下,退出后又再次返回投毒,一方面可视为对狗进行挑衅、伤害;另一方面,也可视为故意将自己陷入风险环境中——那么后果,自然要自己承担。
因此,最终法院判定:狗主人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家属上诉之后,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发生于数年前,如果是现在发,结果可能会有不同。
狗咬女童案发生后,最高法针对饲养动物侵权案件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的,狗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如果事发别墅在郊区或者农村,还好说,如果是在市区内,且狼狗又在禁养犬名录中,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那么此时咬死小偷,即便狗主人不存在其他过错,也可能会承担小比例责任。
话说回来,这个案子充分体现出,我们法院正在逐步扭转“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而是严格依照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要想获得法律支持,就必须按照法律行事,否则损失再大,法律也只能叹一句:“自作自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