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干了这么多年,我也不贪心,怎么着公司也该按照我的工作年限给我经济补偿吧?”最近,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了一位劳动者孙某。
孙某于2007年入职他现在所在的这家公司,一晃眼17年过去了。最近,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要与孙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会按照最高额度给予他经济补偿。孙某同意了,但当他拿到公司拟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却发现公司打算给他的经济补偿,只相当于他目前12个月工资的数额。这让孙某十分不满,拒绝签字,要求公司至少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1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可是公司却说,他们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规定的,他要不愿意,“就自己告去”。
这个回应让孙某觉得心都凉透了。于是他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询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工作人员了解了他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后告诉他,公司的说法并无依据。
工作人员解释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是源于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根据这一法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但这一法规废止后,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仅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经济补偿金额是否限制在12个月工资之内的决定因素,就是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是否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但根据孙某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工资收入凭证,他的月工资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因此,公司应根据孙某的实际年限计算经济补偿的金额。
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公司依法计算并支付了孙某应得的经济补偿。