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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计价器,离车强行揽客……这些违规行为,通报!

今日,“津门交通铁军”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

为确保国庆假期我市交通运输市场规范有序,保障广大市民及来津旅客安全便捷舒适出行,市交通执法总队成立投诉处置组、案件办理组、应急响应组,联合公安交管、站区管理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力度,办理12345便民服务工单24小时“不打烊”,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涉及安全生产和群众出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交通运输领域典型处罚案例予以通报。

01|天津机场破坏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孟某驾驶车辆津E10***搭载山西籍乘客从天津机场前往第三中心医院过程中,多次按动“遥控器”向外接设备发出信号,使里程计价器显示等候时间增长,增加行程费用。孟某恶意影响里程计价器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河东支队依法予以罚款3000元、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02|客运企业篡改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案

天津某客运有限公司车辆津 C21***为开具包车客运标志牌,将实际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车辆卫星定位轨迹,通过技术手段篡改为天津市河东区。上述客运有限公司篡改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河东支队依法予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长途客运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案

天津市某客运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部分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违反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上述客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执法河北支队依法予以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何某对企业所属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何某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河北支队依法予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骗取机场出租汽车短途复载资格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津E14***在天津机场出租汽车发车区搭载乘客后,将乘客带到预定地点后擅自转交其他出租汽车运输,李某在规定时间及里程内返回天津机场,获取短程复载资格。李某不按照顺序停车候客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东丽交通执法支队依法予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5|运输企业无许可运输危险品案

韩某驾驶轻型厢式蓝牌货车运输煤油、乙酸丁酯等危险货物,其车辆津 B93*** 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车辆所属的天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述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速一支队依法予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06|天津站出租汽车离车揽客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某将车辆津E19***停靠在天津站世纪钟落客区域后,穿过护栏徒步到天津站行人广场,强行招揽两名外地乘客并准备搭载其前往古文化街。张某离开车辆招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河东支队联合站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7|货运企业擅自改装车辆案

孙某驾驶唐山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冀B4***从唐山市装载钢卷前往山东省博兴县,在海滨大道临港收费站经车辆入口动态磅称重显示51.8吨,后经超限点检测为66.74吨。该车辆底部第四轴左右钢板上方主梁部位安装有两个液压升降装置,并由一条主线路连接至驾驶室内一控制开关,在经过高速入口称重设备时可减轻车货总重,干扰入口正常的超限检测。上述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速一支队依法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8|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程某驾驶天津市某运业公司车辆津CG2***由天津通莎客运站前往北京丰台赵公口客运站,中途站外揽客15人并收取费用。上述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速二支队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9|网络约租车无证运营案

郭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后,驾驶车辆津AD65***搭载2名乘客从鼓楼地铁站到民园广场。郭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郭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平支队依法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已对派单平台的违规派单行为予以立案。

10|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贺某驾驶南阳某客运有限公司营运车辆豫 RH1***从天津市前往河南省南阳市,在天津西站周边招揽乘客17名并收取车费。该车辆持有效的客运包车标志牌,但招揽的 17 名乘客均与车辆包车合同无关。上述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桥支队依法予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津门交通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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