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义】
某招待所既未事先征求张某的意愿,也未事后履行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亦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对被派遣不知情,张某与某招待所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张某自2010年5月20日起先后在某招待所从事厨师、厨师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招待所亦未给张某缴纳社保。
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4日,某招待所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021年5月18日,张某经批准休假外出学习。2021年6月后,张某到某招待所上班,未获准许。自2021年6月,某招待所未给张某发放工资。
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招待所存在劳动关系等。仲裁裁决对张某的请求未全部支持。张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裁决确认张某与某招待所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2010年5月,张某已在某招待所工作,双方即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某招待所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虽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均是在某招待所处从事厨师工作,某招待所既未事先征求张某的意愿,也未事后履行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亦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对被派遣不知情。某招待所在未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仅依据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由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就主张张某系劳务派遣,与某招待所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
2023年4⽉2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东法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能改变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张某与某招待所、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且未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凭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主张劳动者为派遣员工,这种做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提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将直接用工关系转变为派遣员工关系,劳动者有权拒绝此转变。若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此外,如果劳动者因各种原因选择接受转为派遣用工的方式,那么在提交辞职信时应当谨慎,如提交辞职信将可能导致原单位的企业工龄被“清零”。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