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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问答·口粮绝对安全:农村土地承包地能否继承?

2019年11月,国家下发过《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不少人据此认为,下一轮农业生产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有人设问:“农村土地承包地能否继承?”从法律角度解读,还需从口粮绝对安全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口粮绝对安全:农村土地承包地能否继承?

今日法律问答·口粮绝对安全

一、“口粮绝对安全”概说

“口粮”,有计划的含义,如:计划经济时代,城镇居民月供应口粮等;保障城镇居民口粮,意味着国家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达粮食生产任务。生产任务也称为指标,为了超额完成任务,不少基层干部养成了“浮夸风”。

浮夸风的结果之一,上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任务加重;为了多上缴粮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将林地、草地等开垦为农用地,甚至围湖造地。

违背自然规律最终结果,“三年自然灾害”与浮夸风实际上有因果关系。目前国家与社会应特别关注的是,刑事案件也有考核指标,违背社会规律的最终后果,和谐社会难以构建。

浮夸风的结果之二,足够农用地数量尽管能保障口粮供应;但从整体分析,大陆农业科技还是落后其他农业发达国家。

杂交稻等技术尽管解决了粮食等供应量问题,但社会仍没有树立大食物的观念,如,动物饲养为副业生产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等。

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居民口粮实际上是以成员身份获得,如:村民参加劳动取得报酬与口粮并没有关系。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发端于安徽凤阳,其实践可能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法条,如:第十八条规定的承包方义务不包括为新增人口预留口粮。

二、农村土地承包地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之所以没有规定为新增人口预留口粮,其原因大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为新增人口留有机动地;但是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其结局是,多数农村的新增人口失去了口粮。

有人可能要问,2002年8月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为何这样规定呢?在本文看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限制,或者不得预留机动地的主要目的之一,还是保障全国的口粮问题,如: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另一方面,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计生政策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的内容,如:上述第十八条承包方的义务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用两款规定了继承问题。根据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据此,耕地、草地承包地不能继承。根据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林地承包地也不能继承。

有人可能要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为何规定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林地一般与口粮关系不大,如:林地可产出调料,但香料等并不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且《森林法》对采伐有严格的规定。

有人可能还要问,为何包括学者在内的不少群体认为可以农村土地承包地可以继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学理上,《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属的部门法还有争议,如认为本法的部门法是民法,则可理解可以继承,但如认为本法的部门法是社会法,则当然不可以继承。

长期的计划经济,经济部门法异常“发达”,而社会部门法相对“弱小”。在本文看来,多数经济法中的具体法律应是社会法的内容,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药品管理法》等则是社会法应然的内容。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背景与当前的国情已不同,如:计生政策已放开等;多数农村土地承包既得利益者并没有考虑到前述情形,坚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地可以继承。

国家倘若再不赋予新增人口口粮,其结果可能违背基本分配正义,如:假设2027年9月1日是下一轮土地承包的始期;9月2日农村新增人口,意味着其30年没有口粮。据此,农村土地承包地绝对不能继承。

今日法律问答·口粮绝对安全:农村土地承包地能否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地不能继承

有人可能要问,下一轮农业生产一定要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吗?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可能给出了答案。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素养的提高,规模农业生产可能即将来临,如:小农经济缺乏竞争力,再固守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理论与规模农业生产存在紧张关系。

三、农业强国和共同富裕的“障碍”

多数人可能认为,农业强国和共同富裕不能尽快实现的原因之一,国家不给政策。事实上,法律已赋予了农业强国和共同富裕的条件。如: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便是具体规定。

社会各群体解读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时却作了狭义的解释。根据第二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当然解释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也需要符合前述条件。

限制,或者狭义的解释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第(四)项明确将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为应然之权利。根据前述规定,农业强国和共同富裕的障碍便“消弭”,如:不少国有土地通过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用而来。

有人可能要问,村民为何不能解读出集体经济组织有应然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利呢?究其原因,长期以来行政实施以户籍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根据前述实践,农村出生的大学生、学者不再具备成员资格;现有多数村民自然不能理解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利,农业强国和共同富裕出现了“短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补齐了上述短板,第十七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了“消极性”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农村出生的学者、专家等“精英”除了成为公务员,或者获得外国国籍等情形外,户口迁出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今日法律问答·口粮绝对安全:农村土地承包地能否继承?

农业强国和共同富裕的“障碍”

农村出生的精英们口粮固然已解决,多数人可能也不会要求分配农业承包地。但是他们可能对口粮的品质可能有更高的要求,如:农业生产统一经营,他们以成员身份可以建议生态种植,或者养殖等。

上述议题有适当的话题时,今日法律问答将展开讨论,即:口粮绝对安全应包括食品安全,如:农村土地承包地能允许继承,继承人和承包人能保障粮食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安全吗?统一经营的规模农业生产或许能保障。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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