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申请人某工程咨询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委托申请人某工程咨询公司对“某房产项目及附属购物中心工程”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双方按照工程量清单造价千分之三计取收费,于预算编制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并将结果发送被申请人邮箱,结果显示案涉项目的编制造价为72330000元。2019年2月起,申请人某工程咨询公司多次向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索要造价咨询报酬未果,遂向本会提请仲裁。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某工程咨询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因某工程咨询公司资质欠缺而无效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某工程咨询公司支付报酬217008元及以21700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申请人某工程咨询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当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案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效且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提供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加盖印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申请支付报酬的事项不能成立。但仲裁庭认为合同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申请人虽然违反了当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关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仅可以从事5000万元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规定,但该部门规章仅规制的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问题,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该案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
另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咨询成果文件的交付形式并未做约定,在申请人以电子版的文件形式交付委托事项时,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当时也未提出异议。申请人某工程咨询公司为完成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申请人某工程咨询公司已经完成了实质上的造价编制工作,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接受服务就应支付相应对价,符合公平原则。
兰仲提醒
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时,委托人应先查看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明确服务内容、履行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需的工作资料,同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咨询服务和咨询成果。各方均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项目完成后及时追偿各项费用。
供稿:宣传部
责编:张淑倩
编审:韩晓文 王萍霞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和图片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