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把食补养生积极“付诸实践”,吃的、喝的,“补”就对了。这样真的好吗?今天,长宁律师针对食品中添加、使用中药材问题展开讨论,看看哪些行为“过了火”。
奶茶,这种别具风味的饮品早已融入人们的生活中,而品牌方更是迎合顾客的需求,不断更新,主打养生噱头的也不在少数。那么,类似“养生奶茶”“中药奶茶”的饮品,真的能够达到食补效果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究竟能否随意添加中药材?
“对于药食同源物质目录以外的中药材,原则上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随意添加,尤其是不得通过宣称疗效、用法用量等形式作为药用用途来添加。否则,生产经营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等多个维度的责任风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邱婕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国家通过目录形式进行管理“药食同源”物质则是可以添加的。
典型案例
某公司在网购平台公开销售“黄芪薏米饼干”,不难看出,主要成分含有黄芪粉。
然而,一位顾客购买后认为,黄芪是属于《中国药典》中的药材,且不属于已批准的药食同源物质,根据相关规定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黄芪已作为药材列入《中国药典》。当前,国家虽然发出对黄芪等9种药材开展在食品中试点工作的通知,但对试点方案有明确具体的审批要求,被告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私自在饼干中添加药品黄芪进行生产销售,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涉案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理应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相应货款(原告应同时退还商品,无法退还的,以相应价格折抵),且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原告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
邱婕律师介绍,作为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生产经营者无论是创新营销还是降本增效,都要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尤其是对于尚无明确依据证明允许被添加在食品中的物质,以及对于此类物质的使用尚无相关具体标准的情况下,能否添加、应当如何添加,生产经营者应当谨慎处理。
然而,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性、动态的概念,关于食品中原料的相关要求是可能实时更新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保持对相关规定和执法司法实践的持续关注,且需持续评估和研判原料本身、原料之间的相互影响作用、原料最初来源的安全性等要求。
律师提醒
如果相关行为被认定为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等风险,后果不容小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资料来源于长宁区司法局、网络撰稿:闫 漫
编辑:程 前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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