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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对司法机关来说,案例诠释了司法理念、办案规则,是可感可学的业务教科书;对人民群众而言,案例承载公平正义、法治精神,是鲜活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近年来,市检三分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最高检、市检察院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培育推树,认真总结提炼检察履职中的经验做法,整理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性、引领性、参考性的案例,并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三分案集”专栏,以期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讲好检察办案故事,传递司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石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不公开听证、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9日中午,被害人石某因与被告人佟某发生经济纠纷协商未果,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被佟某持单刃尖刀捅刺,后因医治无效死亡。被害人石某女儿石某某案发时年仅10岁,父母离异,案发前跟父亲生活。案发后,石某某的爷爷奶奶因年事已高,无法承担抚养的责任,将石某某交由其母亲抚养。母亲收入不高,独自抚养举步维艰,而石某某也因父亲的去世心灵深受创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调查
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线索转给了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组。未检办案组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职权告知石某某监护人,石某某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指导其递交司法救助申请书、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并前往石某某属地村委会、学校和其家中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经过调查核实,未检办案组发现石某某因为父亲去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还出现厌学、情绪不稳定等状况。虽然目前由其母亲抚养,但因父母离异等家庭因素导致其对家庭、社会的认识出现偏差,现在的家庭教育方式可能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认定石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依法立案。
依法履职
考虑到救助急迫性,在核实完家庭情况后,未检办案组立即为石某某向北京中致关爱儿童基金会申请人民币2000元的“小额爱心资助”,以缓解其日常生活的燃眉之急。针对石某某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方式问题向石某某的监护人制发《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结合石某某的身心发展特点实施家庭教育,加强亲子陪伴、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针对石某某厌学、情绪不稳定等心理问题,积极对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协调心理咨询老师多次为石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困境。针对是否要对石某某予以救助和如何救助等问题,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同意救助,并对救助方式、方法提出意见。此外,未检办案组还联系协调石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在生活方面对其给予必要的照顾。
案件结果
2024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石某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3600元的决定。同日,未检办案组将上述款项送到了申请人石某某及其母亲手上。
典型意义
1.用好“刑事+救助”线索移转机制,更好保障因案致困未成年人。虽然涉及未成年人的“四大检察”案件集中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或办案组办理,但仍有大量涉未成年人救助线索隐藏在其他检察部门的案件之中,且刑事案件居多。我院建立“刑事+救助”线索移转机制,设立专人专岗负责线索移转,高效挖掘普通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线索,深入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应救尽救,认真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2.充分发挥不公开听证制度监督作用,借助外脑提供救助指导。检察听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能有效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既保障了司法救助工作的合法性,促进司法公开,也能充分发挥听证员提供专业意见、切实有效化解矛盾的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
3.创建、深化“检+N”多元化救助模式,助力孩子走出困境。涉案未成年人可能因为案件的发生,导致其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仅在经济上予以救助,往往无法帮助未成年人快速摆脱困境回归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在开展救助的同时,应当真正“走进”未成年人的现实成长环境,根据其实际情况和需求,以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等手段改善其家庭教育环境,并同步联动团委、民政、学校、社会公益组织等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定制式”的多元化救助,更好助力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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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一检察部 宋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