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统称“三个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7月1日前的存量贷款业务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7月1日前已签订的用信合同(包括形成表外“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循环贷款合同,下同),如相关条款与修订后“三个办法”存在差异,如贷款期限、受托支付方式等,可仍按照原“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继续执行。
二、“三个办法”中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指的是授信期限还是用信期限?
答:《固贷办法》第九条、《流贷办法》第十一条、《个贷办法》第八条中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指的是用信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是授信合同或逐笔借据中的期限,也未包括展期的期限。
三、如何理解“现场”调查?
答:“现场”调查,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贷款申请开展实地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贷款管理要求及风控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四、如何理解“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
答:“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指的是贷前调查方式既要包含现场调查方式,也要包含非现场调查方式。
五、如何理解“三个办法”贷后管理中关于资金挪用行为的相关要求?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身最大监控能力范围内加强信贷资金挪用管理。特别是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虚增财政收入、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用于金融资产投资、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
六、办理抵质押贷款时对押品有哪些要求?
答:办理抵质押贷款时,押品管理应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三个办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等有关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审慎确认抵质押物的适格性,并合理评估押品权属关系、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情况。如,公共资产是否能作为抵质押物,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七、《固贷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固贷办法》第三条,凡是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建设、购置和改造行为,均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鉴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已于“三个办法”施行时同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刊载于2010年第28期《监管工作信息》)也不再有效。《固贷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是广义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科目不仅限于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可理解为涵盖国家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科目,且没有金额下限。此外,实践中一些规模较小的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如农业大棚建设、房屋装修、设备零件采买等行为,虽然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但鉴于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根据《流贷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流贷办法》执行。
八、《固贷办法》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六)项规定“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库中前期融资需求的固定资产贷款如何执行此款规定?
答: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库的,在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规定,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取得国家产业、环保、规划、施工和土地预审等管理程序后,可以用于支持项目前期融资需求。
九、《固贷办法》中的贷款是否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信用支持形式?
答:《固贷办法》中的贷款发放形式为资金发放,不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十、如何理解《固贷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的“预定可使用状态”?
答:固定资产建设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应遵循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十一、《固贷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是否包括当天?
答:受托支付时限要求包括当天。
十二、《固贷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若原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已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贷款人是否还必须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
答:对原投资的项目资本金比例高于国家规定最低比例的情形,若追加贷款,仍需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国家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
十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如何适用《固贷办法》等规定?
答:根据《固贷办法》第五十七条和《流贷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具体贷款业务参照《固贷办法》或是适用《流贷办法》。二是该条规定的为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既可以用于研发,也可以用于直接购买。三是该条款中的“等其他无形资产”为等外等,凡是风险可控、符合相关要求的无形资产,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提供贷款支持。
十四、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税费、购买贵重金属等用途?
答:一是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保,但不得用于支付奖金、分红等其他项目。二是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日常经营产生的税费,但不得用于缴纳罚款。三是相关行业购买黄金、钻石等贵重金属用于生产而非投资的,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十五、《流贷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金融资产投资。金融资产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金融资产范围按照会计准则定义的金融资产掌握。
十六、《流贷办法》第九条中的“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包括哪些?
答: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十七、如何理解《流贷办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的规定,是否需要对单个企业明确金额上限?
答: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区域、行业、品种等不同维度,对某一类小微企业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该条规定不适用于单一企业。
十八、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时限如何掌握?
答:《流贷办法》并未对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提出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不得存在“以贷转存”或其他违反相关监管要求的行为。
十九、《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中的互联网贷款是否要适用《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贷款进行了明确定义。符合互联网贷款定义的贷款,应适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应当执行《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有关规定。
二十、《流贷办法》《个贷办法》规定,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适当比例”是否有进一步明确要求?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风控要求、贷款业务实际管理情况审慎确定“适当比例”的标准。
二十一、《个贷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视频面谈应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如何理解“自有平台”?
答:“自有平台”应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不包括第三方平台、与银行自有平台对接的其他平台,以及挂靠在第三方平台上的插件。农村中小银行可使用省联社自有统一平台或主发起行自有平台。
二十二、《个贷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建立健全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体系”的要求,是否有详细规定?
答:《个贷办法》中关于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的规定为原则性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行风控水平、个人贷款管理情况等建立统一授信机制。
二十三、《个贷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工复审如何理解?是否每笔贷款均要进行人工复审?
答:根据《个贷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人工复审机制,作为自动化审批的补充,并设定人工复审的触发条件。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控要求制定人工复审的触发条件,对自动化审批中触发相关条件的贷款业务,应转入人工复审。
二十四、如何理解《个贷办法》中“当面”签订合同?
答:“当面”签订合同,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同一时间在同一场所中“面对面”签订贷款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规定,合同形式既可以是纸质,也可以是通过手机银行等电子化设备签署的电子文件。
二十五、当面签约的场所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关于“当面”签约的场所,“三个办法”无限制性规定。
二十六、《个贷办法》中要求对面签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内容应包含哪些要素?
答:根据《个贷办法》,当面签约的,应对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要求和信用风险防控需求制定录音录像包含要素,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借款人身份,问询借款人是否了解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合同重要内容以及借款人确认反馈及签字等要素。
二十七、《个贷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的“电子银行”如何理解?
答:关于“电子银行”的定义及监管要求,应遵循《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相关规定。
二十八、信用卡分期是否适用《个贷办法》?
答:根据《个贷办法》第四十九条,信用卡相关业务应适用信用卡相关管理制度,不适用《个贷办法》。
二十九、个人住房、个人助学、个人汽车等是否适用《个贷办法》?
答:根据《个贷办法》第四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若其他相关制度对上述类别贷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制度无明确要求的,商业性助学贷款应执行《个贷办法》相关要求;个人住房、个人汽车和国家助学贷款以相关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三十、《个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贷款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这里的“二十万元”指的是授信合同金额还是用信合同金额?
答:这里的“不超过二十万元”指的是用信合同金额。
三十一、《个贷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贷款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第十八条关于可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以及第二十六条关于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合同等规定,均注明“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如何理解?
答:“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指的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相关规定,以相关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三十二、个人房屋装修贷款是否适用《个贷办法》?
答:个人消费贷款分为个人住房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房屋装修贷款属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执行《个贷办法》相关要求。
三十三、农户消费贷款是否适用《个贷办法》?
答:《个贷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这里的“等”包括发放给农户用于消费的贷款。因此,农户消费贷款不执行《个贷办法》。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应适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
编辑发布:信贷风险管理培训中心:仝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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