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义】
员工产假结束后依据腰椎间盘突出为由申请两周病假后,继续申请病假,用人单位依据考勤制度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复查,员工以路途遥远及在哺乳期为由未复查,该理由不具有正当性,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病假。此后,员工经用人单位要求返岗而未返岗,以旷工超过三天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规定制度。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1日,杨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岗位为售后,工作地点为天津市。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12月9日,杨某休产假。
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0日期间,杨某以腰椎间盘突出为由休病假。2019年12月21日,杨某再次以腰椎间盘突出为由申请病假,某技术公司根据《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员工连续休病假15天及以上或公司对杨某提交的病假证明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公司不予批准病假”,要求杨某到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或天津市天津医院进行复查。
2019年12月20日、25日、26日,某技术公司三次短信通知杨某,2019年12月25日书面通知杨某去上述医院复查,杨某未去复查。某技术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30日、31日、2020年1月2日短信通知杨某限期返岗,于12月27日书面通知杨某返岗,杨某未返岗。《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同时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或任意连续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旷工五天或五天以上,或每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的,均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020年1月4日,某技术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0年1月6日向杨某邮寄,该通知载明由于杨某产假结束后经公司多次督岗仍未返岗且休长期病假无病假证明等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技术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20年1月3日,工资支付截止日为2020年1月3日,社会保险缴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
杨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2月3日受理,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津滨劳人仲字〔2020〕第365号决定书,因超过45天未作出裁决,决定终止。杨某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一致认可杨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949.15元。杨某曾于2019年7月15日向某技术公司转账2,316.88元,用于支付2019年8月至11月五险一金。
【裁判请求】
请求判令某技术公司支付杨某赔偿金9,097.2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驳回杨某支付赔偿金9,097.2元的诉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0日休病假后,继续申请病假,公司依据考勤制度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复查,杨某以路途遥远及在哺乳期为由未复查,杨某该理由不具有正当性,某技术公司可以不予批准病假。此后,杨某经某技术公司要求返岗而未返岗,公司以旷工超过三天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规定制度。
【案例来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446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针对医疗期内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首先,用人单位在病假制度中应具有关于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复查的明确制度依据。其次,在员工存在长期病假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启动指定医院复查也要有合理性,否则,针对以此为由作出的解雇将不会被法律支持。
提示劳动者,申请病假虽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也要遵循用人单位的假期管理制度。如单位明确规定在合理的情况下可安排指定医院复查,员工应结合情况予以配合。当然,如单位存在明显恶意——例如指定医院非专科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就医距离明显不合理——员工在拒绝的情况下,应给予合理的理由,且不应无区别地单方面拒绝,否则可能被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