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贵阳消防接到群众举报
万象君汇4栋地下1层楼梯间
停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物业人员联系车主将电动自行车
驶离到集中停放区域
却遭其车主拒绝
由于该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人员希望消防监督员到场处理
接到举报后
开阳消防到万象君汇四栋了解情况
经现场核查发现
胡某在高层民用建筑万象君汇
4栋地下一层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消防监督员现场要求胡某立即整改
但遭到胡某拒绝
对此行为,根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胡某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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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胡某违反的法律法规的
具体内容是哪些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第七项: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