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如何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改革?增强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是关键

【导读】

我们从事国企改革服务,当然非常关注二十届三中全会,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就是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路线图、施工图,为接下来五年、十年乃至本世纪中叶的改革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新方向。

虽然我们要突出重点学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相关内容,但是也要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的改革部署深入学习,毕竟,几乎所有深化改革之举都涉及国资国企,必须全面系统学习,才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融会贯通、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决定》要求。明律师在学习《决定》之时,也秉承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心态,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心得、共同进步。今天我们聊聊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

如何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改革?增强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是关键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的前提条件。虽然大陆已经基本建立“国家统一管理、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派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但是,部分行政部门同时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企不分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任务也没有全面完成。

多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只有持续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理顺和规范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才能将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真正独立运营的市场主体,实现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只有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才能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使国有出资人能够加快推进布局结构优化调整,打破国有资本小、散、乱的分布格局,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因此,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一是以政资分开促进政企分开,依法清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事项,推动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不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国资监管机构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作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使国有企业成为所有者权益和法人权益完整的真正的经营主体。

二是继续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各地国资委要适应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的需要,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拓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对暂时不具备纳入统一监管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由国资委委托行业部门具体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政策的统一,理顺出资关系。

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从管企业到管资本,是国资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在传统模式下,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融为一体,管企业就是管资产。但是,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证券化成为主流,导致国有企业的资产不再等同于国有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此前针对国有独资、全资企业的那种“管人、管事、管资产”模式,无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因此,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就是要增强资本权益意识、价值创造意识、收益分配意识,增强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的功能。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就是要在如下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实现国资监管的“四个转向”:转变监管理念,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调整监管重点,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国有资本整体功能;改进监管方式,从习惯于行政化管理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优化监管导向,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

二是管资本做到“五个聚焦”: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管好资本布局;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管好资本运作;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管好资本收益;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管好资本安全;聚焦加强党的领导,管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三是用好“管资本”的四种手段:用好清单管理手段,建立完善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履职重点,厘清职责边界;用好股东的管理手段,就是抓好股东代表、董事队伍建设,根据公司章程以股东身份行权履职,依据股权关系向出资企业委派董监事,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出资人意志,不直接干预企业具体经营;用好分类授权放权的管理手段,就是要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产业集团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分类授权放权,定期评估授权放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用好信息化的管理手段,统一国资监管信息工作平台,以数智化赋能国资监管,实现实时在线动态监管。

五、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

虽然国资委是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但不是唯一机构,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牵扯面极其广泛和复杂,涉及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离不开相关管理部门支持。因此,国资委并不是一个强势权力部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各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突破口。

所以,本次《决定》明确提出要“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唯有这样,才能实现“布局优化”“做强做优做大”,才能“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国资委作为国资监管的专责专业机构,是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的基础,要加快建设国资监管协同体系和运作机制,推动战略协同工作的落实落地,做好多个部门间职责交叉事项协调工作,对涉及国资国企的重大共性事项实施多部门联合发文,真正实现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

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主要集中在如下领域:

一是聚焦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等核心功能开展战略协同。战略协同要围绕国资国企的核心功能展开,强化对国有经济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需要国资委协同发改、财政、工信、科技、市场监督、税务等多个部门,加强政策协调、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以便更好地跨部门、跨区域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的规划和部署,在更大范围统筹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形成工作合力,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聚焦国资大监督开展战略协同。为了实现“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良好成效,国资监管机构在授权放权的同时,也要聚焦国资大监督开展战略协同,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战略协同机制,把监督问责与干部考察任用、纪检监督执纪等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做强监督力量,形成刚性约束。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