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3年2月1日原告肠梗阻入院。2023年2月6日12时19分,被告在术前未医嘱通知原告空腹的情况下,即在全麻下行肠粘连松解术,小肠浆膜修补术。因术中发生严重感染,术后停机拔管转入ICU抢救。因原告病情未缓解且进一步恶化,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于2023年2月9日转入某大学某某某救治,2023年6月16日出院。
出院诊断:1.脓毒性休克;2.高乳酸血症;3.菌血症;4.重症肺炎:细菌性+真菌性;5.双侧胸腔积液;6.I型呼吸衰竭(气管插管术后);7.急性心力衰竭:脓毒症性心肌病;8.脑水肿;9.急性肾功能不全;10.肝功能不全;11.胆汁淤积症;12.低血白血症;
13.消化道出血;14.胃溃疡;15.重度贫血;16.血小板减少;17.凝血障碍;18.粘连性肠梗阻:小肠粘膜松解术后;19.双侧小腿肌间静脉血栓;20.电解质代谢紊乱;21.肠道菌群失调;22.高氨血症;23.糖尿病;24.皮下出血;
25.双眼结膜炎;26.暴露性角膜炎;27.臀部褥疮;28.枕部皮肤软组织感染;29.腹部伤口愈合不良;30.右侧股总静脉附壁血栓;31.右侧大隐静脉小腿段血栓;32.小肠溃疡;33.血流感染;34.气管上段右侧肉芽结节。
2023年6月18日入某某甲医院住院进一步治疗,2023年7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1.腹部皮肤溃疡伴感染;2.2型糖尿病;3.左肾切除术后;4.高甘油三脂血症。在此救治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1049763.01元,社会医疗保险仅报销35万元。
【原告认为】
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经某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根据某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应对本此事故承担95%的责任,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1648.37元。
【被告辩称】
原告因肠梗阻在被告处医治,后转入某大学某某某,后又转入某某甲医院治疗并于2023年7月6日出院。针对某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欠缺一定的合理性,鉴定机构仅是事后从病历认定被告准备欠充分、处理措施不当,术后发现不及时,告知不全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忽略了医疗的紧迫性和医学的不可预知性。
关于参与度,本案中原告已经康复不存在伤残等情况,因此参与度应当在56%-75%区间较为合理。本案中被告支付16000元鉴定费和1674元鉴定人出庭的费用,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鉴定结果】
原告:李某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行为有术前准备欠充分,手术时机把握不当,导致感染机会增加,被告没有对返流发生误吸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予以重视,处理措施不当,术后发现不及时,导致肺部感染加重,医疗告知不全,侵害了患者知情权。
考虑到医疗行为特殊性、风险性、不确定性,结合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和患者自身病情情况,过错主要原因为“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综合分析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病程延长)构成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6%-95%。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9日判决,被告某市某甲医院承担85%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华共计958598.2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