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赵某看中一套预售的商铺,和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后在建造过程中,李某二人前往实地查看,发现一进门就是一堵墙,而且还是承重墙。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李某诉称,2022年4月,他在实地看到,购买的商铺进门两三米处有一堵墙,旁边只留有一米左右宽的狭窄过道,经过过道后才是店铺大部。
发现问题后,李某向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反映,后来得知此墙是承重墙,长度为3.5米,不得擅自拆除。另外,李某还了解到,商铺进门左边上方还有一条长约0.8米、宽约1.2米的烟道。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李某和赵某购买的商铺总价是62万元,而该楼其他同等面积的商铺价格是120万元,如此优惠的价格,其理应知晓案涉商铺存在的缺陷。况且,房产公司已明确告知李某、赵某案涉商铺存在缺陷,包括存在通风管道、承重墙等,二人也在买卖合同附图中的承重墙位置处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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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商铺存在的通风管道及承重墙问题,属于影响商铺功能的重大瑕疵问题,对消费者权利具有重大影响,房产公司对此应尽充分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瑕疵商品固然通常以低价进行交易,但低价出售不能代替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也不能视为默示告知,据此推定消费者已知晓具体瑕疵内容;最后,因案涉商品房系期房,李某、赵某无法实地查看房屋结构,房产公司既未在商铺平面图中以明显的文字标明商铺存在的结构问题,也未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
李某、赵某作为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有限,不应苛求其通过查看平面图即知晓商铺存在的结构问题,故仅凭其在平面图上签字捺印的事实无法证明其已知晓商铺结构问题。
因此,案涉商铺存在的通风管道及承重墙等结构性问题,虽不致商铺完全丧失使用价值,但客观上会对李某、赵某使用商铺造成限制,且房产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如实告知义务,故一审支持李某、赵某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诉请。
房产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开发商应将房屋现状、结构设施等可能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功能的商品瑕疵如实披露并告知买受人,事先取得其同意或者事后获得追认,以便买受人作出合理选择。
瑕疵商品固然通常以低价进行交易,但低价出售不能代替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也不能视为默示告知,据此推定消费者已知晓具体瑕疵内容,经营者仍需就具体瑕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浙江法治报 记者:马丽红 通讯员:杜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