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因酒驾被交警查处后本应
引以为戒、遵纪守法
然而有些驾驶人偏偏不长记性
铤而走险
近日,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夏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夜查行动中,在同一地点先后查获酒后驾驶的李某某和黄某二人。调查发现,他们此前曾因酒驾已遭处罚,此次属二次酒驾,桂平警方依法对李某某和黄某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一
2024年7月7日20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桂R1***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桂平市人民路中山路口广场红绿灯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桂平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李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6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且李某某还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后经查实,李某某在2022年11月20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行为属于二次酒驾。
桂平警方对李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无独有偶,当天晚上21时许,桂平交警大队在同一地点又查获一名二次酒驾的驾驶员。
当时,黄某驾驶着一辆桂R0***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现正在执勤的交警试图逃避检查,被民警当场拦下。
黄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1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经查实,黄某于2023年4月8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行为属于二次酒驾。
此外,黄某还存在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等违法行为。桂平警方对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
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滴酒不沾,人车平安
不要尝试“酒驾”的滋味
更不要一而再
触碰法律的底线!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拒绝酒醉驾,平安回家!
图文:桂平大队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傅 瑜
审核:刘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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